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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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技术进行资产配置,通过量化模型选择股票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而非进行频繁交易:量化模型通过学习股票市场历史数据并总结其中的统计规律而产生,量化模型采用的历史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决定了量化模型的有效性和准确与否,因此量化模型存在失效的风险,同时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发生重大变化也可能会影响模型的有效性,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4•■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中小板300(价格)指数: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中小企业板整体走势。中小板300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9 .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份额和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份额。其中,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份额和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20 .久兆300份额:指长城久兆中小板300 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1 .久兆稳健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份额 22 .久兆积极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即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份额 23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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