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承担关系的研究分析 工商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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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关系到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和收益以及竞争力问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基础平台,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和目的。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对提升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和面对国际国内同行竞争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加强风险战略的研究,进一步思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战略性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公司治理是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有效提升风险管理的制度性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伴随银行业务而生,贯穿银行业务的全过程,由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来保证。首先,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流程的效率、信息透明度等,都是公司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是制衡和效率,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制衡与效率。欧美和日本的银行管理模式都出现过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制衡出了问题。欧美模式客观上导致少数人控制公司,日本模式中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彻底,这反映出公司治理中缺少制衡,所以出现了风险。 为了使全面风险管理能有效运行,属于公司治理范畴的组织机构中,必须有和全面风险管理对应的功能部门,否则,全面风险管理就缺少运行的载体。从这个意义讲,公司治理中的组织机构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硬件平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安排,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畅通无阻的信息传递渠道和科学决策的环境,同时也是减少操作风险、降低道德风险的必要手段。董事会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通过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董事会和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设置重视风险的公司文化基调,协调业务目标和风险容忍度,通过激励机制,保证全行对风险充分重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一致实施。 (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承担各种风险,所以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10年来,许多组织和机构都对银行公司治理展开了专项研究,其中也提出了风险管理的体系和方法,如2004年OECD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版,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架构》,200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银行风险治理也提出了详细要求。许多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制定了专门针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如英国金融管理局的《公司治理综合条例》,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等。OECD关于“治理”定义是:“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这套关系所要协调的目标,是确保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所有的活动,要满足股东利益。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通过制订公司战略、确保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手段来构成治理架构。具体到“风险治理”,它不仅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析,还包括风险相关的决策及执行如何在不同参与者之间展开,风险涉及相关人员部门如何分工、目标和活动如何协调和调解。 制定风险战略是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就是确定银行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就是明确银行能够承受多少风险或者多大的资本耗用,即能做哪些业务,不能做哪些业务,并要控制在什么程度之内。董事会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对银行的资产安全负最终责任,其有责任制定银行的风险战略,设定银行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银行的风险战略应反映宏观形势、同业竞争形势的变化,与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和自身能力特征相适应。在风险战略确定以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推进,就必须以风险战略为依托,将董事会所设定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分解到各种不同的风险类别中去,并以此为依据将风险战略体现在银行的资本管理等各个方面。 二、有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文献回顾 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一般来说,可以将公司治理机制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其中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和薪酬激励机制等,而外部治理机制则包括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根据200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定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以该定义为基础,本文所涉及的公司治理概念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即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视角探讨公司治理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国内外学者在探讨公司治理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时候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和高管激励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国内学者对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行为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也取得了不少成果。曹廷求等(2006)[1]以山东和河南两省29家中小银行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表明,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政府性质没有对银行风险产生显著影响。而张学陶和李豪杰(2009)[2]运用我国上市银行2000—2008年数据进行的面板模型分析则表明国有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两者与银行风险承担显著正相关。孔爱国和卢嘉圆(2010)[3]对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的分析也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承担的破产风险及收益波动更高。王晓枫和吴从根(2011)[4]则将我国14家上市银行分为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考察,实证研究发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与银行信用风险负相关,而国有商业银行股权集中度与信用风险正相关。此外,王涛和蒋再文(2011)[5]采用15家上市银行2004—2010年的半年度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资产配置风险呈显著的U型关系,第一大股东的政府性质有助于银行谨慎经营。高国华和潘英丽(2011)[6]的研究也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风险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而政府持股比例与资产风险则具有正相关关系。粱洪波和刘远亮(2012)[7]运用16家上市银行2008—201l年的数据,通过面板模型的实证分析则表明商业银行股权集中度与信用风险显著正相关。    对于董事会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学者们主要从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独立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Changanti et a1.(1985)认为,董事会规模过大容易造成决策和监督困难,使管理者有机会追求个人利益,相反小规模的董事会则可能形成有效率的控制机制,从而减少银行风险承担。Eisenberg et al.(1998)的实证研究揭示董事会规模增大,会减弱其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使代理问题更加严重,并使风险增加。国内学者在这方面也有研究,陈晓蓉(2003)[8]和王倩等(2007)[9]的实证研究表明董事会规模对银行风险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曹艳华和牛筱颖(2009)发现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皆与银行风险承担负相关。高国华和潘英丽(2011)则发现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与银行风险承担正相关。粱洪波和刘远亮(2012)的实证分析表明董事会规模与银行信用风险显著正相关,董事独立性与信用风险显著负相关。 王倩等(2007)发现高管人员薪酬越高,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发生的概率越低。王晓枫和吴丛根(2011)的实证研究也表明高管薪酬与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均呈显著负相关的关系,表明高管薪酬越高,银行风险承担越小。    综观国内外文献,尽管学者们对于公司治理各个方面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都有不少研究,但是结果还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程度对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  (一)、股权结构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 根据“道德风险假说”的观点,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的控制力越强,这就意味着大股东控制管理层的可能性越大,而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拥有较强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激励,所以股权集中度的提高不利于银行的风险控制。 股东的政府性质会导致银行更加关注社会的总收益,而不是自身的经济利益,更有可能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而放松预算约束,承担较大风险。此外,现阶段,我国政府股东控制的银行受到来自控制权市场的有效监督较少,且高管任命时主要考虑政治因素,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及腐败等问题,故风险较大。  (二)、董事会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   董事会是企业的重要机构,有效的董事会能确保股东对管理层的控制并实现公司利益。董事会的规模是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要素之一。董事会规模过大容易造成决策困难,使管理者有机会追求个人利益,相反小规模的董事会则有利于董事之间的沟通协调并能有效减少“搭便车”,更有可能形成有效率的控制机制,从而减少银行风险承担。 在董事会独立性方面,由于独立董事不在企业内任职,当参与风险决策时,他们更能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冷静客观的给出建议,切实起到监督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作用。因此,董事会独立性增强时,银行从事高风险项目的概率降低。 (三)、监事会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 监事会要对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与管理层的战略执行开展监督,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始终贯彻稳健的经营方针,调整绩效考核机制中的不合理之处,摒弃单纯追求眼前利益倾向和规模情结,努力促进商业银行决策更加科学、考核导向更符合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高管薪酬对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 现代公司治理中,高管薪酬是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管理层在从事高风险项目时,虽然有可能分享部分收益,但同时面临失去当前职位和固定薪酬的风险。因此,管理层所获得的固定薪酬越高,其当前的满足程度越大,在进行风险决策时就越谨慎。 (五)、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程度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 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银行对员工实施有效激励与约束的重要手段,又是解决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不仅关系到能否有效的约束监督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更关系到银行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否做大做强。  四、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推动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和金融生态环境,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西方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的不同。我国的银行多为国有或国有背景的银行分立、持股或改制而来,经营模式多从国营改制而来。各级干部多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背景企业改制而转入、调入、跳槽。行政化的一元思维方式还根深蒂固地存在着,没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概念。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体系不完善。由于组织机构和内部设置制约,内控管理往往存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控制不力的情况,可能导致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这也必然导致风险管理过程的薄弱,造成银行风险。 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造,建立以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重点在于,加强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管理层作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分责、分权、制衡的体制,加强总行对全系统、上级行对下级行的集中管理与监督。 (二)、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是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要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减少地方政府和分行管理层等其它利益相关者对风险管理的不正当干预,就必须要改变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以地区分行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总行主导的、垂直管理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模式。这种风险内控管理组织结构的设置能够保证银行风险管理中事前授权审批、事中执行和事后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从组织形式上体现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程序性和独立性原则。 (三)、建立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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