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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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 3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3.1 应对分级 3.2 响应分级 4 组织机构 4.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4.2 现场指挥部 4.3 专家组 4.4 救援队伍 4.5 医疗机构 4.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7 卫生监督机构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信息报告和发布 5.4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6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7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协同保障 7.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7.7 社会动员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修订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录 附录1宜宾市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 附录2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 附录3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有序、高效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或事件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医学救援工作根据宜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由事发地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预案标准划分事件等级。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原则上将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0人及以上伤亡;核事故和突发放射性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突发事件;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50~99人伤亡;2个及以上市(州)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性事件;较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49人伤亡;市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3~9人伤亡;事发地县(区)政府(含三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或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3.1 应对分级 应对原则。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医学救援能力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分级方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动员全省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动员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动员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必要时申请省或市外医疗卫生力量支援,事发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动员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当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具体组织调度。一般医学救援事件,由事发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应对,或按照上级卫生健康委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3.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医学救援难度,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委执行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的处置决定;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且救援难度大,我市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救援需求,需要申请省上或市外支援时,市卫生健康委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在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省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下,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信息报送等应对处置工作。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我市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但涉及面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市级或其他县(区)支援的较大医学救援事件,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应对,并接受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事发地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学救援事件,经评估后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组织指挥应对。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发展动态和影响程度,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的调整,要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决定;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的调整,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级专家评估后进行相应调整。 县(区)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设置方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4 组织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市卫生健康委在市政府或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武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牵头履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医学救援组工作职责,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级层面,当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时,下设医学救援组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兼任;分管市领导任指挥长时,下设医学救援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县(区)参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机构〔指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心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4.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委常态设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卫生应急、医政医管、疾病预防控制、综合监管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市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紧急救援中心、市中心血站等单位负责人和市级相关专家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与信息报送、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后勤保障五个工作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内设科室负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医学救援事件时,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市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及工作组。 市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在市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与医学救援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成立县(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4.2 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管理,由属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事发地设置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现场指挥长由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较大医学救援事件现场指挥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较大医学救援事件现场指挥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相关人员、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医学救援工作,并接受市级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和省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 4.3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市级医学救援专家库,由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多学科专家组成;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伤病类型,依托专家库组建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负责对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4 救援队伍 全市各级各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同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承担医学救援任务。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由市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人员组成,并按照卫生应急队员、预备队员配备。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县(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院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4.5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承担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和后续康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定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应急医疗救治的基地医院,承担集中救治危重病伤员的任务。 (1)市级综合救治基地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 (2)市级中毒救治基地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 (3)市级心理卫生救治基地医院:市四医院。 (4)市级康复治疗基地医院:市四医院、市中医医院。 4.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或直接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地传染病监测、防治以及环境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 4.7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指导或直接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地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事发地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派出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医疗救援,了解掌握事件及伤亡情况,及时报告事情伤情、事态发展趋势与医疗救援情况。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在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导下,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达到一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在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 (2)启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指挥调动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开展救援,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或邻近市(州)申请支援。 (3)事发地县(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迅速搭建现场指挥所,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现场指挥长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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