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举报
资源描述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每年都发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因此,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原来属于民政部的救灾管理功能被剥离出去,交由新成立的应急管理部负责。此后,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在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将原来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责任修改为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此外,随着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健康,满足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也就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国城乡均已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在国务院机构调整中,新成立了卫生健康委员会。本节的第二部分将对我国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作出简要介绍。   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经济与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了《国家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了有效地指导具体救灾救急工作的开展,《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于2009年公布。为了加强对自然灾害中受灾人员的救助,国务院公布了《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另外,《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于2011年再次修订公布。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有关条例内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国务院于2010年公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而制定的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 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订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④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⑤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⑥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①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②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③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④责成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①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③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④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⑤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⑦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建立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制度: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 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②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③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④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住房重建计划和优惠政策制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按照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安排和2019年修订后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 受理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六)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②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③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④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⑤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技工职业技能考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