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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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西交校外20209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外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实质性推进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培养我校学生全球胜任力,保证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且出国(境)期间具有我校学籍者。学生出国(境)交流包括学生在读期间(包括假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游学、访学、参加国际会议或竞赛、开展科研合作、实习实践、文化交流等各类交流项目和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 第三条 选派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内容,本着有利于拓宽学生视野和促进成长发展的原则,校内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参与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是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总体协调对上对外工作,牵头制定我校学生出国(境)管理相关政策和文件,开拓、组织和实施国家公派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指导和服务院际交流项目的实施,牵头制定学生出国(境)交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处理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突发事件,归口管理学生出国(境)交流备案等工作。(二)教务处主要负责出国(境)交流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课程认定、学分转换、成绩记载和转换,组织各学院制定英文版课程描述等工作。139(三)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出国(境)交流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成绩认定与替换、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颁发资格审核与证书发放,组织各学院制定英文版课程描述和培养方案。(四)各学院主要负责项目学生的资格初审、选拔推荐;负责院际交流项目的校内备案、组织与实施;配合国际处(港澳台办)处理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突发事件;负责项目学生国(境)外交流期间培养计划制定、课程指导及定期联络;指导学生办理离返校手续;负责本科学历证书颁发资格审核与证书发放。(五)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出国(境)交流学生宿舍保留或退宿手续办理,协同国际处(港澳台办)处理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突发事件。(六)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出国(境)交流学生的学费清缴和相关费用报销工作。(七)党委保卫部主要负责为出国(境)交流学生保留户籍,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交流期限内不再具有我校学籍的项目学生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八)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为出国(境)交流学生保留党组织关系,按相关规定为交流期限内不再具有我校学籍的项目学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九)档案馆主要负责为交流期限内具有我校学籍的出国(境)交流学生保留相关档案,并按需为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学生办理档案手续。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按照“学生申请、学院推荐、校内备案、行前教育、签约派出”的总体流程实施。有名额限制或第三方经费资助的项目须经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在国际处(港澳台办)网站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第五条 鼓励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开发院际项目,按照“先备案后派出”的原则实施。院际项目如招收非本院学生,学生申请时需140 取得学籍所在学院的书面确认函。第六条 游学访学类项目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先备案后派出”的原则实施。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学生在外期间管理,并根据项目内容做好预判,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第七条 交流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学生无法办理后续财务报销、离校返校、学分兑换、课程认定等相关工作。备案表生成后 12个月内有效(执行同一交流任务且总天数原则上不超出原备案时长),交流学生应按照备案时间出入境,未在国际处(港澳台办)变更备案者,不得擅自改变交流期限、项目类型和交流院校,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时间在 90天(含)以上的学生,还需办理离返校手续。第八条 各类出国(境)交流学生派出前均应签订学生出国(境)交流承诺书及购买海外交流保险。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出国(境)交流学生的行前教育、交流承诺书签署。第九条 获选交流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交流学生因故需提前终止国(境)外交流学习时,应向国(境)外交流院校和国际处(港澳台办)两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交流学习的活动。第四章第四章 经费及财务政策经费及财务政策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学生国际化发展需要,积极筹措经费,推动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可持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利用各种渠道设立学生国际化专项基金。同等条件下,学校对有学院或导师配套经费支持的学生优先派出。第十一条“双一流”建设经费资助标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的通知(西交校外20204号)文件执行。根据每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国际处(港澳台办)拟定各二级教学单位资助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申请情况,141 经内部评审后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在单位内网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人员名单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国际处(港澳台办)根据名单发放奖学金。第十二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差补报销标准由经费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0 天以下补助标准上限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 号)执行。30 天(含)以上赴非港澳台地区交流的补助标准上限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 号)执行;30天以上赴港澳台地区交流的补助标准上限按照研究生 10000 元/月、本科生 5000元/月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已获得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家批准的资助期限内停发助学金。其他类别的出国(境)交流研究生,经学院和中方导师同意,可继续发放助学金。第五章第五章 对外纪律与要求对外纪律与要求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交流院校的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参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发表任何反华辱华言论;不参与任何宗教、邪教活动。第十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应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对违反涉外活动要求的学生,学校有权撤销相关经费资助。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在读期间(包括假期)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假、暑假等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须按照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142 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备案。学生在外期间应注意个人生命及财产安全,按期返校。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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