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诉提起的条件探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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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反诉提起的条件*志惠一、 反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场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常少,仅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59条、126条、129条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完毕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分歧很大,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操作程序,没有统一

2、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穿插重叠现象日趋普遍,彼此有关联的诉讼也随之增多,这样就对反诉制度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二、反诉的特点反诉与一般的诉讼相比,反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反诉提起时间具有特定性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认为反诉的提起应在本诉的提出后法庭辩论完毕之前提起,这样便于法院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的提起,本诉的案外人都不能对本诉的当事人提起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对本诉的案外人也不能提起反诉 。(三)反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对于本诉来说,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3、反诉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诉讼请求改变而改变,同时反诉也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止,本诉撤诉后,反诉依旧可以继续审理,反诉有自己的诉的构成,此种构成具有独立性。(四)反诉的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在诉讼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等方面具有牵连性。(五)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本诉的诉讼请求提起的,目的在于抵消和排斥本诉的诉讼请求,以使自己胜诉,已到达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三、反诉提起的条件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诉的提起不仅要具备诉的一般要件外,还要具备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一) 反诉提起的一般要件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4、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围。提起反诉首先要具备提起诉讼的一般要件。2.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2。(二)反诉提起的特殊条件1.反诉提起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如果本诉被告针对案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案外第三人针对本诉原告的提起的诉讼,都是与本诉无关的独立诉讼,都不能称为反诉。至于反诉提起对象是不是包括本诉中有独立请求

5、的第三人?理论解一些学者将其列为反诉提起对象,我认为独立第三人不应成为反诉提起的对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提起诉讼是依据其有独立请求权向原、被告双方提起的,不同于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只能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不能将其称为反诉。2.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关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或攻击防御方法)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消等。(

6、1)反诉与本诉是否应具有牵连性,我国理论届对此没有一致的看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关联性也没有提及,有的学者否认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我认为,如果不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将会使反诉的*围限定的过于广泛,很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一些与本诉无关的诉讼作为反诉,以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拖延本诉的诉讼时间。故应当将反诉与本诉的具有牵连关系作为反诉提起的一个条件。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如何认定,反诉和本诉的牵连关系有狭义联系说和广义联系说两种观点。狭义联系说认为,反诉和本诉的牵连关系主要指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大多数学者持狭义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和本诉是基于同一

7、事实依据而提出;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指本诉和反诉的提出有法律上的牵连。广义联系说认为,对于反诉和本诉之间所必须具有的牵连性,显然应从提起反诉是否可能对本诉请求的抵消、吞并或排斥这方面去把握,即应从提起反诉的客观效果进展甄别,而不能机械地理解并一味地追求二者之间必须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广义联系说还把反诉与本诉联系的表现形式分为四种: 一、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二、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三、反诉同本诉基于同一目的;四、反诉同本诉的理由有牵连3。广义联系说从反诉的目的出发,扩大了反诉认定的*围,有利于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合并审理,可以到达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3.反诉的内容必

8、须是人民法院主管*围,并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的程序的目的是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节省诉讼本钱,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解决纠纷,故反诉只能向提起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不能到达合并审理的目的。如果本诉的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提起诉讼,就很难到达合并审理的目的,只能把其当作一个独立的诉,单独审理。4.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这里所说的同一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包括非诉讼程序,因为在非诉讼程序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只有反诉和本诉能够适用同一程序,才能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已到达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以下两个问题:一

9、是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而反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反诉应当服从本诉,均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审理,因为这样对于正常解决纠纷并无不利。二是本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反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本诉应当服从反诉,法院受理反诉后,应当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有被告提起反诉,应当视为“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即使是本诉与反诉均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时

10、,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5.反诉应当在本诉进展中提起(1)反诉的最迟应当在什么时间提起才有效反诉的提起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应当在本诉的进展中提起,但最迟什么时间提起才有效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对此主要以下三种观点:(1)认为反诉应在辩论期间提出4 (2)认为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5(3)认为反诉应在判决之前提出6。笔者认为,观点一虽然有利于原告的应诉辩论,也可以给予法院以足够的时间进展审前准备,但是如果不允许被告在辩论后提起反诉,势必导致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浪费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观点三固然可以保证法院

11、对相关法律事实之下所产生的民事争议做出统一性的判决,可以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但是,如果庭审程序已经完毕,法院本可立即做出判决,而由于此时被告提出反诉,又重新回复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这会使得对案件的审判工作迟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而言是不利的。而观点二认为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完毕之前提起,这样法庭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集中进展法庭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根底上进展裁判,这样既节省了诉讼本钱,又使法院可以对本诉与反诉同一做出权威性的裁判,同时较之于将两诉分别审理可以省去许多重复程序,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准确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另外,反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还可以直接抑制因

12、反诉的过迟提起而导致本诉的迟延审结。(2)二审中被告能不能提起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 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只是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结案方式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虽然我国法律作了如此规定,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允许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这个问题,争议依旧很大,主要有三种意见

13、:第一种意见主*,在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其主要理由是,如果允许被告在二审时提起反诉,则反诉只经一个审级得审理,会降低裁判的公正程度,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相抵触,同时也不利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视。第二种意见主*,在二审中可以提起反诉,但是二审法院不可以直接对反诉做出判决。其主要理由是,在不违反我国两审终身制的前提下,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彻底解决纠纷,对二审中提起的反诉进展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就是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第三种意见主*,在二审中应当允许被告有条件的提起反诉,法院可以直接对反诉做出判决。

14、这个条件就是,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应当经原告同意。德、日等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下提反诉的限制,也主要表达在“须经原告同意上。但“经原告同意也不能绝对化,有些反诉即使经原告不同意,也应允许在第二审中提起。这种反诉只限于两类:一类是反诉与本诉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如果另案处理,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另一类是反诉与本诉属于可抵消的金钱之债。如果可抵消的金钱之债十清楚确且已到履行期,通过在二审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防止重复清偿或者重复执行。对于允许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国家 也没有限制二审法院对反诉直接做出判决7。纵观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不只是因为我国立法采取了第二种形式,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起反诉,同时第二种观点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处理方式调解,即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不违反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而且,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对上诉制度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提起上诉,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充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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