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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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文化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行政许可工程的审批; 2、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3、“限期整改的验收; 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5、行政处分; 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的

2、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 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

4、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六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本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七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县卫生监督所所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第三篇:行政执法回避监察中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平安生产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分法?和?平

5、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安生产行政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本规定所称回避是指平安生产监察机构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下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也不得参与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

6、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的,经有关负责人决定后,行政执 1 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 二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 四平安生产监察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在平安生产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讨论案件和听证,不参与送达,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看有关

7、卷宗,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八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情节或造成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并参与案件办理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却成心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案件当事人 2 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案件办理的。 第四篇:XX市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XX市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地震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回避

8、制度。第三条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分; 二行政许可; 三非许可审批;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复议; 六其它行政行为。 第四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五条当事人认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

9、,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确有需要的,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研究可决定其回避。第七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八条符合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九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

10、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四条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以下情形或情节的,对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视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

11、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成心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地震行政执法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执法回避制度-参考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行政许可工程的审批; 2、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3、“限期整改的验收; 4、人

12、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5、行政处分; 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回避的申请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2、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4、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5、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予以记录。 五、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六、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决定。 七、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定等,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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