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程》(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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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应用,提高非现场监督工作水 平,根据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 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 的应用。第三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的监管系统,是指应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实施,以社会保险业务数据、 财务数据及其他数据信息为基础,依托业务专网,支持各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对社保

2、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的信 息系统。监管系统根据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发展需要及时升级和 完善。监管系统维护的相关经费开支列入当地“金保工 程”项目支出范围。第四条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通过监管系统的数据信息,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五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用监管系统开展非 现场监督,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 则。第六条监管系统的使用人员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负责人 和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并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颁发的监管系统用户账号和人员数字证书。第七条 各级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的 监管系统监测人员,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并为监管系统 应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二章职责第八条 省、州市、县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统筹监 管系统应用,通过监管系统监控及时发现社保基金风险隐 患,组织查处社保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完整。各级信息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协同做好监管系统实施和应用工作。第九条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机制,完善非现场 监督工作体系;(二)指导协调各地实施监控、疑点查处及外部数据采 集录入;(三)监控分析全省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处 疑点问题,推动整改落实;(四)实时监控

4、省本级数据,录入省本级外部数据。 定期发送和汇总省本级预警信息,督促省本级经办机构进 行核实处理。督办跨省疑点信息和协调跨市州疑点信息处 理工作;(五)协调解决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协助部级基金 监督机构完善监管系统指标和功能;(六)管理全省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组织全省社 保基金监督人员监管软件应用培训;(七)完成部里下发的监管系统相关工作任务,按要 求报送全省监管系统应用报告;(A)其他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第十条州市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监管系统实施应用,组织录入 本地区外部数据;(二)监控分析本地区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 处疑点问题,推动整改落实;(三)实时监控

5、州市本级数据,定期发送和汇总州市 本级预警信息,督促州市本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配 合省级协调跨州市疑点信息处理,督办跨县疑点信息处理 工作;(四)搜集、提出应用、反馈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 归档监管系统应用档案资料;(五)管理本地区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六)完成部、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下发的监管系统相 关工作,按要求报送本地区监管系统应用报告;(七)其他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区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网络监督工作,实时监控本地区 数据,定期发送和汇总本地区预警信息,督促本级经办机 构进行核实处理。配合州市与其他县市区协调跨县疑点信 息处理;(二)搜集、提

6、出应用、反馈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 归档监管系统应用档案资料;(三)完成上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下发的监管系统相 关工作,按要求报送本地区监管系统应用报告;(四)其他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第十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各级信息中心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一)定期备份监管系统数据,检查相关硬件设备, 提供软硬件、网络、安全环境等技术支持和服务;(二)负责将各险种数据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转换;(三)配合省级基金监督部机构完成全省监管软件人 员数字证书的申请和注销工作。(四)其他根据上级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十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主要 职责:(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医疗、工 伤、

7、生育等社保业务(财务)及报表数据等指标的相关要 求,负责实施从生产库采集、审核数据并上传到交换库 中;(二)接收并核查同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发送的监管 系统预警信息及疑点问题,及时清理基础数据,纠正预警 情况,核实疑点问题,按时向基金监督机构反馈核查处理 情况。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监督人员的职责:(一)熟悉监管系统的使用,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 题,并总结上报使用及发现的问题;(二)做好本辖区监管系统使用的统筹安排,及时完 成本地区用户账号的申请和报批工作,以及本地下辖各行 政区域用户账号的审核工作,并掌握用户账号登录使用情 况;(三)实时对监管系统的内容进行查阅、监控,监督 是否遵守监管系统的使用

8、权限,做好记录,及时发现问题 并向领导汇报;(四)保证系统使用和相关资料的安全性;(五)评价、考核、指导、督促网络监督工作。第三章应用第十五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使用监管系统的用 户账号及人员数字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取得:(一)各级基金监督机构拟定使用人员,提出用户账 号及人员数字证书申请;(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 核、签署意见后,按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基金监督机 构;(三)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将全省人员数字证书申 请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由部统一配发用户账号和 人员数字证书;(四)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将部配发的账号和人员 数字证书逐级发放给指定使用人安装使用。第十六条

