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执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障碍与调适思路_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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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基层法院执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障碍与调适思路内容提要: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是我国致力 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由于该规定的立法视角较高,对当前诉讼当事人的 适应能力估价过于乐观,以至于在操作上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存在一定的脱节。笔者 以基层法院为视角,对执行该规定中存在的若干障碍进行一番剖析,并试图提出一些调适的 思路。虽然观点未必正确,但期望能抛砖引玉,与人家一道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尽绵薄之力。主题词:民事证据规则执行障碍调适思路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T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

2、),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人举措, 也是为了方便人民样众诉讼、适应我国加入WT0的需要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它的实施对于我 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民事审判实践都将产牛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但从民事证据 规定施行半年多來的审判实践看,一些阻却基层法院对该规定的执行效果的障碍,己然显 现。有鉴于此,我们拟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结合一年多來在审判实践中执行民事证据 规定的体会,参考少部分律师、其他基层法院同仁交流的信息,就当前基层法院执行该规 定的若干障碍作一番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调适的思路谈谈一管Z见。所谈观点未必匸确, 设想亦可能不尽合理,只期能有一点抛砖引玉Z效

3、。一、关于执行民事证据规则中的若干障碍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障碍,可以分为以下儿个方面:(一)内部障碍所谓内部障碍,即基层法院H身存在的,对其切实、全面执行民事证据规定构成阻碍 的某些负面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而:1、审判理念更新不到位。民事证据规定公布已近一年,施行亦已有半年,但在审 理中仍沿用老套路、凭经验进行操作的审判人员询不乏其人。具体表现主要有:(1)在庭审 中纠问式调杳多,而指导、指挥当事人对诉、辩证据举证、质证少;(2)在法庭调查时能熟 练运用认证规则果断当庭认证的少,而庭后依赖阅卷进行书面认证的多;(3)卷宗里对诉讼 证据能按民事证据规定的要求,运用配套的诉讼文书

4、进行分类、整理、说明的训不多见;(4)在诉讼证据较多的案件审理中,能充分运用庭前交换证据提高庭审效率的少,多次开 庭、重复质证的现象依然存在;(5)対丁举证吋限的把握和运用仍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或重视 不够的案件主审法官还为数不少;(6)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甄別、釆信能进行充分有力、 生动合理论述的杰作依然鲜见。对上列诸现彖,姑称Z为“穿新鞋走老路”现象。究其原因, 一是部分审判人员未能把积极执行民事证据规定放在适应“公正少效率”的世纪审判主 题的高度加以重视和落实,对该规定的学习、掌握还不够深刻、全面、熟练,以致审判理念 更新滞后,不能较好地适应执行这个规定的要求;二是对基层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学习

5、、掌握、 运用民事证据规定的情况缺乏比较到位的培训、考核、监督,使一部分热衷于凭经验办 案的人缺少压力而失去动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固步H封、安于现状的悄性;三是超职 权主义的审判观念在一些法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依然留恋昔口诉讼模式中唯我独尊的光 环,从而怠于调整自我、及时转换角色。2、案件实行排期开庭模式存在的缺陷,与执行民事证据规定形成某些冲突。应当 肯定,排期开庭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成功尝试,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中,对于提 高效率、减少超审限现彖等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追求一步到庭而对绝大多数案件实 行排期开庭后,部门Z间由于对案件流转中的某些环节的衔接存在疏漏现彖,继而影响

6、基层 法院对民事证据规定的规范执行的一些负面状况,止开始与执行新的证据规则形成某些 冲突。作为民事证据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案件主审法官承接案件后,围绕证据问题进 行必耍的指导说明、限期举证、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查、组织证据交换、归纳诉讼争点等 庭前准备工作人大增加和强调,而这些准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均有赖于实施准备工作的审判 人员能够及时接触当事人方可进行。但实行排期开庭后,一方面,原告在开庭传票到手便消 极等候开庭之FI的情况与审判人员对庭前准备工作缺乏足够重视的情况一旦结合,则一次开 庭Z后再举证、再次举证Z后又开庭的现彖发生的町能将大为增加,不仅会带來审判资源的 浪费、当事人诉讼成木的增加

7、,还与民事证据规定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冃的显然相悖; 另一方面,案件在立案部门向当事人发送了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基木诉讼文书再 移交审理部门,而后再由审理部门确定具体承办人后,案件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确定举证时 限的,必然再次启动送达程序向冇关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既增加了送达环节,又加大了 人民法院的诉讼支出;再者,由于排期开庭的时间一般定在立案后的第二十五口,当案件主 审人根据个案情况而决定直接适用普通审理时,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 规定,所确定的举证时限至少应为30 H,则容易形成立案部门所定开庭时间早于审理部门 确定的举证时限届满H的矛盾状况,如审理部门对开庭时间乂疏于

8、相应调整,则会因违反民 事证据规定而造成程序违法。3、审判组织模式及运作机制滞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來,除排期开庭的案件外,基 层人民法院就判决处理的案件而言,其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机制主要表现为:立 案移交审判庭确定一名具体承办人(审判员或助审员)组成合议庭(简易程序 不涉及该环节)主审人审查案件材料发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木、开庭传票等诉讼文 15开庭(一次、两次或多次)拟写审理报告、合议、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裁判文书立卷、报结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主审法官对于其中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几 乎事必躬亲。除此之外,在审、书配比明显失衡的审理部门,相当部分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 人员还要担任具

