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整车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分析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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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新能源汽车整车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分析 新能源汽车整车公司 股东会及运作机制分析 x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守好生态发展底线,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3 三、 必要性分析 6 四、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7 五、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4 六、 股东权利 16 七、 股东 20 八、 股权结构分散化 25 九、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26 十、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8 十一、 公司的基本类型 30 十二、 股东会权利 39 十三、 股东(大)会 40 十四、 公司概况 41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1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2 十五、 法人治理 42 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 57 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 60 十八、 发展规划 62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率先、特色”的发展理念。机遇千载难逢,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实干、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就一定能够把握住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够加快实现全面提档进位、率先绿色崛起。 二、 守好生态发展底线,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一)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深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行动,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实施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推动产业链和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围绕十大工业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加快建立绿色供应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全过程,提升供应链协同水平。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常态化管理,建立绿色制造名单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着力推进工业节能和清洁生产 落实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加强钢铁、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煤炭等重点耗能行业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全面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准入和产能扩张。推动工业节水降耗,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节水管理和工业节水改造升级,加大再生水回用。强化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积极引导和促进能效对标,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高载能行业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加大推进清洁生产力度,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严格限制重点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加大污染防治力度,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加快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改造,提高煤炭、电力、冶金、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绿色化和清洁生产水平。 (三)全力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积极推进工业固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大力加强磷石膏、锰渣、赤泥、煤矸石、粉煤灰等综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工业固废排放。加快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的科技攻关,降低利用成本、扩大利用途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经济性。大力培育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积极培育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打造资源综合利用示范标杆。深入实施磷化工企业以渣定产,进一步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加强电解锰渣、赤泥绿色化处置和循环利用技术研究。推进新能源汽车废弃动力电池、废钢、电子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探索建立适应区域特色和产业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推动工业产业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耦合发展、生态链接。 1、生产过程清洁高效工程 积极发展节能环保绿色装备,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氨氮等污染物以及磷石膏、锰渣、赤泥、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排放。实施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原料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可循环、流程再造等系统优化工艺技术,普及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发电、制冷、供热及循环利用。 2、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积极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应用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设备。围绕工业固废产生重点地区,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一步扩大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废生产新型建材、化学循环利用等综合利用。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健全新能源汽车废弃动力电池、废钢、废弃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 3、产业绿色协同发展工程 加强煤电、化工、建材等流程工业间的横向耦合生态链接,促进行业融合;利用工业余热发展设施农业、生态旅游业,推进工业适用生物质能示范项目,促进产业融合。到2025年,全省省级以上绿色产品50个、绿色工厂100个、绿色园区50个、绿色供应链10个。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 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 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 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 (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1、请求权的强化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 2、自行召集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 3、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 (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 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 (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 (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 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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