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安全监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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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目 录41235基坑工程基本知识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型式基坑工程参建各方职责基坑工程安全监管探讨基坑工程事故案例1.基坑工程基本知识1.1 基坑工程基本概念;1.2 基坑工程的主要功能;1.3 基坑工程的特点;1.4 基坑工程的发展趋势1.1基坑工程基本概念基坑基坑:地下建(构)筑物施工开出的地面以下空间;深基坑:(1)深度5米及以上;(2)周边环境复杂;(3)地质条件复杂;1.1 基坑工程基本概念基坑工程目的:保证基坑本体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损害;措施:(1)支护;(2)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3)土方开挖与回填;内容:(1)勘察;(2)设计;(3)施工;(4)监测;(5)检测;1.1 基坑工程基本概念周边环境范围:与基坑开挖相互影响距离范围(1H3H);内容:(1)建(构)筑物;(2)道路;(3)地下管线;(4)岩土体;(5)地下水;依据:(1)周边环境;(2)地质条件;(3)开挖深度安全等级:(1)一级:后果很严重;(2)二级:后果严重;(3)三级:后果不严重;1.1 基坑工程基本概念设计安全等级依据:(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2)基坑本体安全;(3)工程桩基与地基施工安全;(4)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5)环境安全;安全等级:(1)一级:两层地下室、超过15米、逆作 法施工、地铁沿线、爆破拆撑等等;(2)二级:一级以外的基坑工程;1.1 基坑工程基本概念施工安全等级1.2 基坑工程的主要功能提供安全的空间基坑本体安全:坑壁土层坍塌、滑坡、围护结构倾覆、危及坑内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建(构)筑物过大沉降变形倾斜及开裂、道路开裂、管线漏水、影响周边水文条件;目的:保证地下工程施工的作业面在地下水位以上;措施:降水、排水、截水等;特例:水下开挖,水下浇筑封底,排水形成干燥作业面;1.2 基坑工程的主要功能提供干燥的空间满足要求:(1)基础外边线以外;(2)地下室外墙支模、防水等施工;一般做法:外墙外边线外扩1.0米;1.2 基坑工程的主要功能提供适度的空间临时性措施不重视;设计环节部分荷载不考虑,如地震荷载、雪荷载等;强度、变形、防渗、耐久性等要求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1.3 基坑工程的特点安全储备小、风险大气象条件:施工时期的气温、降水、台风等;工程条件:如软土,膨胀土,冻土等土性差异;水文地质:地下潜水位高低,承压水头高低等;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道路距离远近及保护要求;1.3 基坑工程的特点制约因素多岩土体自身的复杂性;岩土体所处地质环境的复杂性;人类目前认识的局限性;1.3 基坑工程的特点计算理论不完善岩土工程知识和经验:分析报告、设计计算、开挖影响判断;建筑结构和力学知识:主体与基坑关系;施工经验:施工方法、流程与设备选择,质量、工期与造价对比;工程所在地施工条件和经验:当地施工技术水平,成败经验;1.3 基坑工程的特点综合性知识经验要求高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产生噪音、粉尘、废弃的泥浆和渣土对环境影响;频繁的渣土运输车辆对道路交通影响;1.3 基坑工程的特点环境效应南京紫峰大厦:主楼挖深23.5米,附楼和裙楼挖深21.0米;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项目:挖深32.3米;1.4 基坑工程的发展趋势挖深越来越深 南京紫峰大厦基坑实景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项目基坑实景 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35万平方米;上海仲盛商业广场:5万平方米;1.4 基坑工程的发展趋势规模面积越来越大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基坑实景上海仲盛商业广场基坑实景天津仁爱濠景庄园基坑:挖深9.1米,距离既有砖混结构别墅4米;铁四院科研大楼基坑:挖深9.95米,紧邻住宅和道路;北京财源国际中心项目基坑:开挖深度24.86-26.56m,北侧距居民楼最近距离为3.36m,西侧距住宅(24层)为6.9m;1.4 基坑工程的发展趋势周边环境越来越复杂天津仁爱濠景庄园基坑实景铁四院科研大楼基坑实景北京财源国际中心项目基坑2.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型式2.1 放坡;2.2 土钉墙;2.3 重力式水泥土墙;2.4 支挡式结构;3.1 放坡适用条件:设计安全等级三级且具备放坡条件;坡度:垂直高度:水平宽度;2.1 放坡2.2 土钉墙适用条件:安全等级二级和三级;土钉墙组合方式:单一土钉墙、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微型桩复合土钉墙 2.3 重力式水泥土墙适用条件:安全等级二级和三级的软土地区且深度7米以下;2.4 支挡式结构 适用条件: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支挡结构具体型式:悬臂式、锚拉式、支撑式、双排桩、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3.基坑工程参建各方职责3.1 建设单位职责;3.2 勘察单位职责;3.3 设计单位职责;3.4 施工单位职责;3.5 监理单位职责3.6 监测单位职责;3.7 检测单位职责(略);3.1 建设单位职责 住建部第37号令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第五条)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清单,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清单并明确措施;(第七条)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措施费以及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八条)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等;(第九条)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监测。发现异常时,建设单位组织采取措施。(第二十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恢复方案,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三条)3.1 建设单位罚则 住建部第37号令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未按照本规规定提供工程周定提供工程周边环边环境等境等资资料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3.2 勘察单位职责与罚则 住建部第37号令勘察单位职责: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第六条)协助建设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协助基坑应急抢险和险后评估;勘察单位罚则: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3.3 设计单位职责与罚则 住建部第37号令设计单位职责: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依法受委托单位委托进行基坑工程支护、加固与水控制处理措施设计;协助建设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基坑应急抢险和险后评估;设计单位罚则: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3.4 施工单位职责 住建部第37号令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管理:公示、交底与验收、作业人员管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管控等;施工监测和安全巡查;应急处置;危险源档案管理;3.4 施工单位罚则 住建部第37号令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3.4 施工单位罚则 住建部第37号令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3.4 施工单位罚则 住建部第37号令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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