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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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各村,镇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镇属各公司: 为贯彻实施沪府发65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66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府发23号关于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府发26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土地处置、户籍转性、落实保障三者联动原则,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对新征地人员参加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规定 (一)基本社会保险以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22%,缴费年限为15年。 1、基本养老费用

2、:缴费费率为17%; 2、基本医疗费用。缴费费率为5%。 (二)补充社会保险 以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缴费年限为15年。 1、补充养老费用:缴费费率为15%; 2、补充医疗费用:缴费费率为5%; 3、24个月生活补贴费。目前每月为423元。 因身体原因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30%的生活补贴费24个月。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挂钩,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医保费用用途 基本医疗费用用于大病、住院,补充医疗费用用于门、急诊。 (五)生活补贴费发放形式 24个月生活补贴费由区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3、 二、新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和医疗的原则 l、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2、被征地人员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为其办理劳动手册,并实行市场就业。 3、一次性缴纳原则。 (1)被征地人员必须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次性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 (2)凡符合退养年龄并选择退养待遇的统一由区征地养老服务所养老并签订相关协议,由征用地单位一次性缴纳养老费用。 4、被征地人员可自愿参加现行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门、急诊待遇。(具体见七府办

4、11号) 三、就业服务 新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1、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2、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3、征地劳动力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4、对新征地人员征地后继续留原单位工作期间,该单位不得因征地改变其相应待遇,以确保征地人员的权益。 四、被征地人员的分类和特殊对象的保障待遇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5、 l、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特殊对象的保障待遇: 1、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征用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保险费和发放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自愿选择进入“镇保”,其保障待遇享受征地劳动力待遇。 3、征地养老人员中,已享受“城保”退休待遇的,由用地单位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15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和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4、户

6、籍在原地的服刑或劳教人员,由征用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和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5、新征地镇保人员在领完24个月生活费后,因客观原因暂时无工作岗位的,由镇政府承担费用并由所在村负责每月发放就业补助费(镇、村事业单位及由政府扶持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除外),就业补助费随政策调整而调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相关窗口,负责协调发放事宜。 6、新征地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参照农民参加镇保的方法,可领取当年标准的养老生活费,该费用由镇政府承担并由所在村负责发放;对个别新征地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留用。待男

7、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再为其办理并领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养老金。 五、关于征地养老、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l、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构成,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 2、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具体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3、征地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征地部门发出征询表,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进入小城镇社会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征地养老。 征询表下达后七天内,作出书面选择。未作出书面选择的视作选择征地养老并享受相应待遇。 4、经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征地单位同意,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六、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凡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人员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由七宝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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