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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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有哪些?公司设立时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资本的数额限制制度、认购缴纳股份制度、严格准那么制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的严格审批制度、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根本要件之一,是公司进展生产经营的物质根底,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保护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责任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因为,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经营规模、承担一定责任的根本保证。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基于权

2、利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并存的原那么,一般都规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对某些特殊行业公司资本的特殊要求,留给特别法去解决。但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导致对最低资本额限制程度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实,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局;而对具有资合性并可能成为大企业形态的股份,往往都规定有大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但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设立公司最低限额相关条款已经删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要求不严,甚至法无明文规定。为了防止虚假出资,保护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认购缴纳股份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大体上有三

3、种:英美法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大陆法国家的法定资本制和目前德、日、法等国采用的一种介于前二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一认可制。各国在公司设立上普遍实行严格准那么制,即在单纯准那么制根底上,以法律进一步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登记,才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严格准那么制的采用,有利于克服单纯准那么制情况下可能导致的滥设公司的行为,使公司从设立始即更标准。公司设立的标准化,使交易平安有了主体上的保证。公司设立后,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也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如募集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各国法律对发行股份及公司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既有实质上的也有程

4、序上的,除了满足这些法定条件外,还要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经批准,公司是不能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在各国公司法上不尽一致,最通常的形式有现金、实物、无形财产、劳务等四类。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对价可全部地或部分地以现款,以其它财产一有形的、或无形的或以实际为公司完成的劳务或效劳来缴付。”德国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把信誉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关于股东出资比例,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创办人必须在设立公司前以一定比例数额的现款来缴付股份对价,大致都在总股本额的20%-30咆间。如德、法等国的公

5、司法规定股份的初始股东,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现金缴纳其持有的每股票面额的25%其余额可分期在五年内缴纳;如果用实物支付股金,那么需在公司成立前一次付清全部股金。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和努力,发起人要实施发起行为,并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所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如取得优先股、获得相应报酬、公司解散时优先分得财产以及取得其他特别利益等。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发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重的义务和责任,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规定。(1) 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2) 发起人延误其设立公司的任务,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3)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者也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4)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5)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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