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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听证方式的运用和完善(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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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听证方式的运用和完善再审案件中听证方式的运用和完善听证方式(或称审查方式)是近年来再审方式改革当中引入的,旨在通过听证的形式来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通过召开听证会, 听取申请再审人因申请再审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 以此分析和决定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几种情形听证方式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 体现了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和依法纠错的原则,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听证,听取申请再审当事人陈述新的事实和审查提交的新的证据,再经过被申请方当事人质证,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这在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 听证方式目前只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状后是否决定提起再审的一种审查方式,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 但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文拟就申请再审案中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 程序规范等相关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一、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 使从事审监工作的同志感到有一定的压力按照最高法院和肖扬院长的要求,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中的法官,围绕再审案件这一审监庭的中心工作,积极地进行探索。

听证方式的引入,剔除了过去那种暗箱操作,是否再审,由法院说了算而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与法院的情绪抵触, 使他们看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但是,应该说听证方式不是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唯一方式,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中,涉及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听证方式的运用才能充分体现这种公开、 公正,并且再审法官在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实质审查中能够更准确地加以把握, 因而,听证方式在这里具有其独特的司法特性一)公开性当申请再审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他必定会向法院提出一定的证据或陈述新的事实, 以供法院决定是否再审时加以考虑当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有多种情况,但有一点,就是要求法院审理时做到公开、公正听证方式的引入,首先就应是公开性的(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除外),这是听证方式的基本属性公开,包括听证程序的公开,同时也应包括是否决定再审的结论公开1、听证程序公开听证程序是在审监法官的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就申请再审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 由被申请人当庭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认证的过程它有别于原审案件的当庭质证和认证,它的目的在于法院通过听证决定是否采纳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通过听证,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实事求是,按照依法纠错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再审。

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通过听证,跟当事人讲清道理,让当事人明白其申请再审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 使当事人接受法院不予再审的现实减少就同一理由或同一请求多次申诉、 申请再审的现象的出现听证程序的公开,保证了听证质证、认证的公开进行被申请方当事人对申请方提出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 必须进行质证以利于尽可能地展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便于法院最终进行是否决定再审的判断关于认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再审人所提出的新的证据 (其证据必须合法取得)能够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该证据已经被被申请方认可,合议庭在认证过程中有权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如果申请再审人虽提供了新的证据,尽管该证据与陈述的案件事实也相吻合, 但遭到被申请方的否定或提供的证据需要进行核证或涉及其他情况等,合议庭不必当庭进行认证,应俱书面意见向分管院长汇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认证的过程中,合议庭必须保持绝对的中立, 只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陈述的事实发表意见,保持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2、听证结论的公开听证结论并不完全是认证的结果前述只是就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或陈述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已被被申请方认可的情况下, 合议庭可在认证的同时作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必须是只有经过再审才能加以纠正的)。

从目前审监庭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情况来看, 这种情况是较少出现的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要决定再审的, 都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决定笔者认为,不管是哪种情况,其听证结论必须加以公开因为整个听证程序已经公开,就没有必要隐藏自己(法院)的观点,这与依法纠错的原则是一致的听证方式包含着听证、质证和认证的程序过程,这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听证程序的公开,意味着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中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公开办案原则同时,对当事人来说,将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过程展示在他们面前,对提高和宣传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不无益处二)公正性听证程序的公开是保证听证结论公正的前提虽然这里所说的听证程序并不是法律规范意义的必经程序, 但是由于这种听证程序的运用,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中, 对当事人所要追求的司法公正,是能够充分体现出来的近几年,对再审案件程序方面的研究, 已逐步形成了要求对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加以严格限制和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共识 ,对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要途径的再审程序立法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主要是基于目前大量申诉案件给法院带来的麻烦和困惑, 以及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一、二审程序以外的特别司法救助程序方面的考虑, 必须慎重对待当事人的申请再审。

