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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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l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动机和目的 一、资源的绝对匮乏 二、资源的相对匮乏 三、比较利益说 四、生产要素比例学说 五、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六、国家相互依赖学说l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l一、国际贸易法的定义 l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贸易、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条件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l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l1.国际贸易买卖以及与之相关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l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l3.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l4.国际商品制度;l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l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l1.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前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后者如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太经合组织文件;l2.国际双边协定:如两国之间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支付协定;l3.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保理规例规则;l4.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l5.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l6.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度的标准合同。l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l1.中世纪的商人法l2.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l3.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l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l (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领域。l (3)几乎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的区域性贸易集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由区域贸易集团提出的法律问题,构成国际贸易法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l (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多国家都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或修改了国内的现行贸易法或颁布新法。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关系l建立在以商人为主体,“意思自治”基础上,以“契约自由”、“契约必须遵守”为原则的传统商法受到了国家强制性法律的限制与约束,这样国际商法的一部分被纳入到国际贸易法的体系之中l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中,既包括商法的任意性的“司法”规范又包括强制性的“公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第五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与基本原则l一、国际贸易法主体l1.自然人l2.法人l3.国际组织l4.国家l5.跨国公司l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l1.贸易的自由化原则l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六节 国际贸易法的研究方法l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l2.比较的方法l3.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第二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l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l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l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l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l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l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l1972年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l两公约存在的局限性:l(1)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l(2)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l(3)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则含有不清。l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l(一)公约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l(二)公约内容:分四部分101条。第一、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l(三)公约适用于:l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 l 2 由国际私法归在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l 3 货物买卖。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于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工业不适用的货物买卖:l (1)股票、债券。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货物买卖;l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l (3)电力的买卖,以及l l(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l 此外,公约不适用以下形式进行的货物买卖:l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l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l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l 4 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l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l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l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l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1条(1)款(b)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l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l国际商业惯例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通常供商人们在实践中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即对他们具有约束力。l例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特点与作用l一、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l二、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若被选择,则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l三、具有简化交易程序、缩短磋商时间和节省交易成本和费用的特点。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l一、E组l二、F组l三、C组l四、D组第三节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l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订 l(一)在FCA术语下,简化和明确了卖方的交货和装货义务。l1 在FAS贸易术语中,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卖方承担。2 在DEQ贸易术语中,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由买方承担。3 提交单据的进一步规定。4 检验费用的分担。5 风险和费用的转移。6 贸易术语的变形之解释。7 专门用语更加准确。l(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lINCOTERMS 2000分为E、F、C、D四组术语。l1 E组 EXW 工厂交货。l2 F组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l3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l4 D组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不但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及价格构成,而且解决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划分,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家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作用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l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l二、特征:l(一)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公约采用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来认定国际性,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l(二)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l(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l(四)管辖权与争议解决复杂:可能因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而由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审理解决l(五)适用法律多样:通常适用国内法,包括交易双方的国内法和第三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l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l公约对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规定:l1.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营业所在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l2.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若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l3.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样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该规定目的在于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作了保留。l二、要约与承诺二、要约与承诺l(一)要约(offer)l1、要约定义: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l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三个要件:l(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由于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一般商业广告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故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l(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随为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l(3)要约要送到受要约人。案例P16,17l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l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l(1)内容具体确定;l(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l(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l2、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l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案例P18,19l公约规定:l(1)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l(2)要约可以撤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l(3)但是,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明示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销。l3、要约的生效与失效l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l要约失效的情形:l(1)过期。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未规定承诺期的要约,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l(2)撤回或撤销。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受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将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送达受要约人,则原要约失效。l(3)拒绝。受要约人将对要约表示拒绝的意思表示送达要约人,则原要约失效。l(4)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l(二)承诺(acceptance)l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l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发生效力;l(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l(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l(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l2、承诺的生效l承诺生效时间的三种原则:l(1)投邮生效原则l(2)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采纳了该原则l(3)了解生效原则l3、沉默l公约规定,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但是,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同意。l三、合同的形式l(一)公约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核准公约时对该条款进行保留。l(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扩大了对“书面”的解释,将“EDI”方式归入其中。l(三)合同书面形式具有如下作用:l1、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l2、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l3、证据作用。第三节 有关电子单证EDI的法律问题l一、电子单证(EDI)概念l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l二、EDI标准的国际化l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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