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三源结构及互动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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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法的本质是法学世界里一个永恒的主题,法的本质不同理解彰显出人们对法的不同期望。当下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僵化理解,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如何在社会转型与发展的同时,构建一个开放的、全新的法本质观,为现代社会提供认识法律、实践法律的理论指向,是关乎中国法治社会蓝图实现的重要举措。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对人的行为并进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规范。法根本上是体现整个社会共同意志的规则体系,体现着包括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体的共同意志和期望。主体性因素是法的渊源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影响着法的产生契机和发展方向。因此,如何发挥包括

2、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法治架构下的主体性功能,构建一个自组织的三源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法的三源结构在主体意义上指称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的主体性功能,在结构意义上则明示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承载的不同功能的一种耦合与互动。法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正是立法者的统合功能、法学家的析炼功能、民众的动力功能相互耦合的结果,正是在立法者、法学家、民众的整合作用下,以致法律形成一个有机的、自我调节的组织体。恩格斯关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合力论、罗马法学家之于罗马法的发展、当前社会中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及当下我国民间法的研究都是有力推动法的三源结构理论确立的积极因素。社会控制论作

3、为一种本身指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认识方法论,在哲学意义上为法的三源结构的实践机制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设想。法的三源结构实践机制构建有赖于建立多元、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使民众意愿、专家意见、立法决策、法律宣传和法学教育在法的三源结构下得以流通和反馈,最终达致法律的优适状态。43 / 43.关键词:法的本质法律渊源结构功能机制立法者法学家民众.I.AbstractThe essence of law is the invariable topic in law field. Different comprehensions of the law essencepresent differ

4、ent expectations on law . At present in china, these is a fixed understanding that lawrepresents the rulerswill , which leads to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Undoubtedly , in orderto realize the great dream of society ruled by law , it is essential to think about how to construct anopen

5、ing and newly concept of the essence of law and bring up the theory of learning law and putting itinto practice in this changeable and evolving society . Currently, law is the system of regulationsrepresenting the common will of the people in the society, so it is significan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6、toexert the subjective function of legislators, jurists and citizen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rule by law, and tobuild a construction of three- dimensional. The creation, development and supplement of law is exactlythe result that the integration function of legislator and the analyze and refine funct

7、ion of jurists and thepush function of citizens. At last, the law becomes an organization body. Historical resultant forces, thedevelopment of Rome law, the effect of the after-modern-time law and the study of the civilian law inChina are all the positive factors to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the le

8、gal construction of three-dimensional.The practice of the legal organ of three-dimensional relies on building the channel of information, thecommunication and feedback among citizens will, experts opinions, legislation decision, legalpropaganda and legal education under the three- dimensional constr

9、uction. At last, the law is appliedpropperly.Key words:Essence of law, source of law, construction, function, mechanism, legislator, jurist, citizenII.XX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

10、结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XX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论文作者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

11、任。.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前言随着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迈进,法的发展也呈现出本质的变化,如果说法在专制社会是某个阶级或某个人的意志体现的话,那么法在民主社会则更多的是多种意志的体现,是各阶层妥协的结果。然而,在我国长期存在甚或现在依然成为显学的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的僵化理解,导致法律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在立法、司法中表现出较强的实证色彩,命令模式的立法忽略了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民众的诉求,法律与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苏力所论说的对法的合理规避,法治建设受到阻碍。因此,在对法的本质的正确理解基础上,为使法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规范体系,整体上推进中国

12、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包括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内的法的动态渊源结构,使法在三源结构下成为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真正适应社会生活的系统,就成为当下中国所必需。法的三源结构及其互动机制的建立,在当下中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都颇有意义。在理论上,对法的本质的理解,立法民主、主体理论,法的发展等方面都是一个理论上的革新;在实践层面上,对立法的质量提升,法的有效性的改善,法学家的研究促进,民意的表达,政务公开等方面都会较大的促进,本文的论说以期能引发更多的研究。本文试从法的渊源理论主体视角出发,提出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性功能,并对其进行结构性整合,构建一个动

13、态的三源结构。并根据社会控制论的方法启示,构建法的三源结构的实践机制,建立畅通的、多元的信息流通渠道。1.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关于法本质的解读与重述法是什么?这一论题一直困扰着大智大慧的古希腊的先哲们,现在依然为众多的法学家们争论不休。而法本质的追索何以有如此巨大的吸引力,只源自人们对法律之内涵世界、人类之天生本性的不断追问。人类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不断地进化着自己的文明,包括法律文明。尤其我国,曾存在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僵化理解,法的统治论、阶级论、工具论亦被认为是法的永恒属性的描述。于是,现代的法学家需要对西方法本质理论作一历史性追索,更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做出创新性解读。第一节关

14、于法本质的种种界说自人类在古希腊第一次提出法概念时起,法就犹如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扑朔迷离,变幻莫测,随时呈现出不同的面相。正如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引用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表述给法下定义的困难:什么是时间?如果无人问我,我知道。而如果我要对一个问者解释时间,我不知道。人类早期,往往从自然与人性出发,在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中去寻找法的本质。思想帝国的构造者亚里士多德,率先提出了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的观念。古罗马的著名思想家西塞罗,亦宣扬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时至近代以后,在西方著名法学家那里关于法本质的解说仍然与人类理性相适应。诸如,思想大师孟德斯

15、鸠表述到: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都是人类的理性。另一种进路,是关于法本质的意志说。但意志发源之主体,则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诸如,中世纪经院主义法学家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君主意志的最高体现,君主则指决定人之命运的上帝: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种行为和不作某些行为的行为准则或尺度,而法律不外乎是由那个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主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同样,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亦持一种命令说,但这里的命令被认为是主权者意志的最高体现,即法律是国家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主张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是主权者为全体人民作出规定的行为,而主权者又是全体公民本身,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的意.12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5 页。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17 页。法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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