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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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试行)2010-12-2912:57审核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员编制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有效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关于贵州师范大学编制设置的批复(省编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编制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内部编制管理,促进

2、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第三条学校编制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省编委核定的各类编制结构比例,提出编制分配总体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二章人员编制结构第五条为了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发挥人员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学校可以设置机动编制,对人员编制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实行编制控制管理。(一)固定编制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完成核定的基本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所必须保证的最

3、有效能的基本人员编制。(二)机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预留的发展编制。(三)流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调节相关单位和部门阶段性人员结构矛盾的过渡性人员编制。流动编制从机动编制中按一定比例掌握。第六条机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数;各单位各部门的控制编制以核定的固定编制数为准,流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编制。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每个聘期核定一次,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单位各部门出现的临时性编制缺口,通过流动编制调剂解决。第八条根据岗位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

4、技能人员编制三类。学校人员编制根据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单位性质、任务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人员编制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第九条学校人员编制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学校在总编制内抽取10%乍为预留发展机动编制,编制总量的90%乍为首次核定各单位各部门人员编制的基数,各类人员编制按下列结构比例掌握:(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高校教师编制原则上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80%;(二)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15%(三)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5%第三章人员编制核定标准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按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90利基数进行核定。(一)教学单位的编制

5、根据学生规模、学科情况、办学层次等因素综合核定;(二)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编制根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定;(三)工勤技能人员的编制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第十一条高校教师编制以师生比为基数、以当量学生数为基本参数、以学科类别及实际承担的工作量为调整参数进行核定。当量学生数按实际在册的各类国家任务学生数进行计算。当量学生数的折算权重分别为:留学生为3,博士研究生为2,硕士研究生为1.5,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全日制高职专科生为1。第十二条高校教师编制核定以当量本科学生数为基础,首次按下列标准核定:(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教师

6、编制的总体师生比首次按1:18掌握,各教学单位的教师编制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学科专业性质,实行分类核定。1. 属文科性质或以文科为主的教学单位,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20掌握。2. 属理工科性质或以理工科为主的教学单位的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18掌握。3. 职业技术类的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20掌握。4. 体育、音乐、美术类的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16掌握。5. 属于本科学院管理的高职生首次暂不作为编制核定的基数。(二)当量学生数超过1000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核算,并计入编制总数:文科按1:30,理工科按1:25,体育、音乐、美术类按1:20。(三)学校按照各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发展的规模和

7、层次不同,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高校教师编制进行补贴:每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本科示范专业、教学科研团队等补贴1个编制;每个二级学科硕士点补贴0.5个编制;每个一级学科硕士点补贴3个编制。1. 本科招生专业达3个补贴1个编制,3个以上每增加1个本科招生专业补贴0.5个编制。2. 新办专业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酌情补贴编制。(四)辅导员编制单独核算,纳入教师编制管理,以当量本科学生人数为计算基数,首次按每300名当量本科学生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根据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首次每个学院配备1名专职学生管理人员编制。(五)承担全校性公共课的独立教学单位按

8、每学期18周,每周8学时的工作量核定教师编制,其它承担有全校性公共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的公共课教师编制按每学期18周,每周10学时的工作量核定并计入总编制数。第十三条高校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需要,首次核定人员编制按下列标准掌握:(一)实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核定,根据学科性质、工作任务及设备维护等工作量不同分别掌握:1. 理工科性质为主、实验任务相对较重、实验设备维护量较大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工程)人员编制数掌握在本单位教师编制数的15%E右。2. 以理工科为主,但实验和设备维护任务相对较轻的,实验(工程)人员编制数掌握在本单位教师编制数的10%左右。属文理兼

9、有、实验任务相对较少、实验设备维护任务相对较轻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工程)人员编制数掌握在本单位教师编制数的5%右。实验(工其它实验任务相对较少、实验设备维护工作任务相对较轻的教学科研单位,程)人员编制数掌握在本单位教师编制数的2%左右。3. 教学辅助单位、科研机构实验(工程)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4. 其它部门的实验(工程)人员编制,在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的条件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根据学校图书馆和各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1. 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人员以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教职工总数为计算基数,按每250人配备1名图书馆人员的标准核

10、定。各教学单位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按单位教职工总数和当量学生数为计算基数进行核定:1500人以下配备1名;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配备2名;3000人以上配备3名。(三)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5%左右掌握,纳入教师编制管理。(四)编辑出版、会计、卫生、档案、工程、经济、审计等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编制,根据人员状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分别核定。第十四条管理人员编制按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15瞬握。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人员编制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内分别核定。第十五条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按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5辟握,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再设工勤技能人

11、员编制。第十六条学校科技产业发展中心、附中等人员编制单独核定的单位,其人员编制严格按上级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及比例结构进行控制。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学院的人员编制参照相关业务处室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第四章人员编制管理第十八条学校成立人员编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人员编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第十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编制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编制各单位各部门各类人员编制方案,并负责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学校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对各单位人员编制审核一次,并根据有关政策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

12、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经校党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方案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要本着规范高效、优化结构的原则,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将编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以流动编制聘用的人员掌握在学校核定人员编制基数的10%以内。首次核定编制后,各单位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以流动编制聘用人员的,须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职责等报校人事处核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合理使用人员编制,首次核定固定编制后,要对编制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空编率和超编率原则上控制在5滋内。超编或空编的单位和部门,要通过自然减员、申办新专业、提升办学层次或及时补充等方式进行调整优化。(一)满编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新增人员,确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使用学校的机动编制。(二)超编单位应通过申办新专业、新学位点、扩大招生规模、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等途径,在三年内达到学校核定的固定编制控制数以内。(三)空编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引进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保证适度的人才队伍。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设置和虚设的机构、团体、组织和岗位,一律不得使用学校人员编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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