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第三十二章(3)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①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时发挥自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作用,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③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④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
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收人的来源和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只能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的使用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生产用地和耕地的用途,任意扩大宅基地的面积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我国规定了严格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五,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作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第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第三,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