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区域评估、三色评价、工作指南、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7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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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海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限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限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权限1.负责水利部下放、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跨市(州)行政区域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2.负责组织开展水利部下放、跨市(州)行政区域、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需挂牌督办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3.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二、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监督管理权限1.负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市州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2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需挂牌督办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3.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

3、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4.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监督管理权限1.负责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县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四、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

4、的项目由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跨市(州)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审批部门负责的,3可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管理权限可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具体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给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管理权限不得再下放。第二章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在青海省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

5、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区域界定详见青海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年)。2.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1)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 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含)以上不足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千立方米(含)以上不足 5 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

6、总量不足 1 千立4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3.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开发区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色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中)区、工业园区、新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4.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方案备案制。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1.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况

7、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1)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及以上的;(3)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及以上的;(4)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 20%及以上的;(5)施工道路或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及以上的;(6)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5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管

8、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1)表土剥离量减少 30%及以上的;(2)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的;(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 20%及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土弃渣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先行使用的,生产

9、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4.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其他变化纳入水土保持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要求。三、水土保持“三同时”6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四、

10、编报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手续。五、审批时限1.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按照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六、审批方式及质量要求1.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组织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审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2.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3.对

11、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以下简称“两单”)的市场主体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期限内,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青海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等确定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惩戒。7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采取“一稿制”,即审查结果采取“不见面”的方式,直接由审查机构提交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不在审查期间向技术文件报审单位及编制单位反馈。水土保持方案应满足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分别为: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

12、定;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6.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7.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8.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9.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10.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七、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1.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先行开工建设的,问题性质为严重,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2.未履行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擅自进行变更的,问题性质为严重,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3.方案报告书未通过审查审批的,问题性质为较重,对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约谈。4.承诺制项目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问题性质为较重,对

13、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约谈。5.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问题性质8为严重,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6.未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或水土保持设计工作严重滞后的,问题性质为一般,责令设计单位整改。八、列入水土保持“两单”问题情形(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变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工作的。2.方案编制单位:1 年内有 2 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3.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因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评

14、审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未被准予许可的。4.设计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擅自降低防治标准等级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2.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9第三章第三章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与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与使用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水

15、利厅等发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核定工作。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后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的分配比例按现行办法执行,即:由省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与省级 1:9 分成,由市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与市级 1:9 分成,由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与县级 1:9 分成。2.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3.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第四章第四章 水土保持

16、监管水土保持监管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一)跟踪检查10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 10%。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黄”色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 20%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应进行现场检查。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2.跟踪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3)表土(含草皮)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4)弃渣场、取土场选址及防护情况;(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3.监督检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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