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员岗位职责(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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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员岗位职责(多篇)推荐第1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一、工作程序 (一)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 1.给排水工作人员负责水池(箱)的管理,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2.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定和工程验收。 (二).每年至少两次水池(箱)进行清洗及消毒 (三)通知 维修部在每次水池(箱)清洗消毒计划实施前一天张贴停水通知。 (四)放水 为确保用户的正常用水,放水时间必须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时,并记录在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表开始放水时间和结束时

2、间。 (五)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程序 通过外委方进行,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工作程序和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保证清洗后的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向管理处提供清洗后水质的国家卫生防疫机构的检测报告; (六)注水 在清洗工作结束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以达到标定水位高度。并加盖加锁。 (七)记录和报告 1.由工程主管负责安排整个清洗消毒的工作的协调配合,并负责记录清洗、消毒工作的。全过程监控; 2.卫生防疫站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水池(箱)清洗检测报告单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备。 推荐第2篇:二次供水管理提案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

3、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限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

4、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由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沈阳市卫生行政部

5、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推荐第3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

6、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 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 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 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

7、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 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

8、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 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 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

9、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

10、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 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推荐第4篇:

11、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濮阳市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

12、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利、国土、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

1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推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一户一表,抄表、服务到户,专业化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委托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告知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具体规模,提交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可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任何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移

14、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建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省、市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可委托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条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可由业主委托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维护;若业主有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意愿的,业主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委托管理协议,由接收后的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卫生等相关标准及规范。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混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颜色标识; (二)储水设施不得使用混凝土、碳钢板、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材料,不得采用地下埋设方式;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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