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

举报
资源描述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1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 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内容。     第三十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     (二)加强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及时维修养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 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     (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六)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发生*的;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有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业主名册等相关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以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     第五十二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对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进行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活动;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供电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通讯企业的协调指导;     (三)住房和城乡*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     (四)城乡管理部门负责供水、供暖和供气供给的监督管理、检查;     (五)*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车辆停放、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六)*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监督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审计工作;     (八)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加装电梯、增建车位、车库的审核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的查处;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燃煤设施、噪音污染、危险废弃物等的监督检查;     (十)园林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伐移树木、损毁绿化成果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挤占绿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小区垃圾清运等的监督检查;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人员参加,协调化解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予以回复。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    第五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项目委托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的。第六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扩展阅读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扩展1) ——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全文3篇 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全文1  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跨越汾河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跨越汾河以外水域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人行天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涵洞、地下通道和跨越城市道路的桥梁、立交桥、高架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相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由城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