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献综述范文民法文献综述范文精选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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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文献综述范文民法文献综述范文精选八篇 篇一 :文献综述正文范例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全面文献综述写作规范(试行)一、写作文献综述的总体要求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的、能比较全面地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法学院本科生在毕业论文选题确定后,除传统研究论文写作形式外,可以围绕毕业论文选题查找相关文献资料,以文献综述的形式提交研究成果代替传统研究论文,文献综述(论文)的答辩稿和终稿应当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参考文献、致

2、谢词等几部分,各部分的排版格式与法学院规定的普通论文排版格式一样,正文字数8000字以上。二、文献综述的正文结构内容文献综述主要用以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研究动态、研究进展、发展方向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体和总结。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即立题依据和综述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引言不宜过长,文句要简练、重点突出。主体部分。文献综述的主体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

3、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是对全文主题的简明扼要的总结,包括对学术界的研究现状进行必要的评述,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三、撰写文献综述的注意事项1、文献综述的论文标题一般采用“主题词+文献研究综述”或“主题词+理论研究综述”等形式命题。2、文献综述要围绕毕业论文选题对相关文献中的各种学术观点进行全面介绍、重点引用,并进行必要的比较分析,切忌教科书式地将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考贝式地汇总陈述。 篇二 :刑法论文

4、文献综述范文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二、现行

5、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同时

6、,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

7、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

8、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正鑫在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的最终解决也都落实 篇三 :经济学专业文献综述范文文献综述范文之一关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一、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许多学者对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扩展到了很多领域, Michael Hoel 和Tor Iversen(2002)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对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下人

9、们的行为差异进行研究,得出了在某些领域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William R Johnson(1977)对强制保险下的逆选择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科学合理的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提高经济效率。Adam Whitmore(2000)建议将强制保险制度引入环境保护中,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以化解因为环境污染而造成的气候改变的风险。国外学者也从多个角度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Michael G. Faure LL.M(Netherlands)(2004)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研究。他在研究中阐述了目前国际学术界对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两个方面的争论,一是强制责任保险政策

10、的制定者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时是否经过了深思熟虑,二是一个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在他看来,这些争论表明了现在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趋势:即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向强制第一责任保险转变。Michael(2004)教授认为当市场失灵时,对市场给予一定的干涉是必要的,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在此基础上他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运行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另外还对强制责任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逆选择等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自己的意见。Paul Bou-Habi(University of Essex)(2006)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强制责任保险的作用作

11、了阐述。他认为,适当的强制责任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他不赞同“家长式的强制保险”,而是提倡“非家长式”的强制保险(NPCI),只有这样才能让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走出困境。 篇四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附表一)漳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文 献 综 述题 目: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姓 名: XXX学 号: XXX系 别: 政法系专 业: 法律年 级: 08级指导教师: XXX2012 年 03 月 07 日篇五 :民事诉讼法 文献综述09法学(2)班李春鹤20091301310059论民诉中的证明责任09法学(2)班李春鹤【摘要】证明责任实质上就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

12、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由此就引出了以一定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关键词】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评价 限度【正文】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

13、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中国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而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是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在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结合本国国情,在当代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下对其发扬光大,并不断发展而增添充实新的内容,反映出社会主义民事诉讼的特色。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规范,是基于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一般由当事人一方因此承担裁判上的不利后果。我国学者赵永贵(2008)认为,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请求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民

14、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这是因为,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国家不容许法院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从认识角度109法学(2)班李春鹤20091301310059出发,无论是在辩证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情形。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所以,客观形势要求法院通过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就是这样一种装置。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证据制度和证据立法方面尚不完善,有必要做进一步的

15、研究。 篇六 :20xx论文文献综述范文2016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第1篇: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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