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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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解释权到底归谁 解释权毕竟归谁 生活中有这样类似的案例:某酒店做出许诺,凡在本店消费100元以上者可获赠干红一瓶。某消费者消费完结账后,便向酒店索要干红,服务员解释说,此酒务必在本店消费。令这位消费者哭笑不得。细心的消费者还不难察觉,在报纸广告、商场的告示牌等宣传品里,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往往声称:“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本次活动的结果解释权属于商场”等。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商家往往利用所谓的结果解释权进犯消费者的利益。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商家并不拥有活动的结果解释权! 一、 在“本次活动”中,商家与加入“本次活动”的消费者构

2、成了合同关系 合同,是对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开展这样或那样的促销活动,是无可厚非的。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时所做出的种种许诺,只要内容概括确定,依法可认定为要约。而消费者加入促销活动的行为,那么依法认定为承诺。消费者一旦加入促销活动,那么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单方做出的广告、许诺、告示等,构成合同的一片面,当事人更加是商家应当按照自

3、己的许诺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重要的是遵守忠诚信用原那么。 二、 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一般处境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对合同的条款有同一的理解。但在某些处境下,对于某个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中使用的词句,双方当事人都以为对方和自己有一致的理解,但事实上,对方当事人的理解与自己并不一致;更有甚者,有意设置含混的格式条款,诱使对方订立合同,这就会对合同的履行埋下争议的可能性。实际生活中,商家与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或解释往往发生争议,其实质是商家利用从前声明的活动最终解释权,做出对商家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的最

4、终解释权毕竟属于谁?应当说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这是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合意,一方的解释不能代表其他方的观法,当事人单方对合同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尽管商家可以对自己的本意做出解释,但它并不是有权解释,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合同解释的效力。而受理合同纠纷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只有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用后,才能作为判案的事实根据。相反,假设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声称对合同拥有解释权,那么合同就不成其为合同了,任何当事人都可以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启程来任意解释合同,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他方的利益,危及交易的安好,交易秩序无从保障。因此,合同解释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合

5、同解释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将作为事实加以确认,依该事实做出的裁决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法院和仲裁机构拥有合同解释权,并不阻力当事人对双方所争议的合同条款重新达成合意,签订补充协议。 三、 合同解释的一般规矩否决了商家对活动的结果解释权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忠诚信用原那么,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是合同解释的一般规矩,它确立了以下几个合同解释原那么: (一)句解释原那么 即按照合同词句的含义,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当词句只有

6、一种解释时,它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词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时,那么应结合其他原那么,以合理的客观标准来解释词句的含义。 (二)整体解释原那么 即把争议条款放在整个合同框架内,从整体上把握争议条款的精神实质,从各条款的相互关联中分析确认其切实含义。 (三)目的解释原那么 从双方订立合同所要达成的目的入手,以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四)交易习惯原那么 交易习惯是人们或者当事人长期交易形成的,为合同当事人所共知、认可并遵循的做法、方法和规矩。根据交易的习惯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含义,是各国普遍遵守的原那么。 (五)忠诚信用原那么 即从全面衡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入手,使做出的解释对

7、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防止一方当事人受到明显不公正的待遇。 一般来说,用上述原那么,就可以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切实含义。从上述5个原那么来看,商家单方面的“最终解释权”与这5个原那么格格不入,它的最终解释最终是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否那么它就不会声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因此,合同解释的一般规矩,否决了商家单方面的解释权,更谈不上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了。 四、对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规矩,直接否决了商家的最终解释权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供给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

8、神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是供给格式条款一方的法定义务,是务必履行的。现实生活中的格式条款包括两类:一类是公用企业制订的标准合同,如供电、供热、供水、电信、保险、铁路等行业的企业制订的标准合同。一类是指商家单方面以广告、通告、店堂告示等形式做出的书面许诺。商家作为供给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垄断或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做作出对己有利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供给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就从立法上对商家举行了限制,直接否决了商家自称的“结果解释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养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受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说明,商家假设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单方面提出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对格式条款做出的解释,当然也无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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