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04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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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籍的相关问题如果国籍的取得、丧失、冲突解决等;外国人在内国所享有的待遇原则;刑事犯罪的引渡和政治犯的庇护问题;了解一下难民问题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我国的国籍立法及原则;最惠国待遇与普惠制;引渡的原则;庇护中政治犯的衡量标准;难民的定义这一章共分为四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 国籍问题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第四节 难 民第一节 国籍问题一、国籍和国籍法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居民:以居住地为标准国民:以国籍为标准公民:美国(在美国出生)人民(我国):政治倾向2国籍的法律意义:1) 国家

2、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根据2) 国籍确立了个人与其国籍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国家在国际法上对个人享有和行使管辖权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根据3国籍法:关于居民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属于国家权力范围内的事情,是国内法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国籍法:是国家自己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本国国民或公民资格的取得、丧失或变更方面的法律。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原始国籍)第一, 血统主义原则:以出生者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出生者本人国籍分为: 双系血统主义原则:父母单系血统主义原则:父亲 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出生地为根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国籍例外:本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在本国境内所生

3、子女原始国籍的认定。第三,混合原则:兼采二者2)因加入取得国籍(归化,继有国籍)自愿取得国籍第一, 自愿申请入籍:必须经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的审批第二, 选择入籍法定取得国籍第一,亲属法上的入籍:因涉外婚姻、收养、认领入籍第一, 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入籍国籍的恢复2丧失:1) 自愿丧失国籍(替代)第一, 自愿申请退籍第二, 自愿选择别国国籍2) 非自愿丧失国籍(剥夺)三、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一)积极的国籍冲突 管辖权冲突 产生属人管辖权1国内立法措施2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二)消极的国籍冲突 无国籍人1国内立法措施2国际立法措施四、中国国籍立法与实践:1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如父

4、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2一人一籍原则即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如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4平等原则,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和男女国籍平等;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一般是指处在一个国家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国籍 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本标志 自然人 外国国籍人 单一国籍外国人 无国籍人

5、多国籍 法人我国国籍法规定一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定居在中国并保留外国国籍的人;居留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在当地国所生育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定居在外国并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二、 外国人待遇标准(一)国民待遇或平等待遇1含义:内外平等(并非是内外人在民事实体权利上的完全同等,而是在法律意义上大致是平等的)2适用对象:只能是在内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3特点:1实行一般都依互惠原则。互惠本身并非权利,而是一项国际法原则。1)条约上相互主义:外国人要享有国民待遇,必须以该外国人所属国和内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为依据。2)法律上相互主义:只要外国在法律上允许内国人享

6、有和该外国的国民相同的民事法律地位,内国就对等对待。3)除非在法律中规定在某种特定的民事关系领域中,有明示不适用互惠原则的例外2授予一般都有特定范围。(二)最惠国待遇或MFN: 1含义:追求外外平等 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三方:施惠国(授予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受惠国,接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最惠国,第三国最惠国条款,应以国家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2特点:1) 仅以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同时可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2) 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

7、国际民商事交往领域中的人和事,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商事关系的人和事方面,而国民待遇适用侧重在一般物权、侵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的人和事方面。3) 受惠国自动取得最惠国待遇,而国民待遇施惠方一般仅限于两国之间,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4) 外外平等;内外平等。3种类:依不同的标准分1) 方法:互惠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否对等。2) 范围:有限制的与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一定范围内还是全部给予。3) 条件:无补偿条件与附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欧洲条款与美国条款。目前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最惠国待遇形式是互惠的、无补偿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4适用例外:1) 一国给予

8、邻国及其法人、自然人的特别优惠。2) 边境或某地区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3) 经济集团内部贸易和关税的优惠;4) 国际协议中特殊规定的优惠;(三)优惠待遇1含义: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方面给予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特殊的权利或优待。 2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在国际条约中作出规定,如1978年中泰贸易协定3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有关外国人享有优惠不仅第三国人不享有,甚至内国人也不享有。4优惠待遇不同于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发生效果的事实根据。(四)、普遍优惠待遇或普惠制 GSP 追求事实上的、实质上公平1含义: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的制度。

9、2特点:1)只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2)是一种非歧视性的待遇,针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普遍)3)是一种非互惠的待遇;3发达国家对普惠制实行的主要限制:1) 对受惠国和地区的范围加以限制;发展中国家2) 对受惠商品的范围加以限制;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3) 对减免关税的幅度加以限制4) 严格实行原产国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生产、加工等生产过程完全在发展中国家完成,从发展中国家直接运往发达国家。(五)、不歧视待遇或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1歧视待遇:指内国把对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不适用的限制专门施加于某一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国人且低于其他大多数国

10、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同等对待:主权平等;公民、法人民事地位平等3非歧视待遇是通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条款来实现的,前者起消极的预防作用,后者起积极的直接防止作用。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我国一直坚持在规定的民商事和诉讼程序范围内,授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体现在:人身受保护权、亲权、继承权、经营和开采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动权、诉讼权八大方面。1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2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3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四、外交保护外交保护为一国对其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所实行的保护。依据是国家的属人管辖权是国家的权利;形式条件:1被保护的外国

11、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真实国籍;2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第二节 引渡和庇护一、庇护(一)庇护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庇护的依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国家主权原则庇护的对象:非本国人(二)庇护权是各国自主处理和决定给予外国人庇护事项的权利。性质:是国家享有的一种权利内容:1庇护国拒绝将被庇护者引渡给任何其他国家;2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给予法律上的积极保护,使被庇护者在庇护免受任何法律上的追究和制裁;客体:政治犯,又称政治庇护或政治避难现代意义上的庇护还扩展适用于从事科学与文化活动而受迫害的人不得援用之人:公认的普通刑事罪犯;国际罪行

12、的罪犯行使的空间范围: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庇护权。领土庇护(域内庇护)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与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受庇护国保护,不被驱逐和引渡;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保证其在庇护国领土内不从事反对其他国的活动(三)域外庇护:外交庇护(四)我国的立场:承认域内庇护反对域外庇护二、引渡(一)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实质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不是庇护国的义务法律依据:请求国有管辖权: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 互惠原则 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二) 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3、政治犯罪概念不一!非政治化努力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由本国惩治在国外犯严重罪行的本国人绝对的和相对的3双重审查原则引渡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必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再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缺一不可;司法和行政审查4相同原则即双重犯罪原则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且这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5罪行特定原则 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三) 我国

14、做法:遣返方式,由两国警方合作,将罪犯驱逐出移交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节 难民一、难民的概念:1951年7月25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时间、地域限制1967年10月4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难民指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受到迫害或畏惧迫害而迁移或滞留于其本国或以前的经常居住国境外并因上述迫害或畏惧受到上述迫害而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二、难民身份的确定1主观条件:受到某种迫害或有正当畏惧受到此种迫害2客观条件:这种畏惧有正当理由的支持即政治迫害3申请者需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接受国籍国保护或返回经常居住国排除条款:1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保护和援助的人;2各国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义务的人;3违反强制法的人4在以难民身份入避难国以前,曾犯有严重的政治罪行,曾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三、难民的待遇:核心:不推回原则难民在受庇护国内享有高于无国籍人而又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本章思考题:一、简述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二、简述外国人待遇的种类三、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四、简述我国的国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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