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作家协会 【阅历沟通材料】 作家协会篇(一):作家协会章程范本 如何制订作家协会章程?下面是我给大家共享的作家协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作家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x市作家协会英文名:xxxxxx. 其次条 xxx市作家协会是由xxx市专业和业余作家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律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高举中华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华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贯彻执行党对文艺的“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动力,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进行制造性的劳动,多出作品,多出人才,繁华和进展社会主义文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x市民政局,接受xxx市民政局和x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宅在xxx市委大楼907房 其次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鼓舞和帮忙作家深化生活,投身于改革敞开的斗争中,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鼓舞和帮忙作家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创作,多出作品,尤其是精品力作; (三)鼓舞和帮忙作家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四)大力推动文学理论批判和讨论活动,提倡实事求是,鼓舞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争论,切实保障批判和反批判的权利,充塞发扬艺术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文学的健康进展; (五)乐观和有关方面推举会员作品发表或出版; (六)乐观向有关方面推举本会会员的作品评奖和推举会员参加有关的活动; (七)搭建沟通平台,加强信息沟通,乐观进展、培育xxx市属各系统、区、县级市文学创作的新生力气,不断进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八)在爱国、进步的原则下,加强和港澳台作家、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和团结,不断扩大文学的爱国统一战线; (九)乐观推动中外文化沟通。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律例,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发表或出版过必定数量、具有必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批判、讨论著,或从事外国文学翻译和讨论工作以及从事文学编撰、教学工作、文学组织工作有成果者; (四)凡中华作家协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xxx市工,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发表(出版)作品名目和代表作原件或复印件; (三)提交工作和从事文学创作简历; (四)经本会会员二人推荐并签具看法; (五)经理事会争论经过; (六)缴纳会费、证件费;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可持证或由作协供应推荐函件,向社会各方面采访写作素材; (五)会员有切实可行的创作规划,市作协组织可帮助申请创作假期; (六)会员如需深化基层生活,市作协组织可赐予帮助联系; (七)会员如需出版作品或参与各类评奖活动,市作协组织可赐予推举; (八)本会可依据需要与可能,给确有困难的作家补助必要的创作经费或深化生活经费; (九)对本会工作的批判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要求本会庇护其从事文学活动的合法权; (十二)要求本会庇护其著作权益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状况,准时汇报创作活动和创作成果,供应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书面报告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值理由,不参与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平安机关通缉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打算终止事宜; (五)打算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别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打算会员的汲取或除名; (六)打算设立各分支机构; (七)打算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打算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其次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别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其次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其次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其次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别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其次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 其次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其次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别状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其次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托付秘书长担当,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其次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规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打算;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单位会员收费标准为每年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务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好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务必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务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务必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务必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务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缘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6年 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作家协会篇(二):中华作家协会章程(全文)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作家协会是中华共产党领导的、中华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阔作家、文学工的桥梁和纽带,是繁华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气 其次条 中华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 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敬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 国各民族作家,进展和繁华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