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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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文学创作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文学创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学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文学创作(初级)、三级文学创作(中级)、二级文学创作(副高级)、一级文学创作(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文学创作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文学创作领域从事相关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四级文学创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二)申报三级文学创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3.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4年。 4.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学创作满3年。 (三)申报二级文学创作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2.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学创作满4年。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四级文学创作评审条件: (一)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积累。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二)在公开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 三级文学创作评审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文化修养,有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 (二)作品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其中,在省级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中篇小说2篇或5万字以上;短篇小说3篇或4万字以上;诗歌15首或400行以上;散文10篇或4万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字以上;文学评论5篇或4万字以上;纪实文学6万字以上;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文学著作不少于1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8万字以上(诗歌按10行1000字计)。 (三)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独立完成),需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文学作品字数不少于200万字(诗歌按10行1000字计),公开出版网络文学著作6册以上。从事网络文学评论的,应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发表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作品不少于4万字,并在平面媒体发表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结集出版的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专著不少于1部。 第十二条 二级文学创作评审条件: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文学创作经验较为丰富。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中,在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和报纸上发表长篇小说1部或13万字以上;或中篇小说2篇或5万字以上;或短篇小说5篇或5万字以上;或诗歌20首或500行以上;或散文10篇或5万字以上;或文学评论7篇或5万字以上;或纪实文学13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著作不少于2部。 (三)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独立完成),需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文学作品字数不少于300万字(诗歌按10行1000字计),或公开出版网络文学著作7册以上,在全国网络文学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从事网络文学评论的,应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发表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作品不少于8万字,并在平面媒体发表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结集出版的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专著不少于2部。 第十三条 一级文学创作评审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有独特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作品具有很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具有独特的写作风格,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其中,在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和报纸发表长篇小说2部或26万字以上;或中篇小说3篇或7.5万字以上;或短篇小说8篇或7.5万字以上;或诗歌25首或750行以上;或散文12篇或5万字以上;或文学评论10篇或7.5万字以上;或纪实文学26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著作不少于5部。 (三)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独立完成),需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文学作品字数不少于400万字(诗歌按10行1000字计),或公开出版网络文学著作8册以上,代表性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有较高知名度;从事网络文学评论的,应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发表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作品不少于12万字,并在平面媒体发表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专业论文10篇以上,或结集出版的理论研究与文学评论专著不少于3部。 (四)对培养优秀的文学创作专业人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文学创作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二级文学创作: 1.获得省级以上文学奖。 2.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文学创作: 1.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作品奖”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奖励之一。 2.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原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依次对应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 第十八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文学创作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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