9、他审判人员开庭时的庭审记录工作,以及协助调查、送达等辅助工作。在当 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增无减、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刚刚离岗的不利形势下,继续实行 这种审判人员“既当主角乂当配角”的审判纽织模式和审理运作机制中,苛求这些“集主角 和配角于一身”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全面、规范地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的要求做好 所冇的庭前准备工作以保障高效庭审,无论在精力、时间上,还是在审判质量上,都难以得 到可靠保证。客观地分析,一些审判人员在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半年多來仍无法熟练、规 范地运用其规则,与他们在现冇审判组织模式和运作机制下,疲于应付源源不断的大量讼案, 以致疏于深入学习、研究新的业务知识不无相当的关

10、系。笔者认为,现冇审判组织模式下形 成的审和判的职能高度融合、职责界定不清的状况,已难以适应基层法院执行新的民事证据 规则的要求,因而正口益成为棊层法院冇效执行新的民事证据规则、真正确立证据在民事诉 讼中核心地位的又一障碍。4、法官履行释明义务的欠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立的法院释明权,是指 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漏,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 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 进行冇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平衡诉讼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从 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结合。设立法院释明权,可以

11、冇效地保证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 控制,提高诉讼效率。释明权后來逐渐演变为法院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一种义务。通览民事 证据规定,其中涉及法院(法官)应当履行相关释明义务的环节多达七处之多,足见法官 在诉讼过程中履行释明义务的重要。但是,从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看,rti 于法官素质的差异,能够谙熟释明范围、耍求,切实按照该规定关于释明义务的要求正确、 规范、适时、适度地履行释明义务的法官仍不多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施民事证据 规定应冇的效果。此外,立案时对当事人起诉的证据审查过于宽松,也或多或少地助长了 当事人消极履行举证义务的心理。(二)外部障碍所谓外部障碍,是指棊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在基

12、层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加 人(主要是当事人、律师、证人)存在的与执行民事证据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不良现彖。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当事人法律水平、诉讼能力普遍较低,证据知识和意识薄弱。先看以下一个调查结 果。随机抽选某基层法院2002年4-10刀受理的50件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的民事案件,共 100人,调查显示文化程度及比例为:文盲(包括只会写自己姓名的)7人、小学文化(包 括未毕业的,下同)42人、初中文化34人、高中文化13人、大专以上文化4人,其中, 小学以下的占49%,初中以下的则占83%Z众。从适应诉讼活动需要的角度讲,当事人文化 程度的高低,往往与他们能否顺利、适当地完成诉讼

13、活动密切相关,对举证能力、规范程度 也有明显差异。个中因果,不言而喻。在这种条件F,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能力上与规范执 行民事证据规定的要求之间,实际上呈现着落差较大的断层。这也是影响当前基层法院 执行民事证据规定效果的最大的外部障碍。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下同)诉讼观念更新迟缓。根据近7个刀 的立案、审理实践,实行新的证据规则后,能够相对完整、规范地按照新要求履行举证义务、 及时行使针对证据的相关权利、冇效进行质证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尚不多见,动辄申请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的现彖仍几乎案案可见,许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金今仍徜徉在过去“一纸诉状 到法院,只要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惬意Z

14、中。究其原因,一是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长 期存在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使他们形成的依赖心理壁垒依然坚实;二是仍冇不少代理人 对新的证据规则缺乏学习和研究,凭经验办案的色彩还很浓厚,热衷于搞证据突袭、搅浑案 情、延缓诉讼进程的代理人不乏其人;三是当事人限于白身文化水平,对新证据规则的认知 程度不尽人意。3、当事人消极应诉现彖冇增无减。这主要反映在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意拒绝到庭而进 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上。由于严格意义上的理想化诉辩式庭审活动,冇赖于诉辩双 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方显完整,当一方当事人怠于参与诉讼时,所谓的举证、质证,实际上 将成为法官对到庭一方举证的审查,而法官冇时难免不自觉地陷

15、入替代当事人质证的尴尬 角色。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彖更加严重。证人不到庭作证的现彖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 木已极为普遍,而新的证据规则关于证人作证以出庭作证为原则的规定,事实上增加了他们 作证的心理负担,因此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甚金拒绝捉供书面证词的悄况更加严重,当某些案 件的待证事实,只冇证人町以证明,但他们坚决不予作证而人民法院依法又不得进行调查收 集时,无疑将形成程序公止与实体不公的矛盾,从而无法实现民事审判定纷止争、维护正义 的终极功能。(三)其它障碍这主要体现在新的证据规则中的某些规定由于过于超前、原则与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审 判实际相脱离,以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已显滞后,从而阻却基层法院规

16、范执行新的证据规则 的情况。分析如下:1、民事证据规定界定人民法院町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过窄、对当事人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规定过于原则。该规定第I五条将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证据的范围限制为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冇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 性事项。除此Z外,非经当事人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主动启动调查程序。而第十七条 中对当事人巾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则限于三种悄形,其中该条第三项显得过于原则, 实践中难以把握。当出现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愿意接受法院当面调查而不愿岀庭作证、某些案 件确有必耍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相关笔录、图表(按新的证据规则,这些都不属于依法可rti 法院主动调杳收集或依当事人申请可以调查收集的情形)等情形时,会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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