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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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竹溪县出台完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制度近日,竹溪县政府下发了县人民政府竹溪县完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施行方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本县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方法白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方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视、经办效劳等作了明确规定,白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内容有四个方面。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的根底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白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建立了参保缴费鼓励机制。为鼓励

2、广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鼓励机制。“多缴多补”指: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长缴多得”主要表达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根底养老金。标准了丧葬补助金政策和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继承方法。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顿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根底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施行时间不同的,从先施行地方转入后施行地方的,可根据白愿按转入地施行时间和规定进展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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