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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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再审启动时限内容提要:木人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再审启动吋限二个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再 审启动制度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指 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有悖于诉讼职能,诉讼目的 以及裁决效力等基本诉讼理论,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违背了中立原 则,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休的规定,应当取消。根据诉讼理论,只有 当事人才是真正启动再审之诉的法律主体。其次,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受 客观真实理念的影响,缺乏对启动再审吋间限制,造成大量的案件长时间得不到 解决,诉讼效率低卜,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不

2、仅是发现事实真止的工具,其还有门 身价值,既耍体现程序公正,又要满足程序效益的要求,因此应受一定时间限制, 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提岀了我国应当建立再审时限的立法建议。一、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一)相关法律规定及特点1、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除体现在第一部分已引述 的177条、185条Z中外,178条和186条也规定了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内容, 分别为: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冇 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中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 的执行。”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3、再审。”2、特点分析以上条文可以发现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有如下特点:(1) 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呈现多元性。从条文规定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通 过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口J以启动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案件的再审程序,齐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木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再审程序;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再审程序,下级人民检 察院则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间接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主体。与世界多数 国家普遍只允许当事人作为引发再审程序的法律主体的规定不同。我国民事诉讼 法允许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引发再审程序的法律主体,明显呈现多元性的 特点。(2)民

4、事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体现了超职权主义特色。民事诉讼作为解决 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应当体现“私权自治”的法律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民 事纠纷方式的选择权,但从条文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启 动主体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再审诉权进行了限制,使其处于从属地位,相反却赋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极大的权利,他们可以不经当事人而依职权自主决定是否 启动再审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权利纠纷进行主动干预的超职权主义特 色。(二)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思考规定法院作为再审程序发起之主体,除了在前苏联以及俄罗斯民事诉讼 法典中可以见到外,几乎再无相关之佐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诉讼法律制 度,与前苏联

5、一脉相承,前苏联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不同程 度的体现。关丁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的规定也不例外,人民法院是从审判监 督的角度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生效、裁判的错误。木人认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不应 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廿询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完 善的途径是建立真正的再审Z诉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1)、当事人依诉权 决定是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法院不能拒绝当事人的诉权中请。(2)、改革现 有中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使再审事由符合形式性,客观性要求。(3),完善再 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增强审查透明度,规定审查的具体吋限,建立救济制度

6、,对 审查超时,驳回再审申请的,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手段。三、民事再审启动时限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再审启动时限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启动再审程序的时间限制,包 括短期期限和长期期限两种情形,短期期限是指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ZH起至捉 起再审之诉的期间,长期期限是指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不得提起 再审之诉的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期限没有明 确规定,既没冇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短期期限,也没冇规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长期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只耍确认原生效判决、裁定确冇错误,不须考虑判决、裁

7、定生效时间长短,就可 以启动再审程序。但对当事人中请再审的期限却有明确规定,如民事诉讼法 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 出”。曲于我国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再审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都是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信息來源。因此,二者并没有木质的区别,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巾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加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无期限性,民 事诉讼法只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司法实践中, 很多生效裁判经过几年时间仍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进入再审程序,并最终得 到改

8、判。也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对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不再信赖,缠诉现象大 量发生,生效裁判迟迟得不到执行,已经彩响到我国司法裁判权威的根基。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真正确立再审启动吋限制度,原因是认识上 存在误区,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指导,以 “有错必纠”为原则,片面地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发现事实真相,民事诉讼 程序只是发现事实真相的工具,为了发现事实真相,可以不考虑时间因素也无须 顾忌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通过职权主义的方式,随时启动再审程序 纠正裁判存在的错误。本人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不仅仅是发现事实真相的工具,其述冇自身价 值,既要体现程序自由、程序公正,

9、乂要满足程序效益的要求。时间作为程序效 益的基木要素,为当事人和法院所共同考虑,当事人希望在尽可能短的吋间内通 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满足权利要求,而法院代表国家也希槊在尽可能短的时间 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因此,现代民事诉讼理论要求整个民事 诉讼程序必须符合程序效益价值,在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规定冇相应的期限, 比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各个阶段和其本身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再审程序 作为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当然也不应例外,启动再审以及进入再审程序 后都应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以满足程序效益的要求。(-)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完善建议口前,各国规定启动再审期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

10、只规定多长时间 内应当发起再审,逾期则丧失发起再审的权利。这种期间一般规定为1至3个月, 计算方法一般从当事人得知再审理由时起算。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96条 规定:“再审Z诉的期间为两个月,限期自当事人得知他耍求再审的诉由Ztl开 始计算”。二是除规定发起再审期间外,还规定不能发起再审之期间。这种方法 使发起再审之权利经特定吋效之后,绝对地丧失,从而限定再审程序无限期发起 之可能。有关不能发起再审之时效期间规定较长,一般为5年,且皆以裁判生 效Z日为起始计算日。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6条1、2款Z规定,便采取 了这种方法。该条款规定:“再审Z诉应在一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捉起,此期间自 当事人知悉不

11、服理由之日起,满5年的,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借鉴国外有关再审期限的方法例,本人认为建立真正的再审之诉除取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再审启动权外,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现冇规定仍冇不 足。再审期限包括再审启动期限和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再审启动期限又包括长、 短两种期限。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再审启动期限中的长期期限,即二年的 除斥期间,也规定了进入再审程序后按照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 的期限执行。木人认为应补充规定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至提起再审上诉的 短期期限。参考书目1 王宪周,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检察与审判, 2001年,总第21期2 王胜崇,取消民事抗诉制度Z我见,检察与审判,2001年,第 39期。3 张娅娅,现行民诉再审程序启动权的几点思考,人民法院报, 2001年6月18日4 江伟,走出民事审判困境的出路,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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