202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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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02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通用3篇)202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总体思路,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第二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

2、二章 宣 传第三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婚育观,在社区居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新风。第四条: 全体社区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五条:在本社区内积极倡导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溺婴、弃婴。第六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正确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第三章 组织保障第七条: 建立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机构,聘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为顾问,社区党委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社区管片民警、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人,社区医疗卫生站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等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3、第八条: 在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窗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联系和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第九条: 在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第四章 措施到位第十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项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一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社区医疗卫生站共同建立XX社区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扩大自我服务

4、范围。在技术服务上,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保健咨询,配合卫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专项干预。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冶安管理规定,社区管片民警、流动人口管理站、小区物业公司与计生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按照社区房屋租赁公约规定,社区内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要与承租人共同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第五章 权利义务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

5、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有参与、监督、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会议负责解释。202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2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

6、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

7、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

8、检测。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

9、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鼓楼区华大街道屏山社区)202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10、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三条 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

11、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二章 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

12、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 、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第六条 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

13、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义务;(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六)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

14、助残扶弱、团结互助;(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第三节 社区居民会议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15、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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