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整车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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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新能源汽车整车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分析 新能源汽车整车公司 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分析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发展背景 3 三、 必要性分析 7 四、 公司简介 7 五、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8 六、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10 七、 股东 18 八、 股东权利 23 九、 股东会权利 27 十、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 28 十一、 组织架构分析 33 劳动定员一览表 34 十二、 发展规划分析 35 十三、 SWOT分析 38 十四、 法人治理 47 一、 产业环境分析 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引领,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率先发展。着力建设一流的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先进配套基地。以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以项目建设为发展支撑,深入推进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率先发展,形成先进制造业主导的工业发展格局。到“十三五”末,力争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5家以上,达到220家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9%以上。 (一)着力推进园区率先发展 以规划为引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以“工业新城•生态园区”为目标,助力产业转型发展、率先发展。 (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五”期间,配合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低端钢铁压延、低端零配件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低、高耗能低产出行业,实现传统特色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壮大新能源车辆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数控设备生产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二、 发展背景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决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防风险,全省工业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呈现出稳中有进、结构趋优、质效齐升、活力增强的良好态势,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黄金十年快速发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工业经济取得新成就 截至2020年,全省工业总产值达1.4万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4602亿元,从2015年的全国第25位上升到第21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6%,增速连续五年位居全国前列;500万元口径工业投资累计完成近1.8万亿元,年均增长14.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6万亿元、营业收入达到1万亿元、利润总额突破1000亿元;工业税收占全省税收比重约35%;数字经济增速连续5年保持全国第一,为全面开启新型工业化新征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2、结构调整实现新突破 截至2020年,全省已拥有39个工业大类;轻重工业比重由2015年38.7:61.3调整为49.8:50.2;制造业占全省工业的比重由66.4%提高到73.1%;能源原材料产业占比由53%下降到43%;高技术产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1%;十大工业产业全部迈入千亿级行列;茅台集团营业收入突破千亿级大关,在全国酒类行业率先迈上千亿级台阶,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3、集聚发展取得新成效 十三五以来,全省开发区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增强,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贵阳经济开发区、贵州仁怀经济开发区总产值突破千亿元大关,建成总产值200亿元级以上开发区19个、100亿元级以上开发区38个;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14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4个。全省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总产值占全省比重分别达到79%和81%,较2015年分别提高10个和16个百分点,开发区吸纳就业超过130万人,为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4、技术创新取得新进展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年均增长16%以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由0.46%上升到0.9%,航天江南高比能量锂离子电池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重大科学基础设施FAST运行维护作业机器人系统列入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省累计新增15个国家级和9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6个,为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注入了强大动力。 5、两化融合迈出新步伐 十三五期间,贵州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率先成为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试点示范;振华电子、磷化集团等7个项目入选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7个,航天电器智能制造样板车间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全省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从48.2%提高到55.6%,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从34.6%提高到38.8%,全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由31.9提高到47.7,在全国排名提高3位,为数字经济发展按下了加速键。 6、绿色发展达到新水平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5%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25家绿色工厂、6个绿色园区、8个绿色设计产品、1个绿色供应链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2家企业入选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一批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率先在全国推行磷化工企业以渣定产,2020年实现当年磷石膏产消平衡,大宗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率较2015年提高7个百分点;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项目获批全国唯一试点省份,绿色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为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7、产业扶贫开创新局面 十三五期间,全省工业战线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主线,大力培育企业、发展产业、拉动就业,累计投入各类资金26.8亿元,支持49个贫困县(市、区、特区)61个园区1170个项目;直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超过50万人,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100万人以上,为全省脱贫攻坚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乡村振兴夯实了基础。 8、民营经济焕发新活力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扎实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不断增强,撑起全省经济半壁江山。截至2020年,全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0多万户,老干妈公司综合营业收入突破50亿元,民营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53.5%,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0%;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家,为加快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营造了有利条件。 五年来的实践表明,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持续做强做优工业,是遵循经济规律、壮大综合经济实力的根本之策,是补齐发展短板、实现后发赶超的必由之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必然选择,坚持实施双千工程是深入推进主基调主战略的关键抓手,坚持绿色发展是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坚持产业扶贫是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有效利器;省领导领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举全省之力高位推动十大工业产业振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连续位居全国前列,开创了十大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工业经济实力、结构层次、质量效益跃上新台阶,为贵州彻底撕掉千百年来绝对贫困的标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全省经济社会后发赶超、跨越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 2、法定代表人:田xx 3、注册资本:133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4-2-17 7、营业期限:2014-2-17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五、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 “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 六、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 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 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 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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