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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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 甲 方 )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共有权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买受人( 乙 方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共同买受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居间人(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和 居 间 人 在 平 等 、 自愿 、公 平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存 量 房 屋 买 卖 及 委 托 居 间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2、房 屋 基 本 情 况 及 权 属 情 况( 一 ) 出 卖 人 所 售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 该 房 屋 ” ) 坐 落 于 : 沈阳市 房 产 证 号 为 :, 登 记 建 筑 面 积 共平 方 米 ( 本 款 所 述 房 地 产 信 息 以 房 地 产 证或 相 关 正 式 法 律 文 书 上 的 记 载 为 主 )。( 二 ) 该 房 屋 规 划 设 计 用 途 为 : 囗 住 宅 / 囗 公 寓 / 囗 别 墅 / 囗 办 公 / 囗 商 业 囗 工 业 囗 其 他 :。( 三 ) 买 卖 双 方 均 清 楚 该 房 屋 以 现 状 出 售 , 买 受 人 己 检 查 或

3、己 授 权 代 表 代 为 检 查 该 房 屋 , 故 买 受 人 不 得 以 不清 楚 房 屋 情 况 或 产 权 现 状 拒 绝 交 易 。该 房 屋 产 权 现 状 如 下 及 若 存 在 抵 押 状 态 需 赎 楼 的 办 理 方 式 为 以 下 哪 种( 单 选 ) :出 卖 人 对 该 房 屋 产 权 现 状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保 证 没 有 查 封 情 况 , 如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则 出 卖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十 二 条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囗 该 房 屋 没 有 设 定 抵 押 , 出 卖 人 对 该 房 地 产 享 有 完 全 的 处 分

4、 权 , 出 卖 人 须 于 签 署 木 合 同 后日 内 将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双 方 指 定 的 监 管 定 金 和 交 房 保 证 金 的 第 三 方 。口 该 房 屋 处 于 抵 押 状 态 , 出 卖 人 承 诺 于 买 卖 取 方 办 理 完 资 金 监 管 手 续 及 买 受 人 办 出 贷 款 承 诺 函 之 日 起日 内 还 清 贷 款 , 办 妥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出 卖 人 于 办 理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当 日 将 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上述 第 三 方 或 第 三 方 指 定 的 担 保 公 司 。(

5、 四 ) 该 房 屋 的 租 赁 情 况 为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 单 选 ) ,口 甲 方 未 将 该 房 屋 出 租。口甲 方 己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 甲 方 保 证 己 取 得 承 租 人 放 优 先 购 买 权 或 放 弃 购 买 权 之 书 面 证 明。买 卖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处 理 租 赁 等 事 宜 :口出 卖 人 须 于前 解 除 原 租 赁 合 同 , 买 受 人 对 因 原 租 赁 合 同 而 产 生 之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二 条 成 交 价 格经 出 卖 人 和 买 受 人 协 商 一 致 , 该 房 屋 成

6、交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 小写 ) 元 ( 大 写元 ),该 成 交 价 格 不 含 税 费 , 因 本 次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之 的 定 承 担 。 本 次 交 易 约 定 交 付 的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等 见 附 件 清 单 , 清 单 所 列 设 备 、 装 修 及 物 品 等 无 需 买受 人 另 行 付 费 , 成 交 价 己 包 含 清 单 所 列 物 品 价 值 。第 三 条 交 易 定 金 定 金 交 付 :买 受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日内 ,支 付 购 房 定 金 共

7、 计 人 民 币 ( 小 写 )元 ,大写 元 。本 条 所 约 定 的 定 金 交 由 双 方 所 约 定 的 第 三 方 监 管 , 监 管 方 式 、 放 款 、 退 款 条 件 等 事项 依 买 卖 双 方 与 第 三 方 所 签 的 监 管 协 议 或 类 似 文 件 而 定 , 买 受 人 将 定 金 支 付 给 监 管 方 或 打 入 出 卖 人 己 签 署 的监 管 协 议 或 类 似 文 件 上 指 定 的 监 管 账 号 中 以 后 ,视 为 出 卖 人 本 人 己 收 讫 定 金 , 出 卖 人 应 向 买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据 , 出 卖 人 拒 绝 向 买 受

