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举报
资源描述
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