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邦装饰铝板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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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北京富邦装饰铝板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来源: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托付代理人朱燕,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汪春旭,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邦装饰铝板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北营工业大院。法定代表人付文德,经理。托付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邦装饰铝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纪明担当审判长,法官梁志雄、甄洁莹参与的合议庭并于2022年10月8日以询问方式进展了审理。上诉人丽贝亚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汪春旭、被上诉人富邦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倪海涛、刘静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丽贝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22年1月24日,丽贝亚公司与富邦公司就丽贝亚公司施工的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车站外装饰工程铝单板供给事宜签订了编号为0006-05物04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商定由富邦公司供应4400平方米的“富邦”牌铝单板,单价276元,总价1 214 40

3、0元。双方还特殊商定:铝单板的产地是河南鑫泰铝业,油漆是韩国KCC的氟碳漆,必需保证铝板的颜色匀称全都,无色差。并商定“铝板基材、氟碳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环保要求。”此外,合同还商定违约责任为“出卖人如未按合同商定,担当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并处以最低不少于100%的罚款。”合同签订后,富邦公司实际向丽贝亚公司供应了4683.0874平方米的铝单板,总价1 292 532.12元。但丽贝亚公司在完成铝单板安装工作后,在揭掉外表爱护膜的过程中,发觉铝单板存在明显的颜色不匀称、色差和褪色状况。丽贝亚公司即向富邦公司通告了该状况,而富邦公司未予解决。因工期紧迫,撤除更换已不行能,丽贝亚公司只好将工

4、程先行向建立方交付。此外,由于富邦公司供应的局部铝单板存在外表不平坦,经丽贝亚公司提出异议后,富邦公司重新制作了这局部铝单板,但送至施工现场后发觉仍不合格。而富邦公司此时提出,重新制作需要增加价款。在协商未果后,富邦公司便拒绝供应符合合同商定的铝单板。鉴于工期紧迫,丽贝亚公司不得已,只好从其他厂家(佛山市展浩建材有限公司)订购,并为此多支付68 557.98元。由于富邦公司始终没有向丽贝亚公司供应其所用铝板基材和氟碳漆是否与合同商定相符的相关证明,加之其所供应铝单板消失的颜色不均、褪色等现象,丽贝亚公司认为富邦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的商定选用相关材料,违反了合同的商定,其所供铝单板根本达不到国家相应

5、的行业标准和富邦公司自己所的质量保证期,已经对丽贝亚公司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恳求:1、要求富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8 557.98元;2、富邦公司支付违约金1 292 532.12元;3、富邦公司在北京残奥会完毕(2022年9月17日)后一个月,将其供应的地铁天通苑南站外墙装饰铝单板全部更换为符合合同商定和国家标准的铝单板;4、诉讼费由富邦公司担当。富邦公司在一审中辩论称:一、丽贝亚公司主见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外表不平坦、存在明显色差和褪色从而要求富邦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恳求不成立。依据合同第9条的商定,货到工地当场验收其外观质量。富邦公司将铝单板送到工地后,丽贝亚公司已在送货单上签收,并未提出任

6、何异议,足以证明丽贝亚公司对铝单板外观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并且丽贝亚公司称该工程已被建立方验收合格,说明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无质量问题。二、丽贝亚公司提出从其他厂家订购铝单板所支付的68 557.98元货款应由富邦公司担当的主见不成立。依据双方合同的商定,丽贝亚公司在富邦公司订购的铝单板是4400平方米,富邦公司实际供货4706.3353平方米,富邦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最终一批的供货时间是2022年5月9日,依据丽贝亚公司所供应的证据说明,丽贝亚公司从其他厂家购置铝单板的时间是2022年6月,也就是说,丽贝亚公司是在富邦公司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购置的,与富邦公司无关。三、丽贝亚公司提出由

7、富邦公司担当100%的违约金,共计1 292 532.12元,不能成立。合同第15条商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商定,担当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并处以最低不少于100%的罚款。”该条并未商定计算的基数标准,属于商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商定。四、丽贝亚公司要求富邦公司担当地铁天通苑南站外墙装饰铝单板全部更换费用的诉讼恳求,数额不明确且尚未发生,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恳求驳回丽贝亚公司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24日,丽贝亚公司与富邦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第一条标的物:标的物名称铝单板;商标富邦;规格型号见排幅员;生产厂家富邦公司;计量单位;数量4400;单价276元,总价1

