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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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解读解读内内 容容火灾形势火灾形势条例概述条例概述基层工作基层工作单位职责单位职责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火灾形势一、火灾形势2010年火灾统计年火灾统计 2010年全区共发生火灾年全区共发生火灾367起,起,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2132285元,元,5人死亡,人死亡,3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增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增加加83起,上升了起,上升了29.2%,直接财产损,直接财产损失增加失增加1835185元。去年同期元。去年同期7人死人死亡,亡,2人受伤。人受伤。2011年年1-8月份火灾情况月份火灾情况 2011年年1至至8月(月(1月月1日至日至8月

2、月24日)全区共发生火灾日)全区共发生火灾252起,直接起,直接财产损失财产损失546362元,无人员伤亡。元,无人员伤亡。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减少了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减少了9起,下降起,下降3.4%,直接财产损失增加,直接财产损失增加了了240729元,上升了元,上升了78.8%,去年,去年同期同期2人死亡。人死亡。历年火灾情况分析历年火灾情况分析2011年5月份火灾统计 2011年年5月份全区共发生火灾月份全区共发生火灾11起,直接财产损失起,直接财产损失8250元,无元,无人员伤亡。与上年同期相比,火人员伤亡。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减少了灾起数减少了22起,下降起,下降66.

3、7%,直接财产损失减少了,直接财产损失减少了20326元,元,下降下降71.1%。原因分析原因分析人员防火意识提高单位防火管理加强社会防火宣传扩大政府部门大力支持消防执法力度加大二、条例概述二、条例概述(一)背景意义(一)背景意义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共九章九十二条,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背景:消防法的修改、经验的总结、新的挑战意义意义:解决六大突出问题多产权建筑、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轨道交通、消防车道更符合北京市的消防安全实际更符合北京市的消防安全实际(二)章节结构(二)章节结构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4、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第四章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消防法消防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火灾预防火灾预防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组织消防组织第四章第四章 灭火救援灭火救援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三)变化与亮点:(三)变化与亮点:“五个突出五个突出”突出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突出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作“四项责任四项责任”突出提高社

5、会单位消防安全突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四个能力能力”突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突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和管理突出促进城乡消防工作统筹发展突出促进城乡消防工作统筹发展突出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问题突出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问题三、基层工作三、基层工作消防法消防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

6、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领导机制,监督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第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农村消防

7、基础设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道路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农村自来水管网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员,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

8、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一)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二)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三)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四、单位职责四、单位职责(一)一般单位(一)一般单位消防法第十六条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机关、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法

9、条例第十二消防法条例第十二条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

10、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专项培训;项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1、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检测、维护和管理;(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责。

12、 (二)重点单位(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3、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三)物业单位(三)物业单位第二十四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五)对占用、堵

14、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四)高层建筑(四)高层建筑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三)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四)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

15、警示标语;(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六)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七)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地下空间(五)地下空间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二)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 (六)人密场所(六)人密场所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设置符合标准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

16、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三)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宣传提示; (四)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五)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七七)施工工地施工工地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五)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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