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放弃社保”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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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自愿放弃社保”问题汇总自愿放弃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1自愿弃缴社保,可以吗?有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还有的员工为了少缴社保多拿工资,主动交上承诺书,放弃社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给自己。书面承诺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本人。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这种承诺书

2、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2承诺放弃社保,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郭某于2017年7月13日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郭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物流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不向公司方主张任何权利2019年5月22日,公司安排郭某外送油料,行驶途中,相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因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线,与郭某的油罐车相剐碰,致郭某受伤。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后,郭某向物流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郭某入职

3、时自愿作出承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一切后果由郭某自己承担,因此公司才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后果。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

4、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郭某的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是无效的因此,公司不能免除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3用人单位请注意,签署这些协议,发生工伤后损失大01 让职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职工。其实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

5、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且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02 与职工签订免责声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责任,经常让职工签订工伤免责条款,约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概不负责。这样的工伤免责条款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免责声明,

6、职工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03 通过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一些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故意拖延时间,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或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拒绝支付相关待遇,而胁迫职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继而达到减少赔偿的目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职工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用人单位通过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发生工亡后补缴保险亦不能领取工亡补助案情张某是某公司的一

7、名司机,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8日,张某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7年4月13日,公司为张某补办了相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并为他补缴了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26日,经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之死应当视同工伤。2017年8月6日,张某家属带着工伤决定书,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可是,该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说法是否正确呢?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8、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9、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以上规定,社保部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张某家属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条件并无不妥。张某家属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此项待遇。5对不缴社保五大“坑”,员工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01 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不合法!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当然是不合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

10、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02 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违法!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这合法吗?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03 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11、,不可以!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理?不合理!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04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这样办!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

12、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05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可取!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是否可取?不可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13、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6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影响认定工伤案情汪某在某清洁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某日,汪某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大货车相撞,汪某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汪某家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汪某被认定为工伤。清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清洁公司认为,汪某曾向清洁公司提交放弃缴纳社

14、会保险费的申请,并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因此汪某上班途中被撞致死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汪某被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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