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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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摘要: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供电企业面临着市场严 峻的挑战,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 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就供电合同的 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供电企业的参考。关键词: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险;营销经营风险; 合同签约和履行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 致形成的规范的法律文书。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为电 力经营中的重要一环,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社会 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 供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合同的重要性,有的虽已意识到其重 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

2、出现的诸如违 约责任、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 决,使供电企业不得不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一、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供电企业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在经营过 程中,以供电人身份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 险与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 同存在的法律风险表现在: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导致电费回收风险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 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 使国有资产受到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目前由于部分电力相关法律条款已不符合实际 要求,可操作性差,给供

3、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 大障碍。2、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合同条款应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间应相互衔接, 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签订合同 时,对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等均能具 备,但往往对其他重要条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风 险转移、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合同 生效时间、合同目的等等,要么欠缺、要么约定不明确。有 的供用电合同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空 白;有的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在供用电合同中 却没有其应承担相关义务条款;有的供用电合同干脆简单地 约定”按照合同法执行”、”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等, 无法涵盖

4、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甚至把切实维 护电力企业自身利益、确定用户责任的条款划掉,出现这样 的欠缺都会给后期合同履行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3、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一个合同的履行往往存在一个过程,期间需要合同双方 或者多方的配合,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地约定相关细 节,但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 恰当地做出补充或修改。由于供电关系一旦确定,一般情况 下将会保持连续的交易状态,而用户自身用电情况的变化是 绝对的,包括用电主体、用电性质、用电地点、用电容量、 用户履约情况等等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都应体现为供用 电合同的变更(解除),但是长期的管理习惯造成电力企业 的营销人员

5、通常只重视用电业务的调整变化,而往往忽略对 书面用电合同条款的相应变更。这就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 定的法律风险,电网经营企业将无法准确地掌握自身对供用 电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完全与适当,也无法准确地了解用户 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4、员工风险意识的薄弱供用电合同的风险最主要还是来源于企业内部员工风 险观念上的欠缺。部分电网经营企业在以往垄断经营过程中 形成了强烈的交易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使得部分员工缺 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对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认知不足。 主要问题包括轻信心理;工作草率、不负责任甚至渎职;内 部管理疏漏,规避内部制度等等。二、防控供用电合同风险的几点建议和思考如何能最大限度降低和

6、减少企业营销经营风险和法律 风险,实现合同风险可控在控,笔者认为提高对供用电合同 作用的认识是最迫切的。只有增强契约意识,才能在业务报 装过程中切实加强供用电合同签订制度的执行:第一,积极开展营销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强化对营销 风险的辨识、分析和应对管理,及时防范、化解和控制各类 营销风险,建立全面的营销风险防范体系,为企业创造价值、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一是确保将营销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 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二是确保企业内部特别是内部 上下级营销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三是确保电力 营销与服务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四是确保有营销相关制 度和为实现营销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

7、障经营 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 目标的不确定性。五是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种营销风险发生 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遭受重大损失。第二,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机制,做到”三个到位”, 确保合同修签工作正常开展。一是完善体系,认识到位。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人员体系,供电公司应设置专职供用电合 同管理专责岗位,建立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人员体 系,做到专人负责,执行到位。其次是完善健全的制度体系, 供电公司应进一步明确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 准,完善合同分级管理模式,统一合同管理台帐、报表、档 案的管理标准,明确合同存放地点、档案盒外观、标签格式 等要求,专变用户合

8、同与其原始档案一同存放,一户一档, 居民合同按台区、线路集中存放,做到查阅便利、快速,实 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二是落实责任,措施到位。供 电企业应分解供用电合同修签任务,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 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责任到人,形成”人人重合同, 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正视困难,工作到位。由 于供用电合同签订和修改牵涉精力多、难度大,开展起来确 实面临很大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应以”三多”手段来解决 工作中的困难,一是多沟通;二是多宣传;三是多联系。第三,呼吁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立法。对电力专业法 律法规中与国家基本法不协调及有违电力交易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的规定应予以删除或作相应调整

9、,对规范电力市场、 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 发展同时又确保用电方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应更为详尽合 理,尤其是在供电营业规则中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巩固 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电力管 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提供规则和指导。第四,加强合同签约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在签订供用 电合同时,供电企业首先应注意履行电力法第26条规 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对本营业区内的客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 电的义务除非有正当的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客户用电合理之 请求。还应真实地向用电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在营业 场所应公布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告用电

10、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 供客户须知资料。对供用电方案的确定、工程中间检查、工 程竣工检验等情况,供电方有通知用电方的义务及与用电方 协作配合的义务。其次,避免合同条款无效情况出现,即不 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还要避免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避免出现 违法免除供电方责任,加重用电方责任,排除用电方主要权 利的条款。再者,要确保合同每一条款的含义的明确肯定, 避免出现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时,供电方将处于不利地位。另外,在签订合同 时,应注意审核用电方主体资格,其必须具备签约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者简介:徐斌(1982-),男(回族),河北承德人,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在读研究生;承德供电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客户关系主管,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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