笔者在这里所说的公正性,主要是指听证程序的公正,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听证法官的中立原则这种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是否构成的实质审查方式的运用,尽管还在探索阶段,与一、二审原审案件的审理一样,必须保持程序的绝对公正,而程序公正,最主要的表现在法官必须保持中立首先,听证法官在听证开始之前要求听证双方当事人围绕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及当事人仅就新的证据所说明的事实进行陈述, 然后由被申请方当事人进行答辩陈述不允许听证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过程中有任何提示性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偏离再审听证的范围,超出申请再审的事由,听证法官可以及时地给予制止但应避免出现由于听证法官的不慎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这种程序利益的伤害其次,听证法官把注意力集中在听上,如何证明申请再审的事由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同时必须注意倾听被申请方的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听证法官应征求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然后听证法官简明扼要地把双方主要的陈述意见作一归纳,此时听证法官可宣布休庭, 再审合议庭进行合议最后,是宣布听证结论 不管是再审合议庭决定,还是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都应在听证的基础上对申请再审的事由和证据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和评判,同样应保持其中立。

2、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证据和事由的判断问题如何合理地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所提出的新的证据和事由,同样涉及到公正性问题关于这方面问题,已有学者和专家在对程序和实体上构成再审的理由进行分析和研究笔者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 关于深化审判监督改革的若干意见一文中对构成再审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理由的论述 听证中必须引起听证法官的注意相比较而言, 对原判程序方面的要求应更严格 包括无案件管辖权;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办案人员犯有与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超越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有上述程序方面的请求事由,听证中,从突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出发,均应明确予以再审由于程序方面的原因导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因而不应再强调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为附加条件,而拒绝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请求实体理由上,应把握只要不实质上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 只是存在一般错误(甚至仅是瑕疵)但并不影响结果公正的裁判,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及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出发, 不应予以再审。

在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证据和事由的判断上,同样应保持公正3、关于裁定书送达方面的问题关于裁定书的送达,有人认为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公开宣读并送达 笔者认为,既然整个听证程序已经公开,没有必要再在裁定书送达问题上拘泥于形式通常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 有的当事人外出打工,一时又很难通知,则可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总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即视为送达这同样表明了法院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二、听证程序的规范有关听证程序,1999 年 9 月 28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申诉复查听证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已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上,笔者认为随着再审审判方式的改革,新的证据规则的颁布,特别是审判监督改革的深入,部分已不能适用,必须改造,重新加以规范设计如下:第一条为了增加申诉、申请再审(以下统称申诉)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审判监督案件的复查质量和效率,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民商事、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申诉复查, 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但事实清楚、 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听证会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第四条听证会应按听证、质证、认证等阶段依次进行第五条听证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听证,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听证第六条听证时须统一着装听证会应在审判法庭进行第七条听证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认为需要听证的,应确定听证日期、参加听证的审判员和书记员,并及时办理诉讼文书送达事宜二)承办人做好阅卷笔录,拟定听证提纲合议庭参加的,应召开听证预备会,由承办人介绍案情,讨论听证重点和其他复查程序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应阅卷三)应在听证十日前向申诉人、对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申诉书(或申请书)副本直接送达困难的,可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人民法院送达四)因送达原因不能按期听证的,应重新确定听证日期第八条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申诉人(或申请人下同)、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出席,并及时报告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判长申诉人、对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 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听证,延期听证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按自动撤回申诉(申请)处理对方当事人没有出席的,可缺席听证第九条申诉人、对方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代理人出席听证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条十条宣布听证前,书记员应宣布听证纪律(与庭审纪律同,略)第十一条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判长宣布听证开始前, 应宣布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听证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和义务(与原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同,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说明其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第十二条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判长宣布听证开始, 简要概括听证根据,原审案由、 生效裁判的主要内容及历次处理经过第十三条听证按如下顺序进行:(一)申诉人陈述和对方当事人答辩1、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判长告知听证当事人围绕申诉(请)进行陈述,听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2、申诉(请)人陈述申诉请求和理由或宣读申诉书, 申诉人为多人的应按顺序进行3、对方当事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对方当事人为多人的,按申诉书所列顺序进行二)听证当事人举证、质证1、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判长归纳申诉(请)内容的重点, 并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应重新进行归纳2、申诉(请)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宣读并出示新证据,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3、对方当事人提出不同的案件事实反驳申诉人的,应当举证,并由申诉人进行质证4、对原审诉讼中已经提交,但未经当庭出示、质证和认定的证据,可以宣读、出示,听证当事人应进行质证;原审中已当庭出示、质证、认定过的证据,不予重复进行质证5、听证当事人要求补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重新勘验、鉴定的,合议庭应考虑是否必要,原则不予准许准许补充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勘验、鉴定的结论应进行质证三)听证认定1、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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