8、214 400元;铝单板产地河南鑫泰铝业;板厚为国标2.5mm,实际厚度应足2.25mm以上;油漆为韩国KCC的氟碳漆,涂层厚度为三涂,到达国标30ym以上;版面的折边2.0cm,面积按见光计算;必需保证铝单板的颜色匀称全都,无色差;以上单价为落地价(包含税金、运费、包装等各种费用);加工的排幅员必需按工程治理部的排版进展,排幅员必需有工程经理的签字,样板参照买受人的样块,样板必需有工程经理确认。其次条质量要求:铝板基材、氟碳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环保要求。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必需完整,每件产品都要有爱护膜。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9、:2022年1月30日由出卖人送货到天通苑地铁五号线工地。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方式及费用均由出卖人负责。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工地当场验收其外观质量,抽样送国家质量检测中心进展检测。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十年(由出卖人出具产品的质量保证书)。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首付10万元作为定金,1000为一个结算批次,款项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需支付,货完款清。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条件:合同随着双方义务的解除而解除。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合同商定,担当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并处以最低不少于100%的罚款。买受

10、人违约责任:买受人在出卖人产品质量保证及工期保证的状况下,如未按商定付款,耽搁工期由买受人负责。合同签订后,富邦公司依约向丽贝亚公司提交由其负责人签字的铝单板样板,并由丽贝亚公司予以保管,并按合同商定按期向丽贝亚公司供应铝单板4683.0874平方米,总价款为 1 292 532.12元,丽贝亚公司对上述铝单板予以签收,用于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外墙装饰。后丽贝亚公司连续要求富邦公司供给相应铝单板,但双方对于铝单板价格产生异议,未达成全都。丽贝亚公司从其他公司订购价值68 557.98元的铝单板,同样用于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的装饰。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丽贝亚公司现在以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颜色不均

11、、褪色为由诉至该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损失。诉讼中,丽贝亚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颜色不均和褪色问题予以鉴定,经双方同意,托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进展鉴定,后因丽贝亚公司未能供应双方认可的铝单板样品,导致铝单板无法进展鉴定。后丽贝亚公司撤回申请,不再要求对铝单板进展鉴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丽贝亚公司与富邦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的外观和质量是否违反合同的商定,存在质量问题,担当违约责

12、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第一、依据合同商定,丽贝亚公司应在铝单板送到工地后对其外观质量予以验收,并抽样送国家质量检测中心进展检测。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看,丽贝亚公司从收到第一块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到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的外观装饰完工,均在送货单上签收而未对铝单板的外观质量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丽贝亚公司对铝单板的外观是认可的。其次,因丽贝亚公司未供应由其保管、双方认可的铝单板样品,从而导致无法认定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是否符合合同商定的铝单板质量,对此,丽贝亚公司应担当责任。第三,丽贝亚公司主见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而富邦公司予以否认的状况下,丽贝亚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主见成立。虽丽贝亚公司提出

13、对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进展鉴定的申请,但其不能供应双方认可的样品而导致无法进展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五条之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值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供应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丽贝亚公司用于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外观装饰材料中,还使用其他生产厂家的铝单板,但其他生产厂家的铝单板质量是否符合其与富邦公司合同商定的样品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外观颜色是否与富邦公司全都,丽贝亚公司应当供应证据证明而未提交,故其主见

14、富邦公司铝单板消失颜色不均、褪色等现象的理由不成立,缺乏证据支持。第五,富邦公司向丽贝亚公司实际供应铝单板4683.0874平方米,已超过合同商定4400平方米,其已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商定的供应铝单板的义务。丽贝亚公司要求富邦公司连续供应铝单板,对超出合同商定数量的铝单板,富邦公司提出新的价格与丽贝亚公司进展协商,在双方对铝单板新价格不能达成全都的状况下,丽贝亚公司向其他公司订购价值68 557.98元铝单板的行为,富邦公司无需担当义务且不构成违约。故丽贝亚公司要求富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68 557.98元的恳求,于法无据。第六,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南站已经投入使用,且丽贝亚公司自己称已通过建立方

15、验收,现丽贝亚公司主见全部更换并由富邦公司担当相关费用,既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经济活动遵循的经济节省原则,故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丽贝亚公司未供应充分证据证明富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其销售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丽贝亚公司的诉讼恳求。丽贝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既没有查明事实,也没有仔细审查证据,对丽贝亚公司供应的照片、录像资料等可以直接证明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不符合合同商定的重要证据,竟然在判决中只字未提,而最终作出“丽贝亚公司未供应

16、充分证据证明富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其销售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明显偏袒富邦公司,并加重了丽贝亚公司的举证责任。据此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服人。双方在合同中对铝单板的颜色要求和效果都有明确而详细的商定。但富邦公司供应的铝单板在安装接膜后就发觉存在颜色不均、色差明显等问题,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褪色现象日益加重。这是明显违反合同商定的违约行为。对此,丽贝亚公司在一审供应了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加以证明。虽然富邦公司对比片和录像不认可,但并没有提出任何相反证据进展反对。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该照片和录像的证明效力应当得到确认。但是,一审法官不但对丽贝亚公司的证据不予确认,对丽贝亚公司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也不予准许,甚至在判决中对这一重要问题避而不谈。二、富邦公司违约的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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