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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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1.“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解析】:AD两项,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

2、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本题中的材料强调的是法与道德、正义无关,法不因缺乏正义、缺乏道德而当然无效,因此其所反应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与自然法学派观点无关。BC两项,实证主义法学派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后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2.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3、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D【解析】:AB两项,发回重审以撤销全部原判为条件,但所谓撤销全部原判,只是针对原裁判的法律效力而言的,与原审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诉讼行为无关。C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原审的独任审判员李法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

4、员参加重审。D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二审法院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3.甲是X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6日甲与田某约定:甲从田某处借款1000万元用于X公司与Y公司的合作项目。2019年8月7日田某出示汇款凭证,并出示次日X公司收到汇款并汇款给Y公司的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田某的借款合同于2019年8月8日成立B.甲与田某之间不构成借款合同C.甲与田某的借款合同于2019年8月6日成立D.田某不能要求X公司与甲某共同清偿债务【答案】:C【解析】:AC两项,无

5、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所有合同签订即成立生效,甲与田某8月6日达成约定,借款合同即告成立。B项,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本题中,甲与田某约定甲从田某处借款1000万元,属于典型的借款合同。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

6、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D.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答案】:A|B|C【解析】:A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

7、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B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规定,根据该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CD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第一,“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第一,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第二,外汇平衡要求,即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

8、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第三,出口限制,即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5.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

9、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A项,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虽然甲的“香香”牌果汁已产生一定影响

10、,但还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甲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而不是随时。B项,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C项,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D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

11、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6.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A项,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12、,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甲、乙两公司的约定却是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因此不属于承揽合同。B项,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两公司的约定为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再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不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作为

13、设备的所有人,有权和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项,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没有依据其和甲公司的协议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而是卖与了丙,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7.冯某绘制了具有新颖性的熊猫图案,德乐公司未经冯某许可将该熊猫图案印在垃圾桶上,并申请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伯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一批相同的垃圾桶,喜登公司对此不知情,从伯恩公司购买垃圾桶若干用于旗下的餐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德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著作权,冯某有权申请德乐公司的专利无效B.如果伯恩公司对德乐公司取得专利权不知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C.喜登

14、公司没有侵犯德乐公司专利权,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D.喜登公司侵犯了德乐公司的专利权,但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答案】:A|C【解析】:A项,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冯某对其绘制的熊猫图案享有著作权,德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冯某的著作权,与此在先权利相冲突,冯某有权申请其专利无效。B项,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的善意侵权者包括善意的使用或销售者,不包括制造者,伯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专利产

15、品,无论是否知情都应当认定侵权且承担赔偿责任。CD两项,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控制的范围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行为,不控制使用行为,喜登公司属于“使用”行为,不属于权利人控制范围,不侵权。8.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C.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共产党人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D.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案取得男女平等权利【答案】:B【解析】:B项,英国1928年制定的人民代表法中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已成年之男女不属法定无行为能力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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