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举报
资源描述
水电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2022) 目   录 前言 第1部分 质量监督检查基本规定 1 第2部分 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4 第3部分 专项质量监督检查 13 附件1 质量行为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8 附件2 开挖与支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21 附件3 基础处理和灌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24 附件4 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28 附件5 土石坝(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31 附件6 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34 附件7 机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36 附件8 安全监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42 第1部分 质量监督检查基本规定 目   次 1 总则 2 2 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2 3 参建单位资料准备 3 1 总   则 1.0.1 质监机构受能源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检验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0.2 所有水电工程项目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质量监督不代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1.0.3 《大纲》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审批、备案)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发电为主、单站总装机规模50MW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质量监督范围为水电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及其主要附属工程。 2 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2.0.1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般采取巡视检查的工作方式。巡视检查主要分为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不得省略或替代;专项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针对一定建设规模、具有一定技术特点的工程开展;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检查主要以不定期的方式开展。 2.0.2 对单站总装机规模5000MW及以上大型水电工程或多个大型水电工程同期建设的梯级开发流域可在工程现场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采取巡视检查和驻站监督相结合方式开展质量监督。 2.0.3 质监机构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开展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除因故停工的项目外,工程准备期通常每年开展1次质量监督检查;主体工程施工期通常每年开展1~2次质量监督检查,重要施工阶段可增加检查次数;工程完建期可仅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对停工项目可视情况开展汛前或汛期监督检查。 2.0.4 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包括首次质量监督、截流阶段质量监督、蓄水阶段质量监督、机组启动阶段质量监督和竣工阶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质量监督。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围绕阶段性任务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除首次质量监督外,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应提出工程质量是否满足相应阶段验收条件的结论意见(作为阶段性验收依据之一)。其中,除大型水电工程外,其他水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与截流阶段质量监督合并开展,但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2.0.5 质监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特点,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安排,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坝基覆盖前专项质量监督、输水系统充(排)水试验前专项质量监督、电站受电前电气设备专项质量监督。 2.0.6 质量监督检查一般采取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查看工程现场、抽查工程参建单位的有关原始记录资料和自查报告、与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座谈等形式,并通过检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设计变更履行变更手续情况和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式进行。 2.0.7 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应按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随机抽查则需结合具体工程建设特点、技术难点、形象面貌等情况,以重点抽查验证的检查方式按照《大纲》附件中相应的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进行选择性抽查或开展集中的实体质量验证性抽查检测。 2.0.8 质监机构应对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突出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或质量分析与评价。 2.0.9 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或一般质量问题,质监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质监机构备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除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外,质监机构还应及时上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涉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工程还应上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及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3 参建单位资料准备 3.0.1 工程建设各方,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均应按质监机构的要求准备自查报告(经审核并加盖公章)和备查资料。对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或专项质量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工程建设各方应明确工程是否具备阶段性或专项工程验收条件的结论意见。 3.0.2 各单位应对其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2部分 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目   次 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5 1.1 总则 5 1.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5 1.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5 1.4 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5 1.5 质量监督检测 5 2 截流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6 2.1 总则 6 2.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6 2.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6 2.4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6 2.5 截流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6 2.6 质量监督检测 7 3 蓄水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7 3.1 总则 7 3.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7 3.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7 3.4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7 3.5 下闸蓄水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8 3.6 质量监督检测 8 4 机组启动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8 4.1 总则 8 4.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8 4.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9 4.4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9 4.5 机组启动试运行生产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10 4.6 质量监督检测 10 5 竣工阶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质量监督检查 10 5.1 总则 10 5.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10 5.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0 5.4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11 5.5 生产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1 5.6 质量监督检测 12 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1.1 总则 1.1.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在工程开工后、工程截流前或主体工程施工前进行。 1.1.2 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1.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1.2.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2.2 进场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 1.2.3 施工机具与设施满足本阶段工程需要。 1.2.4 已进场的工程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按规定复检合格。 1.2.5 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1.2.6 对外交通、施工供电、施工通信等工程筹建期工作基本完成。 1.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3.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质量管理人员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1.3.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3.3 已制定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质量管理办法。 1.3.4 质量管理机构工作开展正常,制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得到落实。 1.3.5 已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1.3.6 已发布适合本工程的标准清单,并及时更新。 1.3.7 已经开工的项目履行了开工申报、审批手续。 1.3.8 制定的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符合相关要求。 1.3.9 质量行为除重点检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按照《大纲》“附件1”相应的内容进行选择性抽查。 1.4 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1.4.1 原材料、中间产品存放符合要求、检验检测频次和结果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4.2 砂石骨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钢筋加工厂等满足规程规范要求及工程建设需要。 1.4.3 现场试验室满足规程规范要求及工程建设需要。 1.4.4 已开工项目施工质量检测项目、方法、频率、结果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1.4.5 实体质量除检查以上重点内容外,还应按照《大纲》附件中相应的实体质量内容进行选择性抽查。 1.5 质量监督检测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重点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结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2 截流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2.1 总则 2.1.1 本章适用于水电工程截流验收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2.1.2 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2.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2.2.1 截流目标明确,与截流相关的工程建设形象面貌基本满足设计提出的截流要求,少量未完工作已有明确计划安排,不影响工程截流。 2.2.2 与截流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基本完成,质量合格。 2.2.3 截流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2.2.4 与截流相关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已提交截流工程质量自查报告,并有具备截流条件的明确结论。 2.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2.3.1 截流相关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完整。 2.3.2 重大设计变更已履行相关手续。 2.3.3 截流组织机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行。 2.3.4 截流相关设计文件编制完成。 2.3.5 进行了截流阶段工程形象面貌和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2.3.6 已编制截流及围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截流后工程度汛方案,并通过评审。 2.3.7 已做好截流各项准备工作。 2.3.8 质量行为除重点检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按照《大纲》“附件1”相应的内容进行选择性抽查。 2.4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2.4.1 导流泄水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资料齐全,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 2.4.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的水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资料齐全,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 2.4.3 导流泄水建筑物及截流后水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完成,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2.4.4 安全监测资料分析结果表明,与截流相关的工程边坡、地下洞室等建筑物安全稳定。 2.4.5 与截流有关工程部位的内外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埋设和调试,质量合格并已测得初始值。 2.4.6 导流封堵闸门槽安装及试槽完成;门槽填框(如有)安装完成,验收记录齐全;安装质量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 2.4.7 实体质量除检查以上重点内容外,还应按照《大纲》附件中相应的实体质量内容进行选择性抽查。 2.5 截流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2.5.1 截流实施方案及围堰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已评审。 2.5.2 已按审定的截流实施方案做好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通讯和应急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2.5.3 截流后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已安排落实,工程形象面貌可满足度汛要求。 2.5.4 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已经主管部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