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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情】2001年11月1日,原告李某某到被告上海仙乐思有限公司大酒店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随身携带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寄存条欲开柜取物,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531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开展了辩论。原告认为:被告应派人监管自助寄存柜,并应划出专门的寄存柜进出区域,一律实行凭寄存条方可进入区域,以防止有人潜入冒充及存折而盗窃财物,现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理应作出赔偿。被告则答辩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存包并遗失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活动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原则?第三章诉与诉权第二编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案情】某市宇航服装厂与万家乐百货商场是两家相邻的企业单位。1998年5月,万家乐百货商场为装修门面,经宇航服装厂同意,在该外墙安装有“万家乐百货商场”字样的霓虹灯。1998年7月,宇航服装厂为扩大生产,在原有基础上施工加层,该工程承包给某区房屋修建公司。房屋修建公司的职工在施工中不慎将百货商场的霓虹灯损坏,宇航服装厂厂长得知后表示愿意承担新装霓虹灯的费用。数月后,宇航服装厂加层工程完毕,由于该厂领导发生变更,新上任的厂长不愿承担为百货商场新装霓虹灯所需费用。为此万家乐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宇航服装厂赔偿2000元。鉴于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争执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那天,原告百货商场和被告宇航服装厂都准时到庭,审判员方明也来了,但书记员李甲却因昨晚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审判员开庭当即了结此案。方明见双方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审理结束后,经原告申请,追加房屋修建公司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庭审中,三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法庭考虑到一案审理中,情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赔偿原告1 5 0 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问题】1 .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2 .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是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3 .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案情】某 甲1 9 9 4年4月一1 9 9 7年建造2 7 0 m z住房,未用。某乙的住房位于该1 3 m处。1 9 9年1月,某乙在某甲新房后墙3 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1 9 9 8年6月5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同年6月6日早8时许,某 甲 房 前(2 0 m处)的河水上涨,水位高达1.5m,高于水井口 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2时许,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2 3 n L同时,某甲新房出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使用,损失5万5千余元。经房管部门鉴定认为:某甲新盖新房的设计、施工均符合要求,某乙的水井所挖水井泛水、涌沙,使某甲新房地基被掏空,致使该房被损坏。对此,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全部损失约6万元。某乙以自然灾害所致,拒绝赔偿。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此,该法院民庭进行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体把关,该案在事实查清之后,庭长决定先在庭内集体讨论。全庭审判人员(包括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确定处理此案的基本原则,然后由合议庭出面调解。事后,该院民庭庭长在总结该案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今后,凡是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不论是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都要坚持集体 会诊的方法,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均实做到集体把好政策、法律关”。【问题】本案的处理程序及庭长的言论有何不妥之处?【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1 9 9 6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1 9 9 8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1 9 9 8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东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 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拒绝的情况下,于1999年起诉到某区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东方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L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2.法院决定是否正确?第五章主管【案情】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农工、高山村农工、道立村农工诉国有桂林洋农场出让土地赔偿纠纷案。三起诉人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原系琼山县美兰人民公社所属的三个大队。1962年,中共海南区党委第33号文件决定,将该三个大队划归国有桂林洋农场管辖,该三个大队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原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库等土地资源转归为国家所有,由国有桂林洋农场统一管理;原社员随之转为全民所有制农工,由国有桂林洋农场发放工资,享受农场工人生活福利、医疗费等劳动保护、福利待遇。该三个村并入农场后,其具体分配方式是实行自负盈亏、以产计资的分配制度,自1972年 至1981年实行工资制;1981年后,实行联产承包制,不再发工资,但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2年后,因经济开发的需要,国有桂林洋农场将其部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并对三个村的农工进行了补偿,但有部分农工还未领取补偿费用。由于少数人作梗,三个村的农工不让进行开发,后经有关部门说服教育,不再阻挠开发。1993年11月底,三个村的农工以再已不是农场工人,国有桂林洋农场非法毁坏其自留地为理由,起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要求国有桂林洋农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333080元。【问题】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案情】贵西县甲公司与贵东县乙公司于1985年9月在贵西县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贵西县甲公司向贵东县乙公司供应苹果10吨,需方先交定金8000元,货到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同 年10月,需方收货后,以苹果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1986年2月4日,贵东县乙公司遂向贵西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西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甲公司发出了应付通知书。甲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解决,拒绝应诉,并 于1986年2月11 S,向贵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是否正确?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甲公司的起诉?【案情】1988年11月2 3日,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孟文光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安公司为孟文光建造私人住宅,合同对建筑面积、造价及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于同月23日经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生效.工程开工后,双方对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致使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双方于1989年4月2 1日达成协议,终止合同,并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和逾期造成的损失作了解决,协议书报原合同鉴定机关备案。次日,双方又重新订立了合同,仍由原鉴定机关进行了鉴证。工程进行过程中,又因质量发生争议,而停止施工,致使合同期满时未能竣工.1990年3月4日,孟文光以建安公司违约及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理由,向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合同。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终止合同:(2)。合同终止后,仲裁调解协议未得到履行。1991年1月2 3日,建安公司派人到孟文光的工地,强行拆除了一道窗框,并损坏了门框、窗框各一道。之后,孟文光又重新找人对未完成的工程继续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中不合质量的部分进行了返修,为此,孟文光支付了后期工程款4万多元。1991年7月18日,孟文光向潞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安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后期支付的工程款、违约金等。对此案法院是否能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理由是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能另行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受理应视原告请求的具体内容而定,如果诉讼请求内容是仲裁机关已经仲裁的事项,法院则不予受理,如果诉讼请求是未经仲裁机关仲裁的事项,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孟文光的诉讼有的经仲裁处理,有的则没有经仲裁处理,如违约责任、建安公司派人破坏造成的损失等,对这些请求应予立案受理。【问题】你认为该案法院应否立案受理?第六章管辖管辖/确立管辖/管辖恒定/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案情】998年9月安康化工厂从湖北某市硫酸厂购买了 10吨硫酸,由湖北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载重10吨的硫酸运输车运往安康。当车行至山阳县境内31公里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硫酸的车辆发生了翻车事故,满车的硫酸全部倾倒于农民王木实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王木实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由于翻车致使安康化工厂的硫酸损失并影响了化工厂的生产,安康化工厂也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王木实应向哪个法院起诉?2.安康化工厂应向哪个法院起诉?3.上述案件可否合并管辖?【案情】林天贸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他在中国没有住所。林天贸2003年5月回国探亲,于5月1 5日在北京朝阳区天堂商场购买了一套高级西服和一个高档的电动剃须刀,林天贸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但7月1 8日早晨,林天贸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林天贸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了 0.2。8月2 5日林天贸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北京事事发律师事务所的刘青华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呢向法院起诉,要求天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人民币5 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受理了此案。什么是法院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有那些?【案情】1998年7月,兰新油漆厂生产的新建牌油漆在西安上市。碑林区所在地的星星油漆销售公司独家在西安销售。1998年9月1 7日,家住莲湖区的陈玉明购买了 2 0公斤的油漆装修房屋。在漆刷地板的过程中,陈玉明出现头晕呕吐,进而昏迷,经住院检查,诊断为中毒。出院后,陈玉明认为是油漆不合格造成大量有毒气体的挥发,致使其自己中毒,遂向法院起诉。【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情】王老汉于1997年12月在某市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后留下如下遗产:乙区有一幢平房共5间,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丙区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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