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02208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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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0220801版 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注:适用于诚信通产品的渠道推广服务) 一、目的 为模范渠道商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行为,明确阿里巴巴与渠道商责任,特制订本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二、细那么 阿里巴巴和渠道商双方同意将违规行为分为:一类违规、二类违规、三类违规、四类违规、五类违规,概括规矩如下: 1、一类违规:协议期间,如展现以下任一处境的,视为渠道商构成根本违约,阿里巴巴有权立刻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无须向渠道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费,亦无须承受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阿里巴巴书面通知到达渠道商之日起解除。 1.

2、1 不正值经营 1.1.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1.2 恶意损害阿里巴巴品牌和形象,直接或间接仿冒阿里巴巴产品; 1.1.3 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名义或商业标识的行为对阿里巴巴造成不良后果(指渠道商行为后果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阿里巴巴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 1.1.4 经营推广特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环球资源网、中国化工网、慧聪、腾讯等,阿里巴巴有权随时更新特定公司列表)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服务与阿里巴巴产品一致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服务与阿里巴巴产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1.1.5其他符合1.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

3、二类违规:渠道商如展现以下任一行为的,计入二类违规一次,每次二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12个月,且阿里巴巴可视情节严重度,有权单方面要求渠道商举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释诚信通外其它全部阿里巴巴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资格、中止诚信通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资格等)。累计第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10000元;累计其次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20000元;累计第三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30000元,且二类违规累计至第四次起,阿里巴巴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渠道合作协议,且无须向渠道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费,亦无须承受任何赔偿责任,

4、协议自阿里巴巴通知到达渠道商之日起解除: 2.1 违反保密义务,致使与阿里巴巴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资料流失或泄露、被盗用或被第三者取得,或通过不正值手段获取其它渠道商相关商业资料 2.1.1 买卖阿里巴巴用户信息; 2.1.2 私自将买家的细致联络方式透露给客户; 2.1.3 未经许可进入其它公司帐号,私自盗取和阿里巴巴相关的信息(如阿里巴巴客户信息); 2.1.4 主动将CRM账号与密码透露给他人; 2.1.5 未经阿里巴巴同意,对外披露与阿里巴巴相关的任何商业数据; 2.1.6其他符合2.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2 弄虚作假 2.2.1引导、辅助或有意供给伪造、虚假的资料(如:相

5、关证明、印章、签 名、营业执照、品牌标识、网站交易记录等); 2.2.2 恶意举报,如供给伪证的举报行为; 2.2.3 渠道商未按实际销售人数开通CRM账号或未按实际离职处境关闭CRM账号; 2.2.4 其他符合2.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3 违反阿里巴巴价格政策,扰乱诚信通产品价格体系 2.3.1 举行或意图以低于诚信通产品实际的价格引导客户签约诚信通,或私自赋予客户补贴等方式变相降低诚信通实际产品价格引导客户签约诚信通; 2.3.2 举行或意图向客户供给回扣或利益:为促成签单,对客户或其他人员供给任何礼品或赠与,包括但不限于回扣、贿赂、私下佣金、低于市场价格的贷款、实物、现金或

6、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2.3.3 垫款或借款给客户办理阿里巴巴产品的行为; 2.3.4 未经阿里巴巴书面同意,擅自举行促销活动,严重干扰当地市场环境的行为; 2.3.5 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或利益; 2.3.6 以阿里巴巴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非阿里巴巴业务中规定的费用; 2.3.7 擅自变更供给技术接洽服务的产品价格,如:将诚信通及其它产品组合的价格定义为诚信通会员单价告知给客户; 2.3.8 承诺客户可以以其他形式折抵实收货币款项,如将客户的实物折抵价款; 2.3.9 举行或意图举行买卖、私下交换客户资源的行为,如:从个人或公司处添置客户资源;或通过电话、闲聊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买卖

7、客户资源相关 的信息(无论是否实现交易); 2.3.10 以任何方式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或其他诚信通产品渠道商举行利益互换或索要回扣的行为; 2.3.11 其他符合2.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4服务态度或服务行为恶劣 2.4.1 威吓、要挟、辱骂、恶意骚扰、坑骗客户,如要求客户限期添置诚信通,否那么就要挟删除客户账号/删除客户发布的全体信息等; 2.4.2 由于过度承诺、极端销售、工作疏忽等,引起客户投诉并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指渠道商行为后果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阿里巴巴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或对批量客户产生影响等); 2.4.3 未经客户许可擅自

8、使用客户的帐号和密码或未按客户授权的范围使用客户的账号和密码; 2.4.4 其他符合2.4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5私自扣压或挪用客户款项的行为 2.5.1 无论渠道商名下是否拥有客户资源,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款项汇至阿里巴巴指定账户; 2.5.2 未经客户同意,将原本用于A产品的款项私自挪用至B产品; 2.5.3 其他符合2.5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6有意向不诚信等阿里巴巴认为不宜合作的客户供给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致使这类客户添置诚信通产品 2.6.1 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为黑名单客户、涉嫌欺诈、售假行为,仍向该客户或其关联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其转介绍的公司、另行注

