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合同15篇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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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担保合同15篇抵押担保合同1 根据借款方丙方与贷款方银行于_年_月_日签订的_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的_以下称保证合同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丙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丙方要求,乙方愿意就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以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为丙方进行反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评估作价_万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两年止。 三、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或经营管理权

2、的无权属争议的财产。 四、乙方应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承担抵押登记费用,保证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给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大写人民币_万元及利息、借款方应支付贷款方的违约金或罚息、保证人代偿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及保证合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公证等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八、主合同期限届满,丙方未

3、能清偿债务,甲方代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有权以法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九、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十、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自愿将甲方作为财产保险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视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二、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应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十三、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

4、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五、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无权属争议; 2、未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过; 3、抵押物无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4、抵押物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十六、在抵押期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撤销、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其合并、分立、变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仍继续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假设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甲

5、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且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提供的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提供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1、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 2、已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4、有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5、有擅自转让、隐匿抵押物的行为。 十八、乙方假设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减少注册资金等; 2、因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它

6、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诉诸法律等情况发生时,应在情况发生后二日内将情况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间,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依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丙方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甲方所担保的款项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二十一、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丙方归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贷款方本息损失及

7、甲方的代偿损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 本息5%的违约金; 4、甲方代贷款方收取贷款方和借款方所约定的违约金;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份返还乙方。 二十三、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抵押物依法应进行抵押登记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依法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 _年_月_日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 _年_月_日 丙方:_ 法定代表人: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 _年_月_ 抵押担保合同2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8、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2、 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抵押

9、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愿意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假设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

10、.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11、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局部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

12、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置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配合

13、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承担。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撤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那么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以下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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