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试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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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突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到城郊就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些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了些人文关怀,无疑于困境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起到了一定的扶肋效果。但是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现本人就怎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表一下个人想法与意见。一、农民工的定义即农民工人,他们是从农村进城务工的社会群体,他们是农业户口,但在城市

2、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常年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了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低人一等的务工人员,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

3、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三、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社会发展的差异各方面等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连最基本的保障都得不到,(一)劳动权益被侵害1、自由择业的权利受到限制由于文化素质方面的欠缺,很多农民工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的需求,加上城市各行业对求职者各方面要求都很高,所以绝大多数来城务工农民只能在非正式的劳务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很多城里人都不愿干的最脏最累的工作;很多大型城市从保护本地人员就业的角度多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

4、别是外来农村人口在本地就业的制度。2、劳动报酬得不到基本保障劳动报酬权是农民工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很多用人单位却忽视了这项最基本的权利。来城务工的农民工明明从事的是和城市人同样的工作,但在报酬方面却是天壤之别;超时超量完成工作没有额外的奖励或是报酬;还有就是拖欠农民工资现象在现今社会是甚为严重的。案例:田某与丁某系两位朴实的农民,在建筑工地搞点小型安装等项目。2001年8月某市公路局建洙津渡收费站办公大楼,朱某以某公司(甲)名义承建了该项目,2002年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合并,2003年8月,田某与丁某同朱某签订了铝合金窗安装、涂料等辅助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办公大楼竣工后

5、,因朱某要求增付工程款而不配合移交办公大楼,某市公路局因此于2004年诉至当地法院,田某与丁某的工资也仅收回了一部分,其余部分的给付却遥遥无期。在审理公路局案中,朱某因拖欠其余民工工资和其他债务与追索债务人员发生纠纷,并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5年入狱,田某和丁某起诉朱某索要工资的希望更是渺茫,故两人遂转而起诉乙公司,该法院立案受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了免诉讼费手续。但待本院审结公路局案后,发现某市公路局实应付该办公大楼项目工程余款远远不足以支付朱某应付该项目的民工工资及其他债务,且乙公司对田某和丁某的起诉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公司及甲公司未与其订立合同,非适格主体,应由签订合同的行为

6、人朱某负债偿还,与公司无关。经审查,朱某与甲公司对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实为一种承包关系,根据朱某与甲公司的约定,甲公司及合并后的乙公司对朱某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两人对追回自己的辛苦工资一度陷入绝望之中。法官们面对两位朴实的农民,面对其几经波折,多年的辛苦钱仍无着落的窘境,法官们的心情特别沉重。在确定向负债累累且身陷囹圄的朱某追讨工资已不现实的情况下,法官们多次做乙公司的工作,终于做通双方的工作,促成乙公司垫付部分和从办公楼项目工程余款中支付两人工资的和解协议。由此可见,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得不到基本保障。3、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劳动中安全得不到保障很多农民工从事的都是像建筑、开采矿产能源等高空、高

7、危作业,由于很多用人单位由于先天设备不齐全或是在进行作业时没有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履履有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劳动者生命权的一种漠视 案例:民工甲在2004年年底与东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B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东阳A公司与杭州市B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人)。东阳A公司、杭州B公司均未为民工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05年7月,民工甲在杭州B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2005年12月经杭州市某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现民工甲已依法向该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东

8、阳A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待遇。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东阳A公司必须依法为民工甲缴纳工伤保险费,民工甲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东阳A公司完全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农民工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基本安全得不到保障。4、最基本的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相对于城市人来说,从业单位不可能为帮其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养

9、老保险、失业保险之类的社会保险,更不用说工伤或是医疗保险之类的了,其实这是每个公民都应享受到的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福利,但在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这巳经成为了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不是一、两个案例所叙述的事情。5、农民工子女平受教育机会不平等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围绕解决“三农”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加之城市劳动力的缺乏,广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就业。随之而来的人口迁移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日趋突出。根据相关调查发现,上学费用是农民工子女求学路上的最大困难,占53.7,没有城市户口是农民工子女求学路上的拦路虎,占24.7,心理压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占2

10、1.6。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体现,不是简单的城乡差异,而是本地学生与外地学生间的差异。当地政府开设的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一般在郊区,交通不方便,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也仅限于学校附近的民工子女,如果选择好一点的离市区比较近的学校,和当地城市的职工子女相比过高的类似于建校费或是赞助费使他们感到无法承担。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我有个梦想,不远的将来,在佐治亚的红山上,黑人的孩子能和白人的孩子坐在一起,共叙兄弟般的情谊。”今天,我们也有个梦想,那就是民工的子弟能和城里的孩子坐在同一个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共同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教育。必“教育公平是起点上的公平,无论来自哪个地区的公民,都应该

11、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海旺说。须指出,民工对当地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一般从事繁重甚至危险的、城里人不愿干的工作,但收入低廉,他们在农村交纳了教育附加费,在城市也交纳了工商税等费用。他们负担了城乡双重费用,他们的子女却不能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极为普遍,可是作为看客的我们能怎么办呢?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希望政府部门用实际行动来缓解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力。(二)农民工的政治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相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社会的需求和人员自然流动的影响,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也往往无法实现。以村委

12、会选举为例,据了解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选举。更有甚者连自己所在村组村委会的基本组成都不知道,碰到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是投诉无门。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剥夺了农民工的选举法权和被选举权,对农民工的政治自由也强加以进行了限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三)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1、社会发展趋势:随着现代化社会不断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农村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人口增多,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农民工逐渐向城市移动的速度越来越快,但由于本身文化素质与现实社会的差异,和本身受传统观念的约束,本着纯朴和守旧的习俗,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在遇到自身基本权益遭受侵害时

13、,也不能有效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生长环境的巨大差异、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相对平淡、节凑的生活来说,土长土长的农村人更向往城市的繁华和快节凑的生活,对于此种差异实则是产生的人本能产生的单纯的好奇感;和城市人相比,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农村人口受教育的程度也相对比较低,特别是国内那些贫困山区的人来说,更为严重。3、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1)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经济收入相对比较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无疑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2)另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是社会救济的

14、不实现,农民工因为收入比较微薄,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想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正因为收入差距,肯定是无力承担的,再个因为地域原因,国家所给予的法律救济也不尽相同,法律救济前景异常不景气。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要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正常程序最少都要经历几个月的时间,还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标准。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相对比较低,因此,除涉案金额比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农民工涉及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想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的少之有少。4、地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是用工单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的保护伞。遇到农民工因为拖欠工资找行政部门找说法或是因为与用工单位的涉

15、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类的,地方政府部门通常是像踢皮球似的无故推卸责任,久而久之就是不了了之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农民工也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却还是面临一个举证难的的问题。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做,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农民工找工难,不免出现“饥不择食”的状况,加上多数是文化偏低,处在农村人纯朴、诚信环境中出来的,是以心比心相信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所以许多人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也是用人单位直接给付现金,没有正式的工资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也不会出示签有管理人员名字或是盖有单位公章的欠条来证实用人单位确实拖欠了聘用人员的工资,这些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受害农民工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四、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若干意见(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地方而言从业单位应该同等对待农民工与城市工作人员,农民工在从业单位应当享受的基本权益和城市人口不是对等而是相同的,如按法律法规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是用工合同,合同应注明农民工应当享受到的哪些合法权益:薪酬、工作时间、各项保险的内容都不应与城市人口有大的差别。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工作人员;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应该加大监察力度,不定期对各大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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