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产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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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产业分析 一、 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操作性。《实施方案》将三年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的目标任务,分解到16个市,并以附表的形式随文印发。 二是突出针对性。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因收入提高而取消低保待遇,影响其就业积极性的实际问题,提出经县(市、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时可不计入收入的针对性措施,将会极大提高有关残疾人群体就业积极性。 三是突出创新性,提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创办的民营企业,工商联常、执委企业带头为残疾人设置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 残疾人就业的背景 残疾人事业在改革开放中兴起。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了一系列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大举措。1984年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7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88年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199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第一次制定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进入21世纪,国家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残疾人事业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由改革开放初期以救济为主的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发展成为包括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预防等领域的综合性社会事业。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大为改善,残疾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由被动的受助者变为积极参与的主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改革和发展中涌现出一大批像张海迪那样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风貌的优秀残疾人。 残疾人工作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建立起覆盖数千万残疾人口,包含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儿童康复补贴等内容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将数百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精准施策、特别扶助;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中高度重视和关注每个残疾人的健康问题,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健康服务目标;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托底补短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各行各业、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努力消除障碍,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接受更好教育、实现就业创业、平等参与社会。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得到更好实现,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残疾人事业整体发展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 残疾人就业的目标任务 以我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各市根据任务分配数抓好落实。 四、 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坚持依法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着力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残疾人劳动就业也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但是,从劳动力就业的全局看,残疾人就业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残疾人自身劳动技能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增强窗口式就业服务。充分利用残疾人服务大厅窗口职能,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对达到法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和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提供有效到位的就业服务。 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比赛,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结合社会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主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积极安排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手工编织、西式面点制作、电商等项目的中长期培训班,聘请专业的老师为学员们授课,增强残疾人自身的造血功能。 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方式和质量。残疾人就业,重数量更要重质量。针对残疾人不同就业形式,完善扶持办法,创新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创业孵化、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他们拓展延伸自己业务的渠道与机会,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和稳岗率,发挥残疾人自身价值,搭建残疾人向上流动的阶梯。 五、 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开展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着力增强县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特困对象的照护服务能力。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护服务。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支持中西部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研究探索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等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衔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盲人、聋人等老年残疾人。研究制定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指导意见,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一)提高残疾人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 落实地方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进行补贴等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研究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政策。落实好29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服务。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普遍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扩大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和进出境提供便利。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政策,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包括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在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逐步实现在内地长期居住的港澳台地区残疾人享有居住地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 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安装。 (四)落实残疾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政策 构建科学化残疾评鉴、制度化退役安置、规范化收治休养、标准化待遇保障的伤病残安置管理和服务优待体系,合理确定残疾抚恤金标准,妥善解决伤病残生活待遇、子女入学等现实困难。修订《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加强相关抚恤优待工作,协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伤残优待政策落实落地。促进残疾、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合理衔接,保证残疾、伤残民警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六、 残疾人就业健康的发展趋势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利于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有利于防止智力残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强迫劳动的恶性案件发生,减少精神残疾人意外伤害隐患,稳定残疾人家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有利于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出台扶持措施,强化保障与服务,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积极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好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格审核,搭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七、 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建设要求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窗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大胆探索,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旗)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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