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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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摘要:本文分析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论述 了责任竞合的概念。本文还阐述了我国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 若干思考。(从网上或书店查阅相关法学论文,进步规范摘要)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责任竞合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竞合理论(-)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删除标点)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其他导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 绝对权的行为;3、侵权行为是因

2、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应当具备的的条件,也是指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其行为后果的判断标 准有四条。第一条,损害事实,即存在客观存在的损害。第二条,加 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第三条,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第四条,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 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其基本特征有:1、违约责任 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 相对性。如

3、前所述,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耍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 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 果。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 性特点,但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 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安排。5、违 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前者 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耍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 仅讨论其积极要

4、件,即违约行为。(三)责任竞合的概念及学说。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 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是法律竞合 的其中一种,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 益的,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它既可能发 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Z间。侵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 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的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市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 正确

5、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 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 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 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乂相互渗透的状况。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此合 同关系也即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 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同时该侵权行为又 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违约,这就必然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合。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是违约

6、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主耍原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民法上性质如何,在法律上承担 何种责任。为解决这些问题,先后产生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 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1、法条竞合说:19世纪末期及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如 Endemamn VonTuhr等人借鉴刑法的理论而创设了民法中的法条竞 合理论。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 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如果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债务不履行 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则应当将债务不履行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 对待。因为侵权行为乃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债 务不履行则是违反了根据合同产生的特殊义

7、务。因此,当同一事实具 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 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 能享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2、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的事实如果同 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要件,由此应产生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二种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权利 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一学说为德国学者拉伦兹所倡导。拉 伦兹认为,请求权竞合说主张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与契约上 的特别义务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许多情 况下,这两项义

8、务具有共同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 因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特别义务而得以强化和具体化,但当事人设立 的义务并非导致两项义务产生,所以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不法行为所侵 害者,不是两个义务,而只是一个义务,因而产生一项请求权;对于 请求权人来说,他只能作出一次起诉、一次让与。拉伦兹认为,请求 权竞合说主张债权人可以保留一项请求权而转让另一项请求权,则必 然会认为债权人与请求权的受让人均为连带债权人,都可以对债务人 起诉,这对债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止是在批评请求权竞合的基 础上,拉伦兹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及竞合法律制度(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尽管侵权责

9、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 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 市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 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不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 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归责原则的区别。许多国家有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 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 具有有效的抗辩事rti,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 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 木采纳了此种做法。2

10、、举证责任不同。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 他人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 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 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 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根据大陆法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 利益出让人

11、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法中,虽然不存在无偿 人合同,但当事人的义务程度也与对价充分与否有关。但是,在侵权 行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 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 不能依法受偿。4、将效的区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规定 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如德国)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 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还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国) 法律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和规定了同样的时效,只是对某些特殊的 案件规定了短期时效。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來

12、看,因侵权行为所产 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 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产生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诉讼吋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 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贝噬 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人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第的规 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权之日起计算。”可见,两类责任适 用的时效期限是有区别的。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 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來

13、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 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 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 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 能对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6、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 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它计

14、算简便、追索方便。而侵权责任主 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此 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 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 办法來解决。7、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 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合同的损 害赔偿来说,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如 我国涉及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 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以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 是

15、,对不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但包 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 火,还包括间接损失。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 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 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为口已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一般反 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在合同责任中,债务人的代 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依自己的 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但是,代理人或使用人实施侵权行为给 被代理人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或使用承担责任,除非“代 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

16、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民法通则第17条)。9、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外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 有三种情况:1、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国法认为, 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 系存在吋才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 题。主张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即合同的当事人 不得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 才产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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