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X职业学院2022 年 X 月 22 日 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一定的学分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组员。
— 2 — 第二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全面综合原则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校内已修读的课程,还包括学生校外获得的体现资历、知识水平、技能和能力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成果第六条 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严格质量标准;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第七条 相关相近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度较高的,可转换为相关的专业课程与专业课程无关的,可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基础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第八条 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学习成果,审批后符合要求的可优先转换为相关类别的课程,额外的可认定为相应课程类别的学分,予以储存积累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50%,每类项学习成果不超过 25%第九条 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和转换,且只能认定和转换一次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课程及学分认定或转换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3 — 第十条 除国家或相关政策规定外,专业核心课、政治理论课、JUN事课、毕业作业、顶岗实习等课程,原则上不予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包括学生在校(籍)期间获得的各类学习成果根据是否具有明确的学分或学时规定,可分为课程类与非课程类学习成果第十二条 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一)学生在本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二)学生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机构、学习平台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三)学校认可的其他课程第十三条 非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一)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非毕业资格规定的各类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或水平证书二)学生具有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并取得学校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三)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和成果四)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省级以上体育、文化、专业或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奖励奖项— 4 — (五)学生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获得的著作权等六)学生获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软件著作权等专利七)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学习成果八)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其他非课程类学习成果第十四条 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若涉及署名单位的,署名单位必须为“X职业学院”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类学习成果有明确学分的,课程学分直接予以认定;没有学分但有明确学时的,按学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折算为相应的学分,按照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录入课程名称,课程性质为课程所属项目名称。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根据成果体现的资历、资格、级别、能力折算为相应的学分,并予以认定,按照成果名称录入课程名称,课程性质为所属项目类别名称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同等层级以上各类学习成果经认定后,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为基础,以与规定课程教学目标、— 5 — 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的相关度为依据,可转换为学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或公共选修课学生获得的低一级层级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的课程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类课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获得的课程类学习成果的课程名称需与申请转换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二)学生获得的课程类学习成果的教学目标需与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一致三)学生获得的同等层级课程类学习成果的教学内容需与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 80%以上,低一层级课程类学习成果的教学内容相关度需达到 100%四)学生获得的课程类学习成果所认定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申请转换的课程的学分第十九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类课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需满足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所必备的知识能覆盖申— 6 — 请转换课程的核心知识点三)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所认定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申请转换的课程的学分第二十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等)、跨专业或跨年级修读的课程学分,履行审批程序后可直接予以认定为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或经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换、校外实习实践项目等),在校外培养期间所取得的学习成果,项目时间为一学期以上的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直接予以认定;不足一学期的短期项目可认定转换为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限选课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学籍异动和跨校培养项目等不能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申请通过自修、重修或补修等方式完成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退役复(入)学学生的入伍经历,可认定转换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体育课、JUN事理论和JUN事技能课学分,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免修第五章 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 学生各类学习成果经认定后,作为课外模块,课程名称以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录入,课程性质为课程所属项目名— 7 — 称,课程类别为学分认定,课程成绩按照学校现行成绩记分制折算后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各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应提供实际修读的课程成绩单原件或相关证书证明原件为依据,课程成绩按照学校现行成绩记分制折算后予以记载第六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各类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程序如下:(一)申请学生本人填写《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退回,复印件须经负责老师签署意见),于每学期第二周内向课程所属单位或学生所属单位提出申请1.学生申请学习成果认定的,向学生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2.学生申请学习成果转换的,向课程所属单位提出认定转换申请二)审核各单位于第三周内组织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召开初审会议,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复核教务处组织对各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认定转换材料进行复核四)记载教务处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及相关信息— 8 — (五)查询教务处提供认定和转换结果查询六)存档审核通过后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由教务处存放归档第二十七条 退役复(入)学学生应在复(入)学后二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公共体育、JUN事技能和JUN事理论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履行程序后予以免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以作弊论处;因管理不严,造成违规认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起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9 月起实施,有效期 3 年附件:1.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参考标准—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