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与甘肃汉简——读《二年律令》札记历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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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年律令与甘肃汉简读二年律令札记_历史学论文 十年前,笔者曾以甘肃汉简和云梦秦简的比较研究为题,对发现在两地的简牍进行了简单的对比。只是当时未曾进行深入的讨论,结论太为浅显。但是今天看来,对两地简牍进行比较研究仍然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对于探讨“汉承秦制”是很有帮助的。而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出版,则为探讨汉承秦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云梦秦简反映的是秦和秦以前的制度,代表了 中国 封建制度的雏形;甘肃汉简则是以汉武帝以后的边塞屯戍文书为主,代表了已经成熟的汉代制度。而其间由秦到汉的演变时间则是一段空白。如果说这一段空白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张家山汉墓竹简 1 的出版正好填补了这一缺环。因为有二

2、年律令可以作为研究与认识汉代 历史 的重要 文献 ,一些原来未曾注意的问题现在也就显现了出来。敦煌汉简就是属于这一范畴。敦煌汉简由于资料的限制,人们对它的认识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与分析也就显得相当困难。由于涉及的问题太多,这里仅选出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略加阐述。错误之处,请方家指教! 一 置吏律 敦煌汉简中有一条简文,在没有二年律令之前,虽然知道其是一条关于使者的律文或规定,但是如何理解仍然是个难题,因为其中的文义不太好理解。简文是: 律曰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 禾稼簿者皆勿敢擅予 敦 2325 2 就本简而言,律令的性质已经由其自身的文字界定了。前一段明显是有关使者的规定,只是

3、“取”字以后的文义就难理解了。“取”字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呢?是指取“卒甲兵禾稼簿”,即有关戍卒、甲兵与禾稼文书;或是取卒、甲兵、禾稼和簿;或是取卒的甲兵禾稼簿,即有关戍卒甲兵禾稼的记录文书。 属于二年律令置吏律有一条简文同敦煌汉简的记录大体相当,简文是: 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 简 216 以本简记录可知,其初衷是出于对官员职权的限定。官员各司其职,属员仅受其官吏制约。官吏不是其职掌的事不能过问,下属非其长吏可以不听从指挥。使者为一时过往官吏,对沿途多有打扰。因其权力较大,沿途地方不敢得罪,所以他们可以用各种借口,沿途索要各种器物,其

4、中包括戍卒、甲兵、禾稼以及文书。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取”的包括范围 自然 要包括其后的所有物品。这一点同我们前面假设的第二层含义是相符的。所以,二年律令一书的作者在进行标点时,将卒、甲兵与禾稼志分别进行标点。只是没有将“志”同前面的器物分开来理解。既然“取”的范围很广,那么为什么不把“志”单独理解呢?这一点只是我们的不同看法而已。 二年律令的记录以律的形式出现,为我们认识和了解敦煌汉简的简文提供了很好的 参考 材料,反过来,敦煌汉简中的“簿”字也为“志”的理解提供了帮助。 “志”原来的注文作:“志,读为识,汉书匈奴传注:识亦记也。”这样看来注文是乎是不太恰当,恐怕作为“文书”理解要更为合理些。

5、当然这里不敢武断地认为“志”作为“识”与“记”的理解就不合理。不过,敦煌汉简这条简文的存在至少是给人们认识二年律令的简文提供了帮助。“志”与“簿”二字意思相同。 二年律令以置吏律告诉我们了敦煌汉简这一条简文的用途,现在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它本来是约束出行使者的一条律令。当然,在东西 交通 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敦煌,特别是疏勒河流域的汉塞烽燧,沿途接待的使者要高于一般地区。而这一地区出现的使者又都与出使西域有关,自然他们要官气十足,对沿途的要求自然也会十分苛刻。既然这样,这一条关于使者的律文在这一地区出现也就十分自然了。 在这一比较独特的地区,使者官员来往频繁。有关人员过往的规定、对过往人员进行约束的

6、律文还会有许多。只是目前尚没有进行仔细检索罢了。如在马圈湾汉简中有一条关于使者起居的规定,也许就是关于使者的律文即: 还入者名为使官起居出入宜有节度无为郡所留 敦 482 本简先以“还入者”三字出现,从字面上初步可以断定是针对出使关外之人回来途中的规定。只是简上的文字书写过于草率,从书法风格上看属于日常使用文书抄本。“使官”可以理解为使者与官员两种身份。以在本地区而言有东西交往的使者,也有出使西域的官员。使者比较多,官员则以汉将兵屯田车师戊己校尉、伊循等西域诸屯田区的吏员为主。如悬泉汉简记: 元始二年二月癸未 御 西域都护守受猥司马令史赵严罢诣北军为驾一封轺传有请 律 诏 90DXT0112:

7、58 3 戊己校候令史敞、相、宗、禹福强诣田所 为驾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90DXT0116 :125 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史曰,闻治渠军猥候丞承万年汉光王充诣校尉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传二乘。 90DXT0214:72 二年律令中出现的这一条简文,再现了汉代 法律 制度 发展 的轨迹,为研究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发展史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同样借助新资料对汉代使者出入关制度、管理制度的研究将是一个新的领域。 二、傅籍制度 汉代傅籍制度,历来对之有不同的说法。悬泉汉简有关于汉代傅籍制度的记载,这条简文是: 效谷平望骑置一所第四马三匹吏一人小未傅三人 90

