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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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 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 队伍创办的实施手段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湖州市“十一五”人才进展规划 (湖委办202225号)、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构筑湖州高素质人才优势的观法(湖委20222号)、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实施手段(湖政发202227号)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有效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布局合理、素质优良、适应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为我市

2、经济和社会进展供给强有力的人才保证,特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培养目标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创办的需要,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和自主创新人才为重点,立足我市重点学科的创办和“二三三”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到2022年培养造就100名左右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劳绩显著、起领军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培养的重点领域是:具有战略性意义、抉择我市科技可持续进展才能的根基研究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建材、纺织、金属材料、机电制造、现代轻工等优势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3、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其次章 培 养 第四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概括培养工作实施由用人单位概括负责,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培养的主体。要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那么,加大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培养力度,明确培养目标,制订培养筹划,落实培养措施,采取多种途径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培养人员的业务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团队创办。要形成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充分发挥人才集聚效应。团队在选题立项、设备使用和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在人员配置上,可打破人才壁垒限制,按需选聘人才。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创新团队创办,加强培养人员培养工作的监视管

4、理,随时掌管培养处境,实时供给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要结合自己的岗位和专业制定培养目标,通过多种途径举行磨练提高。培养人员可以采取出国培训、 国内外访问学者考察、课题攻关和加入学术会议等方式举行培养;产业类的培养人员可以采取新产品研发、科技工程合作、到国内外先进企业研修等方式举行培养;农业领域的培养人员可以通过科技入户工程、创办示范基地等形式举行培养;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导师带培制度,建立导师制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等方式举行培养。 第八条 激励自主创新,积极支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申报国家、省(部)、市重点科技工程,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

5、 第九条 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素质和巩固自主创新才能的持续教导培养机制。各单位要专心贯彻落实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导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切实保障培养人员采纳持续教导的权利,保证在培养期内每年不少于12天的脱产业务培训时间。培养人员要主动申报持续教导高研班课题,并积极加入高级研修活动,提高自主创新才能和科学研发才能。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 第十一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评比工作每年举行一次,采取有进有出、滚动式管理。每届培养期为三年,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考核,满三年举行一次总考核。培养人员应填写湖州

6、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用人单位根据其制定的培养目标举行考核,然后将考核初步观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时报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根据培养目标和考核材料举行评估,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处境载入本人技术业务管理档案。培养人员经考核两年内未能按培养目标履行职责者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具有以下处境之一的,取消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资格及有关待遇。 (一)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三)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带头人退休、调离、辞职、死

7、亡,或因其他理由不在岗的; (五)违法、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处境,各单位要实时上报。 第十三条 建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处境评估制度,对所在单位培养人员创办处境举行抽查,每两年评估一次,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一)评估内容:培养人员所在单位对培养人员创办的管理与规划,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处境,带头人的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整体处境。 (二)评估手段:单位先举行自我评估,然后形成评估报告,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举行认定,结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同行专家论证,举行检查和验收。 (三)评估结果处理: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根据评估验收处境,对开展培养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

8、予以表扬,实时总结推广阅历;对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方面存在问题的,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联系制度。培养人员的主要人事变动、人员奖惩、职称(务)晋升等,单位要实时主动报告市人事局,以便切实掌管培养人员各项动态,并赋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激 励 第十五条 积极建立有利于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脱颖而出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布局比例限定,优先选拔、推举培养人员加入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的评比,积极推举培养人员进入各级政府接洽机构,对进步快、付出大、劳绩优异的优先推举为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构筑布局合理、滚动进展的高层次人才梯队。

9、 第十六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通过年度考核将获得技术津贴。技术津贴为每月600元,人才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受50,资助期为三年。人才资金经费按年度下发,主要用于开展科研工作,购置科研资料,加入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用人单位资金要实时匹配到位。 第十七条 对于在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目标完成良好,考核结果优秀,科技创新业绩突出,论文论著影响显著,出国培训、高级研修取得预期效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赋予赏赐或资助。 第十八条 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待遇的调配机制。通过深化内片面配制度,允许资本、技术、学识、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调配,创新团队根据需要享有调配权,让有付出的培养人员得到相应的报酬。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十九条 各级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把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培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从全局启程,紧 密合作,通力合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培养人员取得的学术成就,大力提高培养人员的知名度,为培养人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培养的重任,实施好培养筹划,尽力供给良好的服务 其次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各主管部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管理手段和有关优待政策,由各地、各部门参照本手段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处境自行制定。 其次十一条 本实施手段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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