8、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据 的 , 不 影 响 定 金 的 生 效 。第 四 条 交 房 保 证 金出 卖 人 应 结 清 房 产 交 付 前 所 欠 的 物 管 、 水 电 及 其 他 设 备 设 施 等 应 付 费 用 , 并 保 证 按 约 定 的 交 房 条 件 如 期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房 产 , 为 此 出 卖 人 同 意 从 定 金 中 预 留 人 民 币 ( 小 写 )元 ( 大 写元 ; )作 为 交 房 保 金 , 此 款 托 管 于 第 三 方 , 待 出 卖 人 结 清 所 有 应 付 费 用 , 并 办 理 完 毕 水 电 及 其他 设 备 设 施 过 户 手

9、续 , 按 约 定 交 房 条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产 后 10日 内 , 由 第 三 方 无 息 退 还 给 出 卖 人 。出 卖 人 拒 不 结清 所 欠 费 用 或 未 按 约 定 条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产 及 家 私 家 电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将 此 款 用 于 抵 扣 所 欠 费 用 或 用 于 补偿 损 失 不 足 部 分 仍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如 附 有 家 私 家 电 的 , 包 括 家 私 家 电 交 付 ) 。第五 条 房 款 付 款 方 式双 方 同 意 买 受 人 按 如 下 方 式 支 付 除 购 房 定 金 以 外 的 房 款

10、:1 、 买 受 人 须 于年 月 日 之 前 支 付 首 期 购 房 款 ( 不 包 括 定 金 ) 人 民 币(小 写)元 ,( 大 写元 )到 买 受 人 贷 款 银 行 作 资 金 监 管 或 到 第 三 方 办 理 资 金 监 管 , 并 依 据 监 管 合 同 存 入 监 管 帐 户 ,出 卖 人 应 在 接 到 买 受 人 或 第 三 方 通 知 后 积 极 配 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并 签 订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2 、 买 受 人 应 在 买 卖 双 方 办 理 首 期 购 房 款 监 管 截 止 日 前 向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11、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贷 款 申 请 的 相关 资 料 , 贷 款 金 额 以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为 准 ,如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贷 款 ( 组 合 贷 款 则 以 银 行 与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 少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应于 银 行 出 具 贷 款 承 诺 函 之 日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之 日 起 ( 如 属 组 合 贷 款 , 则 以 较 后 发 生 的 时 间

12、计 算 ) 七 日 内 向 第 三 方 或 监 管 银 行 补 足 首 期 款 , 如 多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可 向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将 多 出 部 分 退 回 ,出 卖 人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的 手 续 。 出 卖 人 应 一 同 办 理 首 期 款 监 管 手 续 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贷 款 申 请 手 续 , 并 签 署 收 款 帐 户 确 认 书 等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要 求 签 署 的 相 关 文 件 。3 、 买 受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获 得 银 行 或 公 积 金 管

13、 理 中 心 批 准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解 决 :口买 人 自 行 筹 齐 剩 余 房 价 款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出 卖 人 口 买 受 人 继 续 申 请 其 他 银 行 贷 款 , 至 贷 款 批 准 , 期 间 己 发 生 的 及 要 产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负 担 ;第 六 条 权 属 转 移 登 记 ( 一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 自 买 受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将 楼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买 卖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监 管 账号 或 取 得 银 行

14、贷 款 承 诺 函 , 且 出 卖 人 己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 产 权 无 抵 押 、 无 查 封 ) 之 日 起日 内 , 双 方 共同 向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 二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之 日日 内,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户 籍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原 有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如 出 卖 人 未 如 期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的 , 应 当 逾 期 每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

15、逾 期 超 过15 日 未 迁 出 的 , 应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 三 ) 在 收 文 回 执 载 明 答 复 日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买 卖 方 须 办 理 交 纳 税 费 的 手 续 。 该 房 产 证 由 买受 人 配 合 领 取 , 买 受 人 负 有 抵 押 义 务 的 , 买 受 人 须 在 领 取 新 房 产 证 当 人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第 七 条 房 屋 的 交 付( 一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哪 项 约 定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口办 理

16、完 毕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口出 卖 人 收 到 买 受 人 全 部 首 付 款 后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囗 出 卖 人 收 到 全 部 房 款( 不 含 物 业 保 证 金 )后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 ( 二 ) 该 房 屋 交 付 时 ,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第 1 、 2 、 3 项 手 续 : 1 、出 卖 人与 买 受 人 共 同 对 该 房 屋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等 具 体 情况 进 行 验 收 ,记 录水 、 电 、 气 表 的 读 数 , 并 交 接 补 充 协 议 及 物 业 交 割 单 中 所 列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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