8、DXT0216:341 骑置是汉代邮驿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规模诚如简文记载的这样,规模是很小很小的。简单地说,每个骑置仅有一个官、三个兵和三匹马。从效谷县骑置设置数量的多少与置的比较又可以看出,骑置设置的大体距离。从现有的资料看,西汉之时地处交通孔道的效谷县境内置有两个,骑置有四个。“小未傅”当是其中重要的工作人员,“傅”字就应该从汉代傅籍制度上取理解。关于汉代傅籍制度的记载史书有两种:一是说民年二十傅籍,一说民年二十三傅籍。出处为: 1、 故畴人子弟分散 ,如淳曰:“家业世世相傅为畴。律,年二十三传之畴官,各从其父学。” 史记卷 26,历书 2、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

9、者悉诣军。服虔曰:“傅,音附。”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师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服音是。” 汉书卷 1 ,高帝纪 3、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于西南。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师古曰:“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傅,读曰附。解在高纪。” 汉书卷 5 ,景帝纪 “傅”,根据颜师古的解释,“傅,著也。言著名籍

10、,给公家徭役也。”就是一般百姓在到达一定年龄后,就要登记在一种特定的文书中,作为国家与政府征发徭役的依据。并且根据上面的注释,汉代关于傅籍的年龄有一定的变化,早期是年二十三,景帝二年后变成了二十。同样的如淳注,在史记中作 “ 传之畴官”,汉书中作“傅之畴官”。今按汉代傅籍之制,史记之“传”应为“傅”。“传”、“傅”二字在当时的区别不太明显,书写时极易混淆。 二年律令中也有关于汉代傅籍的律令,律令的名称就叫傅律,具体地记录了汉代傅籍的各种相关情况。简文是: 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 罷 癃。 简 363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自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

11、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 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简 364 、 365 简 363 ,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对残疾人的优待,当时叫“罷癃”,须单独造册。“不更”是汉代二十等爵制的第四级,大夫和五大夫分别是当时的第五级和第九级,上造是第二级,公士是第一级。上面所述爵位的级别是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而来的。代表了二十等军功爵在汉代发展至最终完善时的状况。至于公卒与卿在一般所言的二十等军功爵中并不存在。 公卒根据现有爵制的排列顺序,不属于二十等之列。除上面所引简文可以说明外,二年律令户律亦可以说明公卒的地位与级别。如简 311 312 : 关内侯田 (

12、可以有田,引者加) 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这是一条关于不同等级人员可以占有土地的标准,其中一般所言二十等的第十九等关内侯可以有田九十五顷,一般所言的最低一等爵即公士只可以有田一顷半,“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无疑将“公卒”划入了与无爵位人员的行列。此外关于不同爵位等级人员可以占有房宅的标准也是将“公卒” 划入了与无爵位人员的行列。如简 314 316 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各一宅,司寇、隐官各半宅。 根据现有二十等爵的讨论,一般所言公士为最低一级,公卒所可以占有的田宅均比公士少

13、一个等级,而与无爵的士五、庶人属于同一级别。在此不妨先将“公卒”归入没有爵位的人员之列,如果有爵位,也只能是最低一级。这里暂存疑。 根据一般所言的现有二十等爵位表,卿是不在爵位之列的。但是在史记、汉书中都可以找到拜卿爵的记录,如: 项 羽略地至河上,陈平往归之,从入破秦。赐平爵卿。 史记卷 56 ,陈平世家 以却敌先登,斩侯一人,首六十级,捕虏二十七人,赐爵卿。 史记卷 95 ,樊郦滕灌列传 斩首十二级,赐爵卿。 史记卷 98 ,傅靳蒯成列传 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 汉书卷 49 晁错列传 因为史书中没有确切的记录,后人对卿的理解也就出现了分歧。上引晁错列传孟康曰:“食货志所谓乐卿者也

14、,朝位从卿而无职也。”师古曰:“孟说非也。乐卿,武帝所置耳,错之上书未得豫言之也。然二十等爵内无有卿名,盖谓其等级同列卿者也。”而二年律令中有关简文为卿提供了旁证。如 赐律记: 赐棺椁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椁钱级三百; 简 289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 简291 置后律记: 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为徹侯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 简367 上述三简不仅反映了卿的秩别,而且也标定了卿在军功爵中大体位置。因为二年律令中多数情况关内侯到五大夫之间是以具体爵位出现的,其中包括第十

15、八级的大庶长到第十级的左庶长。似乎卿是与这几级爵位相当的。西汉初年虽承袭了秦代的军功爵制,但是并没有定型。二年律令所反映与记录的内容则正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 由二年律令傅律所记可知, 如淳所引“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其文当有所本,只是两者间又有一定的出入。如淳所引律作“满”,在今天见到的简文上作“盈”。这是避讳的结果,并且现在的简文上还包括有对相貌丑陋人的优待。不仅如此,关于汉代傅籍制度的记录,也为我们认识原来的汉代制度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即在高后二年的律令中,关于汉代傅籍年龄的区别还同爵位的高低有关。爵位低者,傅籍的年龄就要小一些,给公家徭役的时间早而长;爵位高者,傅籍的年龄就大一些,给公家徭役的时间晚而短。这种制度的出现无疑同汉代初年奖励军功有关。傅籍年龄在受爵位影响外,还告诉傅籍年龄并不仅仅是原本史书记录的两种。 针对悬泉简而言,之所以专门提出是“小未傅”,可见当时是应该还有一些关于傅籍的规定与政策,当然也就是为什么要特别界定未傅籍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年龄小了。同样的“小未傅”又见居延汉简。如: 荣小未傅为译骑皆小家子贫急不能自给实 E.P.T5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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