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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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 发布时间: 2022-12-24 10:40:11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欣赏次数:5945 收费工程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概括收费手段和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财政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679号文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创办厅粤价2000157号、粤人防202223号文规定执行。 厅、人防办、创办厅粤价2000157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鼓动委员会、创办部印发关于模范防空地下 室易地创办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

2、15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建委(创办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鼓动委员会、创办部印发关于模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处境,提出如下观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收费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观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创办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的使用管理手段仍按粤府办199679

3、号文和省财政厅、人防办粤财文1998105号文的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模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创办与经济创办协调进展,现就模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创办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片面,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裁减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效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

4、、国家计委、城乡创办环境养护部关于变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创办所需资金,纳入创办工程投资筹划。创办费用据实列入创办工程开发本金。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创办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创办要随民用建筑工程筹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创办,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创办,但确因以下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创办的,创办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创办: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缺乏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布局和根基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

5、、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工程,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创办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好的。 三、创办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创办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创办费标准交纳创办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置易地创办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 (一)享受政府优待政策创办的廉租房、经济适用

6、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民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工程,予以免收; (四)因遭遇水灾、火灾或其他不成抗拒的苦难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置并专项用于安置易地创办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 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

7、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费的监视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变更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处境制定概括实施手段,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粤人防202223号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发改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创办局(建委): 为加强人民防空创办,进一步模范新建民用建

8、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手段和国家国防鼓动委员会、国家进展筹划委员会、创办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创办管理规定(2022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进展的若干观法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根基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工程,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

9、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工程的选址和实施筹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概括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进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创办人民防空工程。 六、

10、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七、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创办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鼓动委员会、创办部印发关于模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创办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22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以下处境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创办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创办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创办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

11、布局和根基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工程,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创办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好的。 以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观法的 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观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创办是国防创办的重要组成片面,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卫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俭约城市创办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好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更加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创办的战略高度来熟悉这个问题,巩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 新台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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