9、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信息中心应当按照金 保工程”的相关规定,省级于每月25日前、州市于每月20 日前完成社会保险业务(财务)数据及报表数据的清理、 转换和上传工作,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监管系 统实时监控,于每月30日前将提示的预警信息,经安全的 数据传输渠道发送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省、州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收到上级社保基金监督机 构发送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将信息分发至预警发生地社 保基金监督机构处理。第十八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核 查并确定预警信息问题类型,及时处理疑点问题,并将核 查及处理的详细结果于次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同级

10、基金监 督机构。如遇到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顺延至下个 月反馈核查处理情况。第十九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结合监测分析, 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办和开展现场监督核查。对于社保经办机构不在规定时限内核查预警和疑点信 息,无故拖延处理的,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进行督 办,查明情况。对于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各级社保基 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入现场监督阶 段,必要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自收到同级社保经办 机构反馈情况后,应当完成分类处理工作:(一)对于正在处理或已处理的预警信息,做好跟踪 处理、分类统计、整改落实;(二)对于政策不明确、历史遗留等问

11、题,商同级养 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 研究,由业务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本级协商无法解决的 问题,报上级相关部门。(三)对于软件功能设置及其他问题,做好搜集整 理,并提出应用需求。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分类汇总预警 信息的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属于社保基金要情的,应当 按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要按季度、年度编 写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报告。州市级于每季度末的次月20 日,次年1月30日前将辖区内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情况向省 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报送书面和电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管系统分析数据的地区名称、数据期别

12、、社 保基金险种类型;(二)处理监管系统预警信息、疑点问题和其他异常 情况等,其中超过六个月未处理预警事件和历史疑点问题 未处理情况必须单独列示并说明,违规违纪案件应当重点 予以报告;(三)存在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整改情况和下一 步工作措施;(四)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非现场监 督工作文档管理制度。凡是记载反映网络监督工作,具有 查考保存文档价值的重要原始信息数据,领导批示,文 件、文书、报告,电话记录,核查、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明 材料均属归档范围。文档应当按照重要、安全、方便等原 则分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保存。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

13、每一项专题工作完毕,每一 个项目办结时,及时收集、归类、整理并按档案管理规范 要求进行编目、装订和保存。第二十四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金保工 程”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制度。监管 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由证书使用者负责保管,负主要责任。省、州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掌握所辖区域内监管 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的使用情况:(一)对于新增的人员,及时申请人员数字证书;(二)对于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岗 位的,注销并退回人员数字证书;(三)发生数字证书丢失等情况,应在注销后重新申 请人员数字证书;(四)对于人员数字证书损坏等情况的,应在注销后 退回数字证书,并重新申请。人员数字证

14、书的增加、减少、权限变动等申请手续, 均通过监管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考核机制,将登陆 使用监管系统次数、预警查处和督办件数、处理时限及完 成率、档案管理、监督工作报告质量、是否按期完成上级 交办的核查任务、是否发现重大风险问题等列入考核项 目,定期对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第五章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信息中心和社保 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保守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祕 密,不得私自向任何部门、机构或人员提供监管系统相关 信息。第二十七条监管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管理,不得在业务 专网、内网以外的计算机

15、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责任划 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 处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预警和疑点经查实确认为违规的;(二)不及时、不完整提供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基础数 据信息,或采取隐匿、伪造、窜改等手段,提供虚假数据 信息,对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三)不按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不能保证业务 专网安全畅通,交换库数据管理不到位,监管软件后台维 护跟不上,对监管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造成重大影 响的;(四)对预警和提示的重要信息长期不监控、不处 置,对发现的疑点信息不认真组织核查,对发现的挪用、 骗取等违纪违规问题和经办管理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大 情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安全规定,存储、处理、传递或向他人泄 露监管信息,擅自对外部门提供监管信息,以及部署实 施、后台维护监管系统导致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六)丢失或损坏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的;(七)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云南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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