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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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年)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科技术组织、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以及其他技术治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必需乐观帮助安全生产副矿长、协作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治理工作。 其次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三条负责生产技术方案的制定、指导及业务治理。要常常深入现场,准时提出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随时把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状况

2、,准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条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规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治理。 第五条负责组织编制灾难预防规划、安技措工程规划及应急预案。参加灾难预防。 第六条负责支护性材料规划的审批与掌握。 第七条 负责组织零星工程的议工与验收工作。 第八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九条负责矿压观测、冲击地压观测和防治治理工作。 第十条参与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掘进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人员进展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工程质量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

3、二条负责煤炭质量及回收率的技术规定和监视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准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参加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五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展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组织进展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七条乐观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九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其次十条 仔细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康安全负责。 其次十一条做好生产技术治理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的详细执行工作,负责生产技术治理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详细目标及开

4、展。 其次十二条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平衡、协调各专业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安全办公会,负责传达、贯彻矿安全工作部署,对本部门各专业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二、责任追究 其次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其次十四条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5、任: 1、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其次十五条未准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其次十六条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治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其次十七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制和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展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其次十八条

6、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规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其次十九条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消失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常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准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精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准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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