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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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年3月月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通过通过,自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1-8 条条 共共8条条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9-18条条 共共10条条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三章事故调查 19-31条条 共共13条条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四章事故处理 32-34条条 共共3条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 35-43条条 共共9条条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44-46条条 共共3条条4/23/202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

2、总则1-8 条条 共共8条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23/202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制定条例的目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23/202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身伤亡或者直接经

3、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的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23/202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人以上死亡,上死亡,或者或

4、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工业中毒,下同),或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者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人以下重伤,伤,或者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济损失的事故;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事故的等级划分4/23/202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人以下死亡,以下死亡,或者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5、人以下重伤,或者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者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人以下重伤,或者或者10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23/2022

6、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表事故等级事故等级死亡人数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直接损失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0 100 1亿元亿元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02950990. 51亿元亿元较大事故较大事故3910490.10. 5亿元亿元一般事故一般事故12 100.1亿元亿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划为左边的等级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划为左边的等级4/23/202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漏报、谎报或

7、者瞒报。事故报告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究责任。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目的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23/202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

8、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利条件。对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事故调查的要求对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事故调查的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效率。 对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及单位的要求对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及单位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23/2022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9、处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23/2022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0、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9-18条条 共共10条条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4/23/202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小时内向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

11、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事故单位向政府报告事故的要求事故单位向政府报告事故的要求4/23/2022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事事故故现现场场有有关关人人员员事事故故单单位位负负责责人人立即立即当当地地县县级级安安监监局局1 小小时内时内上上级级安安监监局局及及负负有有监监管管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2 小小时内时内4/23/2022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12、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4/23/2022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3、(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4/23/2022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

14、故逐级上报至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关部门关部门关部门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逐级上报至省级安监局省级安监局省级安监局省级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关部门关部门关部门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关部门关部门关部门各级安监局接报后各级安监局接报后2 2小时内上报小时内上报4/23/202

15、2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16、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可以越级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4/23/20221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超过2小时小时。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 4/23/2022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告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包括(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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