9、册的公司等)供给技 术接洽服务导致该类客户添置诚信通产品; 2.6.2 引导、辅助、默许客户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并纵容其办理阿里巴巴产品的行为; 2.6.3 引导、辅助、默许客户以虚假营业地址注册执照(如通过渠道商关联公司或渠道商员工亲友等办理的营业执照,核查时察觉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等),并使其添置诚信通产品的行为; 2.6.4 其他符合2.6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7 获取、跟进、抢占其他渠道商或非渠道商自身名下已付款的客户资源。 3、三类违规:渠道商如展现以下任一行为的,计入三类违规一次,每次三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6个月,且阿里巴巴可视情节严重度,有权单方面要求渠道商举行整改(包

10、括不限于取消一个除诚信通外的其他阿里巴巴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资格等)。累计第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3000元累计其次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6000元;累计第三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9000元。 3.1 在服务过程中展现服务态度,工作失职,过度承诺,误导客户等行为,情节较轻 3.1.1 超出阿里巴巴宣传资料范围,浮夸阿里巴巴产品内容或保证效果的行为; 3.1.2 浮夸或承诺添置阿里巴巴产品后的订单反应量或成交量; 3.1.3 含混其辞,混淆概念等引起客户曲解; 3.1.4 不崇敬客户,讽刺客户,引起客户投诉; 3.1.5承诺客户供给上门服务或代操作,而

11、未能实时供给或未能供给引发客 户投诉; 3.1.6 引导客户退款的行为; 3.1.7 客户公司名有撞单的处境下,引导客户更换执照的行为; 3.1.8唆使、辅助客户修改为不实的诚信通会员商铺信息,如将“个体经营”改为“有限公司”等; 3.1.9其他符合3.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2 不当使用阿里巴巴名义或违反品牌使用模范,未造成不良后果 3.2.1 未按照阿里巴巴诚信通渠道品牌模范的规定使用阿里巴巴、诚信通等商标标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3.2.2 未经阿里巴巴事先同意以阿里巴巴名义推广阿里巴巴产品或阿里巴巴相关产品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3.2.3 其他符合3.3规定但不限于

12、以上列出的行为。 3.3对阿里巴巴员工、合作伙伴态度或行为恶劣 3.3.1辱骂、威吓或诋毁阿里巴巴公司员工、阿里巴巴合作伙伴等; 3.3.2其他符合3.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4 言辞不当影响阿里巴巴公司声誉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3.5 篡改客户信息及不当获取客户资源 3.5.1 将渠道商客户篡改为不相干或错误的客户信息; 3.5.2 第5条限定范围外的不当获取客户资源的行为; 3.5.3 其他符合3.5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6 系统相关的不模范操作 3.6.1 利用软件、程序等对阿里巴巴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文站、CRM 等)举行操作,对阿里巴巴管理环境造成确定影响的行

13、为; 3.6.2 将阿里巴巴系统内容截图或拍照给客户或第三方; 3.6.3 其他符合3.6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7 虚构客户意愿,造成客户投诉或客户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3.8 虚构客户意愿,或假冒客户名义与阿里巴巴总部销售或阿里巴巴其他渠道商联系,致使阿里巴巴总部销售或阿里巴巴其他渠道商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4、四类违规:渠道商如展现以下行为任一的,计入四类违规一次,每次四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3个月。累计三次内(含第三次),支付违约金每次1500元;累计第四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3000元违约金。 4.1工作失误,情节较轻的行为 4.1.1 未与客

14、户确认领会ID、产品、促销活动等,导致客户投诉; 4.1.2 未与客户确认领会公司信息,导致客户认证失败并投诉; 4.1.3 渠道商及其员工收到客户退款(如有),因跟进不实时未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转还客户,引发投诉或查违的行为; 4.1.4 未按规定的流程或规章制度操作,情节较轻; 4.1.5其他符合4.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4.2 向不符合阿里巴巴要求的客户推广诚信通产品 4.2.1客户为纯外贸客户,未照实向客户告知诚信通业务范围,供给客户不需要的服务; 4.2.2客户为禁限售类客户,未照实向客户告知阿里巴巴要求,供给不符合客户需要的服务; 4.2.3 其他符合4.2规定但不限

15、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4.3以渠道商自己/渠道商关联公司,或渠道商员工/渠道商关联公司员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主体名义添置诚信通产品。 4.4 未经许可,以电话、上门、邮件等形式访问非本区域客户(非本区域指客户实际经营地不在协议或经阿里巴巴审批同意的推广区域内)。 4.5 未以渠道商真实身份或虚构客户身份等联系阿里巴巴总部,对阿里巴巴内部管理造成确定影响,但情节较轻者。 5. 五类违规:录入、挑入撞单或特殊帐号(不成挑)的客户资源,计入五类违规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三、违约金的收取 渠道商因违反本制度或违反其与阿里巴巴之间签署的协议的规定应承受的违约金,阿里巴巴有权直接从当月应支付给渠道商的电子商务技术接洽服务费中扣除,当月缺乏扣除的,可以持续在下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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